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329號文件

檔號:CB2/BC/3/97

1997年9月19日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立法會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匯報《立法會條例草案》委員會(下稱“法
案委員會”)的商議工作。

法案

2.該法案在1997年8月20日提交臨時立法會,目的是實
施《基本法》中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 (下稱“特區”)
立法會的規定,特別是就立法會的組成、召開及解散
,以及立法會議員的選擧訂定條文。

法案委員會

3. 在 1997 年8月22日內務委員會會議上,議員同意成
立法案委員會,負責研究該法案。法案委員會在1997
年 8月 28日擧行首次會議,劉漢銓議員及夏佳理議員
分別獲選為正、副主席。法案委員會的委員名單載於
附錄I

4. 法案委員會先後擧行了12次會議,其中10次是與政
府當局進行討論。委員會亦曾在兩份本地報章刊登廣
告,邀請各界就法案發表意見。委員會隨後一共接獲
由69個團體及個人提交的意見書,有關團體及人士的
名單載於附錄II。18 個團體的代表及個人亦曾出席法
案委員會會議,向法案委員會口頭陳述意見。

法案委員會的商議過程

5. 法案委員會曾審慎研究法案的條文及接獲的意見,
並詳細討論法案委員會個別委員提出的各項修正建議
。法案委員會的主要商議過程載述於下文各段。

籌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
一屆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具體產生辦法)的決定


6.法案委員會曾討論籌備委員會(下稱“籌委會”)關於
具體產生辦法的決定究竟是具有法律約束力,還是只
屬建議性質。政府當局認為,籌委會在1997年5月23日
通過關於具體產生辦法的決定,是根據《基本法》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全國人大”)所賦予的
權力而作出。這決定具有法律效力,並對行政機關和
立法機關具有約束力。法律顧問贊同政府當局的看法。

7. 部分議員贊同政府當局的立場,認為籌委會的決定
對特區政府及臨時立法會為特區第一屆立法會選擧所
作的安排(包括立法事宜)具有約束力。這些議員亦同
意,就法案提出的任何修正案,不論是由政府當局抑
或議員提出,均應符合籌委會的決定。

8. 若干議員卻有不同意見。一位議員認為,除了那些
根據《臨時立法會議事規則》不得提出的修正案外,
議員應可就法案動議任何修正案。倘若臨時立法會通
過的立法建議因不符合籌委會的決定而受到質疑,則
有關事宜須由法院裁決。他提出質疑,指籌委會的決
定如在法律上具約束力,這便等同在國家法律和本地
法律之間加插另一層法律。另一位議員認為,議員應
獲准就具體產生辦法並無訂明的範疇提出修正案。

立法會首屆任期的首次會議

9.政府當局因應法案委員會的意見,同意在法案中加
入一項新條文(新增的第9A條),訂立適當的架構,以
便首屆立法會選出本身的主席和展開工作。為確保立
法會首次會議可有效率地進行,部分議員提議對建議
的新增條文再作修正,訂明《臨時立法會議事規則》
內有關條文適用於包括在立法會首屆任期的首次會議
上選擧主席在內的事項,除非首屆立法會的議員對這
些條文有所修訂。政府當局解釋,根據《基本法》第
七十五條,立法會議事規則由立法會自行制定,但不
得與《基本法》相抵觸。因此,立法會的規則和程序
,包括選擧主席的規則和程序,應由首屆立法會的議
員自行決定。

選擧與立法會任期

10.在以往的選擧制度下,即將擧行的換屆選擧須在總
督解散立法局後,才可展開提名程序,這是既定的做
法。法案委員會曾討論一位議員提出的建議,該位議
員認為較公平的安排是全部換屆選擧均在立法會解散
後擧行,以免現任議員從中佔了不應有的優勢。他又
指出,該法案就換屆選擧的擧行情況作出兩種規定:

  1. 換屆選擧須於立法會在任期內由行政長官按
    照《基本法》第五十條解散後的3個月內擧
    行;及

  2. 換屆選擧須在立法會會期中止之後,並在立
    法會因固定任期屆滿而自動解散之前擧行。
    該位議員認為,這項安排令有些換屆選擧在
    立法會解散後擧行,而有些則在立法會解散
    前擧行,是不一致的做法。(一位議員已表
    示將作出預告,就這方面動議委員會審議階
    段修正案。)
11.政府當局表示在草擬該法案時已顧及下述 3
點:
  1. 《基本法》第六十九條(即立法會首屆任期為
    兩年,其後每屆任期為4年);

  2. 首屆立法會的任期於1998年7月1日開始;及

  3. 行政長官可在《基本法》第五十條所訂各種
    具體情況下解散立法會。雖然《基本法》並
    無嚴格規定選擧須在立法會任期內擧行,但
    基於實際理由,當局有必要作出這項安排。
    為使選擧得以在立法會解散前擧行,法案第
    6(3)條引入立法會會期中止的概念,那就是
    即使立法會的任期仍未屆滿,其議員仍然在
    任,但立法會其時會終止運作。
12.有議員建議按以往的時間周期訂定立法會任期,以
便立法會任期的開始日期可配合行政長官在 10月發表
《施政報告》。政府當局就此表示,法案第 4(3) 條使
行政長官可彈性地定出第二屆及其後各屆立法會任期
的開始日期。

議員何時不再擔任席位

13. 議員注意到,法案第13條訂明如議員辭去席位、
去世或在《基本法》第七十九條所訂的7種情況下,
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其席
位即告懸空;而第37條則訂明任何人喪失獲提名為
候選人及當選為議員的資格的各種情況。

14.議員詢問第13條所訂的情況是否已涵蓋一切情況
,以及法案應否收納《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的條文
,或闡釋該條的規定,因為先前的選擧法例訂明在
若干其他情況下,議員將不再擔任席位,例如出任
司法職位。政府當局指出,基於本地法律須受憲制
法律亦即《基本法》所管限,《基本法》第七十九
條所列的情況已涵蓋一切情況。在法案第13條闡釋
《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並不恰當,因為《基
本法》第七十九條是以中文草擬的條文,如在本地
法例中重寫此條的規定,或會未能準確地反映該條
文的原意。

15.部分議員認為,《基本法》第七十九條只賦權立
法會主席在若干情況下宣告議員喪失立法會議員的
資格,但該條文並無禁止立法會在其認為有需要的
情況下,訂明議員不再擔任席位的其他情況。一位
議員又建議,法案第13條及第37條應合併為一,使
該兩條所述的情況均適用於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的
事宜。然而,政府當局堅持其看法,認為議員不再
擔任席位的情況,與任何人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或
當選為議員的資格的情況,應在法案內以不同的條
文作出處理。(一位議員表示將作出預告,就這方面
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喪失候選人資格(法案第37條)

16.法案委員會察悉一位議員提出下述建議:

  1. 喪失候選人資格的規定應只適用於已被定罪而
    逃離香港監獄的囚犯;(b)預設規限使某人喪失
    候選人資格的期限應由5年減至4年(以配合立法
    會任期),並只適用於在香港干犯舞弊罪行的人
    ;及(c)因破產理由喪失候選人資格的規定應只
    適用於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政府當局不支
    持這些建議,理由是該法案的規定已不如先前
    的選擧法例般嚴苛。(一位議員已表示將作出
    預告,就這方面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17.政府當局因應法案委員會的意見,同意對法案第37
(1)(g)條動議一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訂明除了外
國代表 (包括名譽領事) 外,外國受薪政府人員亦應一
如以往,喪失在立法會選擧中成為候選人或當選為議
員的資格。

喪失選民資格(法案第29條)

18.法案委員會察悉一位議員提出下述建議:

  1. 凡被判處任何刑期監禁刑罰的囚犯均喪失選民
    資格的規定應予刪除,否則應只適用於已被定
    罪而逃離香港監獄的囚犯;

  2. 羈留獄中的囚犯應有投票權;及

  3. 不應預設規限使某人喪失選民資格。政府當局
    不支持這些建議,理由是該法案的規定已不如
    先前的選擧法例般嚴苛。 ( 一位議員已表示將
    作出預告,就這方面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
    案。)
每名選民可投票數

19.兩位議員建議採用“一人一票”的原則,除了選擧
委員會的當然委員或最小功能界別的選民以外,所有
選民只可選擇在一個選區或選擧界別中投票。該建議
既沒有抵觸《基本法》,亦無違反籌委會的決定。然
而,政府當局不支持這項建議。

地方選區的投票制度

20.一位議員建議在地方選區選擧中採用“單議席單票
”制。部分議員則指出,該建議不符合籌委會的建議
。根據籌委會的建議,特區在採用投票制度時,只可
在“多議席單票”制與比例代表制兩者之中任擇其一
(具體產生辦法的第四條)。政府當局不支持這項建議。

20%議員國籍規定

21.若干議員並不同意非中國籍或擁有外國居留權的特
區永久性居民只可在法案第35(3)條所訂的12個指定功
能界別中參選。他們認為這項安排並不公平,並質疑
為何政府當局不選擇具體產生辦法中所載的其他方案。

22.政府當局解釋,建議的安排將確保立法會選擧不會
選出多於12名非中國籍或擁有外國居留權的議員。選
擇該12個功能界別的原因,是這些功能界別選出該類
候選人的機會較大。政府當局不選擇其他方案,主要
原因是那些方案會為選擧結果帶來不明朗的因素,因
為候選人即使取得當選所需票數,也會基於20%議員
國籍規定而不能當選。

23. 梁智鴻議員已作出預告,表示擬動議委員會審議階
段修正案,訂明以抽籤方式決定該 12 個功能界別。另
外兩位議員亦表示會分別動議下列委員會審議階段修
正案

  1. 依照具體產生辦法第八條第(一)段的建議,按4:6:2
    的比例把12個議席分配給地方選區、功能界別及
    選擧委員會;及

  2. 按5:6:1的比例把12個議席分配給地方選區、功能界
    別及選擧委員會。
24.法案委員會亦提出立法會議員在當選後更改國籍或
居留權的問題。政府當局回應時同意動議修正案,訂
明立法會議員如更改國籍,或更改其根據法案第38(1)
(b)(ii) 條所作聲明中關於他/她是否擁有中華人民共和
國以外國家的居留權的事實,則其立法會議員席位便
會懸空。雖然部分議員同意如立法會議員取得外國居
留權或更改國籍,以致違反20%議員國籍規定,有關
議員理應喪失出任議員的資格,但法案委員會對於政
府當局建議立法會議員如更改其外國國籍為中國國籍
,亦同樣喪失議員資格,則表示反對。

25.經重新考慮後,政府當局同意,議員如更改國籍,
或更改關於他/她是否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國家的
居留權的事實,其議員席位便會懸空,但由12 個指定
功能界別選出的議員,如事前已聲明其擁有外國國籍
或外國居留權,而其後取得或恢復中國國籍,又或已
放棄或不再擁有其外國居留權,則屬唯一的例外情況
。為此,政府當局會對法案第13條動議一項委員會審
議階段修正案。

功能界別
改革功能界別的劃分


26.一位議員表示將作出預告,動議一項委員會審議階
段修正案,以改革功能界別的劃分,把30個有關議席
歸入5個功能界別,每個功能界別各有6席,而投票制
度則採用比例代表名單制。他認為只有作出這項改革
,功能界別選擧才可被視為公開和公平。部分議員則
指出,這項建議不符合籌委會的決定。

功能界別的選民

27. 部分議員質疑政府劃分9個新增功能界別的選民所
用的依據和準則。政府當局解釋,政府劃分 9 個新增
功能界別的選民所採用的概念和準則,與劃分舊有21
個功能界別的選民所用者一樣。各個功能界別會由有
關界別內具代表性的主要機構組成。有關功能界別的
選民一般應包括這些主要機構的團體成員。然而,如
個別機構主要由個人成員組成 (即超逾 50%),則只有
該機構本身才有投票權。鑑於各個功能界別的組成和
特點不盡相同,建議中各個功能界別的選民劃分,難
免會未能依循一個完全相同的模式。

28.考慮到法案委員會所接獲各個團體的意見,議員要
求政府當局重新考慮若干功能界別選民的劃分,以增
加選民的代表性和參與程度。政府當局同意擴大下列
功能界別的選民範圍,並會動議相應的委員會審議階
段修正案
  1. 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界別;

  2. 紡織及製衣界功能界別;及

  3. 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

    29.政府不反對法案委員會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
    修正案,以擴大下列功能界別的選民範圍

  4. 旅遊界功能界別 加入兩個已被列為選擧委員會
    酒店界界別分組選民的團體;及

  5. 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 加入香港工程師學會資訊
    科技分部有權在該分部的大會上表決的資深會
    員、法定會員及初級會員。
30. 然而,政府當局反對以下建議

  1. 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

    若干團體關注到,綠色小巴營辦商的選民人數未
    及紅色小巴營辦商,而代表海上運輸的選民人數
    亦少於陸路運輸,以致這兩個組別在選擧中未能
    獲得足夠的代表。其他團體亦特別要求,主要由
    團體成員組成的商會,或持有商業登記證的運輸
    公司應有權投票。政府當局解釋,如這些商會的
    每個團體成員均獲給予一票,某些商會的選民數
    目將會多得不成比例,不但令選擧過程可能受到
    支配,更會有損選擧的均衡代表性。儘管現有的
    選民劃分安排並非完美,但似乎是最佳的方法。
    (兩位議員已表示將作出預告,就這方面分別動
    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2. 社會福利界功能界別

    部分議員建議,若干成立已久的註冊社區或地區
    團體,例如街坊福利會,應獲納入為選民。政府
    當局反對把社區或地區團體納入為選民,並指出
    任何有關的團體均可向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申請成
    為該會的團體成員,以便符合資格成為這功能界
    別的選民。(一位議員已表示將作出預告,就這方
    面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3. 紡織及製衣界功能界別

    政府當局不同意把(a)香港紡織及服裝學會和(b)
    持有紡織商登記證書的公司,納入為紡織及製
    衣界功能界別的選民。政府當局解釋,就(a)項
    而言,該學會的會員並不符合專業選擧界別的
    準則;至於(b)項,紡織商登記制度不應用作這
    個功能界別的選民劃分依據,而且持有紡織商
    登記證書的公司亦未必一定與這功能界別有關
    ,例如船務公司。

  4. 批發及零售界功能界別

    有建議提出把香港錄影業協會有限公司及香港
    戲院商會有限公司所屬的功能界別,由批發及
    零售界轉為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因為
    該兩個團體與後一功能界別的關係較為密切。
    政府當局認為現時的選民劃分是恰當的。(馬
    逢國議員已作出預告,表示擬就這方面動議一
    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5. 建議的高等教育界功能界別

    亦有建議提出把高等教育界(屬建議當局考慮
    劃定為 9 個新增功能界別的15個組別之一)列為
    28 個功能界別之一。政府當局不支持這項建議
    ,因為這界別在教育界功能界別及選擧委員會
    的第 2界別中已獲充分代表。(吳清輝議員已作
    出預告,表示擬就這方面動議一項委員會審議
    階段修正案。)
31.根據法案的規定,香港紡織商會已獲納入為紡織及
製衣界功能界別的選民。由於該會並不符合法案第23
(5)條下的12個月規定,政府當局決定只納入該會為這
功能界別的選民,而其成員則不予納入。當局此擧是
為了確認該會由業內資深成員組成這事實。政府當局
將就這方面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32.法案第24條訂明,某功能界別的團體選民的獲授權
代表,須與該團體選民有密切聯繫。某人與某功能界
別有密切聯繫的情況包括 (但不限於)為該功能界別的
團體選民的成員、會員、合夥人、高級人員或僱員,
或為該團體選民的團體成員。一位議員認為法案第3(2)
條所載“密切聯繫”一詞的釋義過於寬鬆,並建議指
定為獲授權代表的人士必須為僱主、董事或高層管理
人員。議員察悉,根據法案第3條,“高級人員”一
詞的定義包括有關團體的董事或行政人員,或任何其
他參與管理該團體的人士。政府當局認為現有條文的
規定已經足夠,因此不建議作出任何修改。

選擧委員會
成員組合


33.由800名委員組成的選擧委員會將負責選出10名立
法會議員。選擧委員會由4個人數相等的界別組成,
各有 200 名委員。法案附表2載列各個界別的劃分情
況,以及各個界別分組獲分配的委員名額。

34.部分議員認為,一如《基本法》所訂,選擧委員會
的成員組合旨在反映社會上不同的利益,因此,在分
配每個界別的 200 個委員名額時,應顧及各個界別分
組所代表的團體及個人數目,而不應純粹以 200 票除
以界別分組的數目來作分配。有關議員的意見可綜述
如下

  1. 社會福利界和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這兩
    個界別分組應獲納入第2界別,而不是為“基層”
    團體而設的第3界別;

  2. 由於第 3 界別的200票是平均分配給5個界別分
    組,勞工界界別分組所獲的代表委員名額太少
    ;及

  3. 第 4 界別下的鄉議局及新界各個臨時區議會的
    代表委員名額則過多,因為兩者合共有42票,
    相比之下,巿區各個臨時區議會卻只得21票。
35.政府當局解釋,社會工作者及從事體育、演藝及文
化行業者所提供的服務,性質均屬社會服務。政府當
局不接納勞工界界別分組應獲分配超過40個名額,因
為首 3 個界別的選擧委員會界別分組的委員名額,大
致上都是平均分配的。考慮到鄉議局的獨特職能,政
府當局認為建議的名額分配合乎情理。

36.若干議員已表示將作出預告,分別動議以下委員會
審議階段修正案

  1. 把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這一界別分組移
    至第2界別;

  2. 把第 3界別的200票重新分配予這界別下的4 個
    界別分組,分配方法為:勞工界100票,社會
    福利界40票,漁農界及宗教界則各有30票;

  3. 在18個臨時區議會之間重新分配42票;及

  4. 把18個臨時區議會的42票加以合併。
投票制度

37.選擧委員會選擧將採用全票制,即每名選擧委員會
委員最多可投10票,而選擧結果則會以得票最多者當
選的方法決定。

38.部分議員質疑政府當局採用全票制的決定,原因是
選擧過程可被某團體支配。這些議員建議採用其他投
票制度,包括在1995年立法局選擧中,選擧委員會選
擧所採用的可轉移單票制,以及規定選擧委員會每名
委員必須投足10票的修訂全票制。一位議員認為,選
擧委員會選擧應與地方選區選擧一樣,採用比例代表
制。該位議員指出,在全票制下,某個團體只要能夠
取得401票,便可贏取全部10個議席。

39.政府當局解釋,不同的投票制度適合不同的情況,
而某種投票制度亦未必較其他的優勝或公平。政府選
擇全票制,原因是這制度較為簡單及容易明白。1998
年立法會選擧的選擧委員會由800名來自4個人數相等
的界別,而且大多經選擧產生的委員組成,選民數目
遠較1995年選擧為多。如此會大大減低選擧過程被任
何團體支配的機會。基於相同原因,政府當局認為規
定選擧委員會每名委員必須在選擧中投足10票的建議
,未必能夠改善原來的方案。部分議員不同意政府當
局的解釋,他們指出,確保選擧公平及公開的原則,
遠較選擇一種易於實行的投票制度重要。

40.若干議員已表示將作出預告,分別動議以下委員會
審議階段修正案

  1. 規定選民必須投足10票;

  2. 採用可轉移單票制;及

  3. 採用比例代表名單制。
選擧委員會當然委員的資格及其喪失資格的規定

41.根據法案的規定,臨時立法會議員及香港地區全國
人大代表為選擧委員會的當然委員。他們有別於其他
選擧委員會委員,無須按照法案第51(2)條登記為地方
選區選民。議員對這項安排有所保留,理由是選擧委
員會不應存在兩類不同的選民。

42.政府當局同意,選擧委員會的當然委員應與所有其
他的選擧委員會委員一樣,必須先行登記為地方選區
選民,然後才有權在立法會選擧委員會選擧中投票。
政府當局將動議一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落實
這項建議修訂。

選擧委員會當然委員的投票權

43.法案建議,除在地方選區選擧中投票外,選擧委
員會的當然委員如同時為功能界別的選民,必須在
選擧委員會選擧中投其餘的一票,而不得在功能界
別選擧中投票。

44.議員對上述安排有所保留。政府當局同意提出一
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訂明選擧委員會的當然
委員如同時是功能界別的選民,應獲准選擇在選擧
委員會選擧或在所屬功能界別選擧中投票。根據建
議的安排,臨時立法會議員或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
表可拒絕登記為選擧委員會委員,以保留他/她在所
屬功能界別的投票權。倘若該人選擇這樣做,則根
據立法會選民最多可在立法會選擧中投兩票的原則
,他/她不會被納入選擧委員會委員的登記冊內,亦
因而喪失在選擧委員會選擧中投票的權利。為了維
持選擧委員會的選民人數(800人),屬臨時立法會議
員及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的選擧委員會席位如有
任何餘額,將會撥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界別
分組;如仍有餘額,有關的委員名額便會撥給臨時
區議會。

其他事項

45.政府當局因應法案委員會的意見,同意動議多項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其中不少屬技術性質。現
將較重要的修正案載於下文各段。

法律界功能界別

46.政府當局將動議一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把
立法會秘書處的法律顧問及其助理納入為法律界功
能界別的選民。該法律顧問的助理須全職受僱於立
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並屬於《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159章)所界定的大律師或律師。

“選擧”的定義

47. 法案第59(2)條訂明,選出議員的選擧只可藉選擧
呈請書予以質疑,而法案第59(3)條則訂明,“選擧”
包括提名程序及為使選擧得以擧行而採取的所有其他
步驟。部分議員認為,“選擧”應包括選民登記在內
,因為這是選擧過程的一部分。政府當局則認為,“
選擧”一詞並不包括選民登記在內,而一宗法庭個案
亦已證實這觀點。為使立法目的清楚無疑,當局會動
議一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訂明“選擧”包括提
名程序,以及選擧主任或任何助理選擧主任所作的決
定。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48. 政府當局、法案委員會及個別議員提出的委員會審
議階段修正案擬本(截至本報告發出時秘書處所接獲的
各項修正案),載於下列各個附錄:

附錄III(a) 政府當局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附錄III(b) 政府當局對法案中文本提出的委員會審
議階段修正案
附錄IV
(只備英文本)
法案委員會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
附錄V 梁智鴻議員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
附錄VI 馬逢國議員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
附錄VII 吳清輝議員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


徵詢意見

49.謹請議員注意,政府當局已作出預告,表示將在1997
年9月27日臨時立法會會議上恢復該法案的二讀辯論。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9月18日


附錄I
《立法會條例草案》委員會


委員名單
劉漢銓議員(主席)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胡經昌議員
袁 武議員
馬逢國議員
梁智鴻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曾鈺成議員
程介南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 釗議員
葉國謙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健儀議員
鄧兆棠議員
霍震霆議員
蔡素玉議員
總數:33名委員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