臨立會LS94號文件

1998年2月13日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修訂《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藉以 ─

  1. 施加法定時限,規定在把為香港任何地區的布局
    設計而擬備的草圖展示2個月的期間(如曾作修訂
    ,須另加 3星期)屆滿後 9個月內,城市規劃委員
    會(規劃委員會)須將曾作修訂或不曾作修訂的草
    圖連同所有反對,呈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以供考慮;

  2. 賦權規劃委員會委出委員會,在考慮提出的反對
    時行使規劃委員會的若干權力;及

  3. 賦權規劃委員會可在反對者或獲他授權的代表沒
    有出席會議的情況下,進行會議並處理該項反對。
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規劃環境地政局在1998年1月23日發出的
PELB(CR) 184/02(97)號文件。

首讀日期

3.1998年2月11日。

意見

4. 據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參考資料摘要)所述,條
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就反對的處理訂定法定時限,其餘
兩項目的僅屬補充措施。

5. 1996年7月,政府當局發表了《城市規劃白紙條例草
案》(《白紙條例草案》),就應如何全面修訂《城市
規劃條例》徵詢公眾人士的意見。擬議的法定時限是
眾多改變建議的其中一項,而據政府當局所稱,此項
建議獲得市民支持。

6. 政府當局預期在考慮《白紙條例草案》提出的其他
富爭議性事宜時,須作進一步的討論,然後才能就全
面修訂現行的城市規劃體制作最後決定。與此同時,
參考資料摘要第 5 段載列了政府當局認為條例草案必
須在本立法會期提交的理由。

公眾諮詢

7. 當局在1996年7月至12月期間曾就條例草案進行公眾
諮詢。據參考資料摘要所述,處理對草圖提出反對的
9個月法定時限的建議,獲得公眾人士廣泛支持。

諮詢臨時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8. 當局未有就條例草案諮詢臨時立法會任何事務委員
會。

結論

9. 在 1998年1月21日提交臨時立法會的《1998年道路(工
程、使用及補償)(修訂)條例草案》及《1998年前濱及海
床 (填海工程)(修訂) 條例草案》均提出性質相類的建議
。臨時立法會已成立了一個法案委員會,負責研究兩條
條例草案,而該法案委員會的首次會議將在1998 年 2月
13 日下午 3時30分擧行。議員或可考慮應否把本條例草
案交由同一法案委員會詳加審議。

10.關於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的事宜,本部須就若
干技術性問題向當局尋求澄清。本部會按慣常方式跟進
該等問題。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黃思敏
1998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