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2)994號文件

檔號:CB2/BC/7/97

1998年2月13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匯報《1998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的商議工作。

背景

2.《1997年房屋(修訂)條例》(修訂條例)於1997年6月28
日獲前立法局通過,並於1997年6月30日刊登憲報。修
訂條例規定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的租金調整,不得每3
年超過一次;而房委會釐定的租金,不得令其轄下租
住公屋住戶的整體租金與收入中位比例 (中位比例)超
逾10%。修訂條例將由房屋局局長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3.房委會曾詳細評估修訂條例,並認為實施修訂條例
會引致下列運作上的困難:

  1. 房委會將受到限制,不能根據個別住戶的經濟情
    況而調整租金;

  2. 平房區及中轉房屋住戶的家庭入息將須列作計算
    中位比例之用,此擧違反修訂條例的原意;及

  3. 修訂條例並沒有明確指定釐定中位比例的方法,
    以致房委會可能在法律上受到質疑。
條例草案

4.條例草案針對上述困難作出若干技術性的修訂,其中
包括
  1. 把平房區及中轉房屋的居住許可證收費豁除在修
    訂條例的適用範圍之外;

  2. 規定租金檢討周期為每 3 年一次的限制不適用於
    須繳付額外租金或市值租金的經濟條件較佳的住
    戶,亦不適用於租金援助計劃下的受助人;及

  3. 訂定中位比例的明確定義,並容許房委會維持釐
    定租住公屋的中位比例的計算方法(即根據抽樣調
    查的方式)。
法案委員會

5.在1998年1月23日的內務委員會會議上,議員同意成立
法案委員會,負責研究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於1998年
2月6日擧行會議,陳鑑林議員獲選為主席。法案委員會
的委員名單載於附錄

6.法案委員會在該次會議上,完成與政府當局進行討論
及審議條例草案的工作。

法案委員會的商議過程

7.議員大致上支持條例草案所建議的技術性修訂。法案
委員會的主要商議事項綜述於下文各段

每3年檢討租金一次的周期一般適用情況

8.議員大致上贊同政府當局應確保基本租金每3年只增加
一次。他們要求當局澄清,經濟條件較佳的住戶究竟會
每兩年抑或每 3 年加租一次。當局澄清,就經濟條件較
佳的住戶,以及因有暫時經濟困難而在租金援助計劃下
獲得減租的住戶所作出的修訂,是要在處理上述類別住
戶的個案時保持彈性。議員一致認為,此等住戶的基本
租金的調整期亦應與其他住戶一樣,即每3年只增加一次
。當局同意將該等住戶的租金調整事宜,交由房委會在
政策方面作出考慮,以確保不會與修訂條例的精神有所
抵觸。

9. 至於入住偶然空出的單位的住戶,議員同意有必要確
保每 3 年加租一次的規定亦同樣適用於此等住戶。當局
告知法案委員會,現時正在設計一個電腦系統,以便鑑
別此等住戶,確保他們的租金不會在少於 3 年的期間增
加。

有關修訂條例第(1A)條的草擬方式

10. 兩名議員指出,修訂條例第 (1A)條中"屋村內的土地
類別"一語,以及該條文整體上的寫法,均有欠清晰。他
們建議當局重新草擬該條文。當局亦認為該兩名議員提
出的建議是處理此事的另一方法,但表示當局原來的處
理方法,是盡量保留原有字眼,以及訂明例外的情況,
藉以解決運作上的困難,使當局的用意不會被誤解。議
員接納當局的解釋。

建議

11.法案委員會建議於1998年2月25日恢復條例草案的二
讀辯論。

徵詢意見

12.謹請議員支持上文第11段所載法案委員會的建議。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2月11日

附錄

《1998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委員名單


陳鑑林議員(主席)
王紹爾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亮星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陳婉嫻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宏發議員
廖成利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鄧兆棠議員


(共12名委員)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