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1)162號文件
檔號:CB1/HS/1/97

1997年8月22日
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
(第230章)第5(3)(b)條
提出的決議案
小組委員會報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匯報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
(第230章)5(3)(b)條提出的決議案小組委員會(
下稱“小組委員會”)的商議工作。

背景 2.政府當局作出預告,表示將在1997年8月20
日臨時立法會(下稱“臨立會”)會議上動議上述
決議案。該議案旨在請求臨立會批准,把行
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向九龍巴士(1933)有限公
司(下稱“九巴”)批出、由1997年9月1日起生效
的新專營權,排除於利潤管制計劃的適用範
圍之外。利潤管制計劃的規定載於《公共巴
士服務條例》(下稱“該條例”)第26至32條。該
計劃限制巴士公司在一個會計年度內可賺取
的利潤,數額是按有關公司的專營權所指明
固定資產平均淨值的一個每年百分率來計算
。現時,九巴的專營權受利潤管制計劃規限
,這項計劃為九巴每年可賺取的准許收益設
定上限,限額相等於其固定資產平均淨值的
16%。

3.由於目前審批巴士公司加價申請的政策,
是顧及多方面的因素,特別是經營成本與收
入、服務表現和市民的接受能力,而非根據
巴士公司固定資產平均淨值的一個回報百分
率定出利潤水平,故此,政府當局在洽談新
巴士專營權時,一向不把利潤管制計劃納入
考慮範圍內。然而,該條例第5(3)(b)條訂明,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出的專營權須受利
潤管制計劃規限,但如該計劃的所有或任何
條文的適用範圍被立法會藉決議排除,則屬
例外。因此,當局有必要訂明該條例中規管
利潤管制計劃運作事宜的第27、28、29及31
條,並不適用於九巴的新專營權,但下列條
文則予以保留

  1. 第26條,該條文界定隨後各條用
    語的涵義;
  2. 第26A條,該條文指明在確定巴士
    公司的經營成本或與服務相關的
    開支時,不得把對該公司施加的
    經濟罰則計算在內;
  3. 第30條,該條文使政府可就巴士公
    司為其專營權或關乎專營權的事
    宜而動用或備存的固定資產,指
    明折舊率;及
  4. 第32條,該條文規定巴士公司須應
    財政司司長的要求,提供有關經
    營公共巴士服務的帳目和其他資
    料。

倘決議案獲得通過,九巴的新專營權將會與批
給城巴有限公司及新大嶼山巴士(1973)有限公
司的專營權一致。

4.在內務委員會要求下,政府當局答應延至1997
年8月27日臨立會會議始動議該決議案。

小組委員會

5.小組委員會由10名議員組成,何鍾泰議員
獲選為主席。小組委員會的委員名單載於附
錄。小組委員會於1997年8月15日擧行會議
,並邀請政府當局提供背景資料,說明廢除
該條例與利潤管制計劃有關的條文用意何
在。小組委員會開了一次會議,便完成商議
工作。

小組委員會的商議過程

6.部分議員注意到,在現行利潤管制計劃下
,如巴士公司在某年的盈利超出准許收益,
多出的盈利便會撥入發展基金。若盈利低於
准許收益,巴士公司可從發展基金中提取款
項,用以彌補利潤的不足,從而紓緩加價壓
力。議員關注取消九巴利潤管制計劃的建議
,可能會對巴士票價造成不利影響。他們詢
問當局有否訂立監察機制,一方面能確保九
巴有效運作,另一方面亦可令消費者獲得保
障。政府當局認為,在批出新巴士專營權時
,有必要在兩方面取得平衡,也就是在要求
專營公司提供令人滿意的服務之餘,也要讓
有關公司在計算風險及經營成本等因素後,
可從投資中獲得合理回報。

7.至於監察機制,政府當局一向在不同層面
,採取多管齊下的方法,以監察專營公司的
表現。在管理層面上,行政長官可憑藉該條
例委任不多於兩名政府官員為專營公司董事
局成員。這些官員有權參與專營公司的會議
,並可取得關乎公司業務的一切資料。專營
公司亦須向運輸署提交一份有關未來5年營
運狀況的計劃方案,其中包括巴士路綫發展
計劃、為應付日常公共巴士服務需求而預計
所需的巴士總數、有關提供地點並裝置設施
供建造和保養維修車輛之用的計劃,以及實
行整體計劃的財政需求預測等。當局將徵詢
交通諮詢委員會(下稱“交諮會”)和各區議會對
這些計劃方案的意見。此外,運輸署亦會與
各專營公司定期擧行工作會議,藉以確保專
營公司的服務質素。

8.議員問及釐定“合理回報”的準則為何,政府
當局回應時表示,在評估“合理回報”時,會把
各種資料納入考慮之列,包括由財務機構及其
他有關專業人士作出的分析。

9.在巴士票價方面,政府當局表示,在加價
申請提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審批前,當
局會先諮詢交諮會及交通事務委員會;而在
處理有關申請時,所考慮的因素將會包括經
營成本與收入、服務表現和市民的接受能力
等。政府當局亦正考慮擴大交諮會的成員組
合及職權範圍,以期加強其監察角色。待有
關建議於稍後公布後,當局便會徵詢交通事
務委員會的意見。雖然議員同意有需要加強
交諮會的監察角色,但認為有必要定出諮詢
的具體時間。政府當局答應約在3個月後向
事務委員會匯報此事。

10.議員普遍支持該決議案,但強調有需要設
立監察機制,以便在利潤管制計劃撤銷後,
確保九巴的服務質素,並對九巴的加價幅度
予以管制。

徵詢意見

11.謹請議員察悉小組委員會的商議結果。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8月20日


Last Updated on 31 Octo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