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2)172號文件

1997年8月22日
臨時立法會
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選擧管理委員會條例草案》
委員會報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報告《選擧管理委員會條例草案》
委員會(下稱*法案委員會*)的商議工作。

背景

2.本法案在1997年7月23日提交臨時立法會,目
的是訂定條文,設立選擧管理委員會(下稱*選委
會*),使其成為法人團體。選委會將會負責以下
工作

  1. 檢討三級議會選擧的地方選區分界,並
    作出建議;
  2. 進行及監督選擧;
  3. 監督選民的登記;
  4. 規管選擧程序和作出具體的選擧安排;及
  5. 就一個由800名委員組成的選擧委員會的
    成立,作出具體安排,以便選出香港特
    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的其中10名議員

法案委員會

3.在1997年8月8日的會議上,內務委員會成立
法案委員會,負責研究本法案。法案委員會由
夏佳理議員出任主席,先後與政府當局擧行3
次會議。法案委員會的委員名單載於附錄I

法案委員會的商議過程

4.法案委員會注意到下述兩點

  1. 《選擧管理委員會條例草案》的條
    文主要是以先前的《選區分界及
    選擧事務委員會條例》為藍本;及
  2. 選委會必須在1997年10月31日前,
    就第一屆立法會選擧的地方選區
    分界,向行政長官提交建議。

法案委員會的主要商議結果綜述於下文各段。

選委會的成員

5.根據法案第3(2)及(3)條,選委會須由3名經行
政長官委任的成員組成,其中包括一名主席;
該名主席須為高等法院法官,而行政長官在委
任主席前必須諮詢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

6.法案委員會察悉,先前的《選區分界及選擧
事務委員會條例》與《選擧管理委員會條例草
案》分別就成員組合訂定相同的條文,彼此的
差異只在於先前的《選區分界及選擧事務委員
會條例》規定其中一位成員由立法局主席提名
。政府當局解釋,由於當年的立法局主席是委
任議員,舊有安排在過去是可以接受的。然而
,由於所有立法會議員,包括主席在內,將會
由選擧產生,而選委會的職能之一便是監督此
等選擧,因此,此項安排不宜繼續,以免公眾
對選委會的獨立性有所懷疑。

喪失獲委任資格的準則

7.本法案及先前的《選區分界及選擧事務委員
會條例》均訂有若干類似準則,規定某些人士
喪失獲委任為選委會/選區分界及選擧事務委
員會成員的資格。

8.根據先前的《選區分界及選擧事務委員會條
例》,任何現任或在緊接獲委任的日期之前的
4年內曾任行政局議員的人士,均不具資格獲
委任為選區分界及選擧事務委員會成員。雖然
本法案保留對現任行政會議成員的限制,但有
關人士再不會純粹因他在緊接獲委任的日期之
前的4年內曾任前行政局議員而喪失獲委任為
選委會成員的資格。政府當局解釋,此項改動
實屬必需,以免在選委會成員的委任人選方面
造成不必要的限制,況且行政會議所有成員均
屬委任。即使選委會有一名成員是前行政局議
員,其中立性亦不會受到影響。儘管政府當局
有此解釋,法案委員會對此項改動仍有保留,
並會就此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規定在
過去4年內曾任前行政局議員或行政會議成員的
人士喪失獲委任為選委會成員的資格。

9.根據法案第3(5)條,任何人如在緊接獲委任的
日期之前的4年內,是或成為或曾為三級議會的
成員,即不具有獲委任為選委會成員的資格。
法案委員會認為,下列類別人士亦不應具有獲
委任的資格

  1. 香港以外的任何地方的議會、國會、
    議院或議局的成員,不論該議會、
    國會、議院或議局是屬中央或地方
    性質的;
  2.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或
    地方委員會的委員;
  3. 行政長官選擧的候選人;及
  4. 推選委員會委員或《基本法》附件一
    提述的行政長官選擧委員會的委員。

10.政府當局解釋,由於選委會負責進行及監督
三級議會的選擧,故有需要制定具體的條文,
限制三級議會的成員獲委任為選委會的成員。
此外,法案第3(5)(f)(vii)條訂明,任何人如被行
政長官認為他曾積極從事政治活動,即不具有
獲委任的資格。政府當局認為,法案的條文已
足以確保選委會能公正無私地運作。

11.法案委員會將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以訂明上文第9段所述各類人士喪失獲委任為選
委會成員的資格。

選委會成員喪失獲提名的資格

12.根據法案第13條,選委會成員在擔任選委會
成員的期間及在停任選委會成員後的4年內,喪
失擔任某些指明公眾議會的成員或參與選擧(以
選民身分參與選擧除外)的資格。法案委員會認
為,選委會的成員在其任內或停任後的4年內,
應喪失資格成為行政長官選擧候選人、《基本
法》附件一所述選擧委員會的委員或行政會議
成員。為此,法案委員會將動議委員會審議階
段修正案。

立法會選擧地方選區分界的劃定

13.法案訂明選委會就立法會選擧的地方選區分
界作出建議時,必須確保每個地方選區內每一
議席所代表的人口,不得與標準人口基數(即每
個地區議席的平均代表人口)相差多於25%,而
在劃定立法會地方選區的分界時,1997年7月1
日前的區議會選區將會用作該等選區的*組成部
分*。

14.對於採取25%如此廣闊的代表人口偏差幅度
,法案委員會表示有所保留。由於在第一屆立
法會選擧中全港將劃分為5個地方選區,而每個
地方選區將選出3至5個議席,一個超逾標準人
口基數25%的選區,會遠遠大於一個低於標準
人口基數25%的選區。選委會在劃定分界時,必
須顧及平均代表性的原則。政府當局解釋,1995
年三級議會選擧所採用的25%相差幅度規定,
會使選委會在遵照法定準則劃定地方選區分界
時更有彈性。當局會盡量縮小各地方選區之間
的代表人口偏差,而選委會如不按照25%相差
幅度的規定行事,必須作出解釋。

15.法案委員會要求政府當局檢討25%相差幅度
的規定,並考慮應否採用較小的偏差幅度,例
如10%或15%。經重新考慮後,政府當局同意把
有關幅度調低至15%,並會為此動議委員會審
議階段修正案。法案委員會認為此項安排可以
接受。

選委會的指引

16.政府當局解釋,選委會根據法案第6條發出
的指引不具法律效力,其目的只在於協助候選
人及選擧代理人明白他們的法定責任,並且作
出行政安排,確保選擧以公平而有效率的方式
進行。政府當局因應法案委員會的意見,同意
就第6(3)條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容許
選委會就關乎違反指引的投訴作出其認為適當
的行動(例如嚴厲譴責或譴責有關人士),以及
給予被投訴者一個合理機會,向選委會作出申
述。

選委會轄下委員會成員的委任

17.根據法案第7(g)條,選委會可訂立規例就各
事項作出規定,其中包括設立或委出委員會。
法案第3(5)條訂明有關喪失資格獲委任為選委
會成員的準則,法案委員會認為,合理的做法
是把類似準則應用在選委會轄下委員會成員的
委任方面。

18.政府當局同意,雖然類似準則應適用於選委
會轄下委員會的成員,但有必要豁免司法人員
受此限制,因為根據過往經驗,司法人員或須
加入有關委員會,以協助委員會的工作,或向
委員會提供意見。政府當局將動議委員會審議
階段修正案,以達致此目的。

兩個巿政局及區議會的選擧

19.政府當局指出,除立法會選擧外,選委會還
須負責進行及監督兩個巿政局及區議會的選擧
。由於有關選擧安排的架構尚待決定,當局在
現階段未能在法案內訂定詳細條文,規定選委
會在上述選擧中的權力及職責。當局日後草擬
兩個巿政局及區議會的選擧法例時,會對法例
作出相應修訂,就選委會在有關選擧中的具體
權力及職責訂定條文。

公眾諮詢

20.政府當局解釋,選委會就地方選區分界向行
政長官提交臨時建議前,會先行諮詢公眾。由
於選擧的時間表相當緊迫,政府當局提議,第
一屆立法會選擧建議的諮詢期定為14天。至於
以後的選擧,諮詢期則建議定為30天。選委會
就地方選區分界所作的最後建議,會呈交行政
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考慮,並會以附屬法例形式
提交臨時立法會省覽,採用不否決或不提出修
訂的議決程序通過。

21.鑑於有關的選擧方案相當複雜,一位委員建
議,14天的諮詢期應予延長。考慮到時間緊迫
,法案委員會建議公眾諮詢的期限不應少於14
天。為此,政府當局同意就法案第19條動議委
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其他修正案

22.政府當局亦會動議若干其他委員會審議階段
修正案,有關修正案已獲法案委員會同意,當
中包括

  1. 旨在更清楚訂明選委會職能及運作
    的修正案;及
  2. 關乎法案草擬方式的若干技術性修
    正案。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23.政府當局及法案委員會建議的委員會審議階
段修正案擬本分別載於附錄II及III。

法案委員會的建議

24.倘政府當局動議有關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
案,法案委員會支持在1997年8月27日恢復法案
的二讀辯論。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8月20日


附錄I

《選擧管理委員會條例草案》
委員會委員名單

    夏佳理議員(主席)
    王紹爾議員
    何鍾泰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陳婉嫻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 釗議員
    葉國謙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江華議員
    顏錦全議員
    蔡素玉議員

總數:12名委員


Last Updated on 31 Octo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