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236/96-97號文件

檔號:PLC/HC/1

1997 年 5 月 17 日
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臨時立法會轄下委員會諮詢公眾的方法


目的

對於臨時立法會(「臨立會」) 轄下委員會可藉甚麼方
法就其所研究的事宜,特別是法案,徵詢公眾意見一
事,本文件提出若干建議,並請內務委員會提出意見。

背景

2. 臨立會的其中一項職能,是制定為確保香港特別行
政區的正常運作所必不可少的法律。自1997 年 4 月12
日起,行政長官辦公室已開始向臨立會提交法案。

3. 迄今,臨立會成立了一個法案委員會,負責審議《
國旗及國徽條例草案》及《區旗及區徽條例草案》。
該法案委員會有意徵詢公眾對該兩項法案的意見。在
1997年7月1日前,預計臨立會尚會成立更多法案委員
會或其他委員會,而它們可能亦同樣希望進行公開諮
詢,藉以就其所研究的事宜搜集更廣泛的意見。因此
,對於臨立會轄下委員會徵詢公眾意見一事,內務委
員會有需要提供劃一指引。

現行做法

4. 目前,公眾人士可隨其意願將意見告知臨立會議員
,或以書面形式將意見寄往秘書處在深圳的地址或在
互聯網上的電子郵件地址。

5. 《國旗及國徽條例草案》及《區旗及區徽條例草案
》委員會曾發出新聞稿,邀請公眾人士就該兩項法案
提出意見,該等意見可以書面向法案委員會秘書提出
(寄往秘書處在深圳的地址或在互聯網上的電子郵件地
址),以及邀請公眾人士前往深圳與法案委員會委員正
式會晤,藉以表達口頭意見。

建議的方法

6. 除上述方法外,委員會亦可致函有關人士/組織,
邀請其提交書面意見及/或出席委員會的會議,以便
就任何有關事宜表達口頭意見。

7. 謹請議員就臨立會轄下委員會應否採用下列方法,
作為在徵詢公眾意見時予以遵循的劃一指引,提出意
見:

  1. 在本地報章上刊登公告及/或由秘書處發出新
    聞稿,藉以邀請公眾人士親身或以書面形式就
    任何有關事宜提出意見;及/或

  2. 如獲委員會指示,可另行致函有關人士/組織
    ,邀請其就任何有關事宜提交書面意見及/或
    出席委員會會議表達口頭意見;及/或

  3. 公眾人士可隨其意願將意見告知臨立會議員,
    或以書面形式將意見寄往秘書處在深圳的地址
    或在互聯網上的電子郵件地址
    (plc@www.plc-sec.org.hk)。
秘書處會把收到的所有書面意見歸納起來,並提交有
關的委員會考慮。

徵詢意見

8.謹請議員就上文第7段所建議的各種方法是否恰當和
合用,以及臨立會轄下委員會應否採用該等方法,作
為其在徵詢公眾意見時予以遵循的劃一指引,提出意
見。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