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237/96-97號文件

檔號:PLC/HC/1

1997年5月17日
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臨時立法會會議上議員的座位編排


目的

本文件載列有關臨時立法會(「臨立會」)會議上議員
座位編排的各個方案,以供議員討論。

背景

2. 在臨立會、內務委員會和財務委員會會議,以及在
全體議員或除臨時立法會主席外的所有其他議員出席
的其他會議上,臨立會議員會獲編配指定座位。為議
員編定座位的其中一個原因,是方便在進行點名表決
時使用電子表決系統。

3. 根據立法局的傳統慣例,編配指定座位的次序是按
議員的「年資」(即連續擔任立法機關議員時間的長
短)決定。議員「年資」的作用相當於排名表。如議
員連續擔任立法機關議員的時間一樣,例如在同一日
有超過 1 名議員加入立法機關,便會按宣誓的先後次
序決定議員的排名。在新議員宣誓時,習慣做法是按
議員的英文名字排序。

4. 香港立法局不但以「年資」編排議員的座位,其轄
下委員會的委員「排名」亦是按其「年資」決定。最
資深的議員會獲派一些特別職責。舉例來說,《會議
常規》規定在委員會選出主席前,最資深的議員需要
負責召開及主持首次會議。

目前的情況

5. 就臨立會而言,上述原則並不適用。作為一個新的
立法機關,議員可重新決定如何排列議員的「先後次
序」,以及議員在臨立會和若干委員會會議上的座位
應否按「先後次序」編排。自臨立會會期開始以來,
議員的座位是按中文姓名筆劃由少至多順序編排(倘
若議員的姓氏相同,便按名字首個字的筆劃由少至多
排列,如此類推)。在香港,按姓名筆劃排序是很普
遍的做法。如沒有其他特別選擇,一般多以此方法決
定排序。

建議的方案

6. 在臨近7月1日之際,議員須考慮應否沿用此排列次
序,特別是議員在宣誓儀式上的排名亦極有可能會按
此次序。為方便議員就此事進行討論,現謹提出下列
方案,供議員考慮:

  1. 在香港立法機關擔任議員的時間/年齡

    此方案兼用擔任立法機關議員的時間和年齡兩
    個準則。臨立會議員的排列次序首先根據其連
    續擔任立法機關議員的時間決定。此方法亦是
    其他立法機關最常採用的,而1997年7月1日前
    後的期間均同樣計算在內。此外,擔任議員的
    時間亦可累積計算。如議員擔任立法機關議員
    的時間相同,便會按年齡排序。但此方案有一
    個問題,就是臨立會議員擔任議員的時間,應
    由其開始擔任臨立會議員之日,抑或由1997 年
    7月1日起開始計算。

  2. 年齡/擔任立法機關議員的時間

    此方案兼用年齡和擔任立法機關議員的時間兩
    個準則。臨立會議員的排列次序首先根據年齡
    決定。在1997年7月1日進行宣誓後,為填補香
    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立法機關的空缺
    而新加入的議員會排在名單上的最後位置。議
    員的座位編排亦會相應作出調動。

  3. 年齡

    此方案不會涉及計算擔任立法機關議員時間的
    問題。在其他情況下(例如,香港公務員的服
    務年期倘若相同,便會按年齡決定個別人員的
    年資),此方法亦會經常採用。

  4. 議員中文名字的筆劃序

    此方案即現行的安排,中文姓氏筆劃最少者是
    排名最先的議員。另外,議員的排名方法亦可
    倒序,即姓名筆劃最多者先行。但有部分議員
    表示,此排序方法未有顧及在立法機關擔任議
    員的時間,而該準則是在決定議員的排名時經
    常採用的。

  5. 個別議員在選舉中獲得的票數

    鑑於臨立會全體議員均是由相同的人數選出,
    故亦可考慮使用此方法。但對於香港特區的首
    屆立法會,則要另作新安排,因為屆時個別議
    員的選民人數會有不同。

  6. 抽籤/擔任立法機關議員的時間

    此方案兼用抽籤和擔任立法機關議員的時間兩
    個準則。臨立會議員的排列次序首先以抽籤決
    定。在1997年7月1日進行宣誓後,為填補香港
    特區立法機關的空缺而新加入的議員會排在名
    單上的最後位置。議員的座位編排亦會相應作
    出調動。
徵詢意見

7.謹請議員就下列各項事宜提出意見:
  1. 應否沿用現行安排,即按議員中文姓名筆劃由
    少至多排序;

  2. 應採納上文第6段所載的哪一個方案;

  3. 有關的新安排(如有的話)應否即時生效,抑或
    由1997年7月1日起實行;及

  4. 除座位編排外,所選擇的方案是否亦適用於議
    員在1997年7月1日進行宣誓的次序。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