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908號文件

1998年1月23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與立法會選擧有關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
報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匯報小組委員會商議下列附屬法例的工作 ─

  1. 《立法會(選擧委員會的成立)(上訴)規例》;及

  2. 《立法會(選擧呈請)規則》。

附屬法例
《立法會(選擧委員會的成立)(上訴)規例》


2.《立法會條例》訂明就立法會選擧的選民登記及選擧
委員會界別分組選擧結果提出上訴的權利。

3. 該規例就審裁官的職能和職責,以及審裁官在處理針
對選擧委員會委員的登記及當選事宜而提出的上訴時所
須依循的程序,作出規定。

4. 該規例於1998年1月9日刊登憲報,並於1998年1月14日
提交臨時立法會省覽。修訂規例的限期為1998年2月11日
;若議決延期,則可延展至1998年2月18日。

《立法會(選擧呈請)規則》

5. 根據《立法會條例》的規定,有關立法會選擧的選擧
呈請書可在選擧結果公布後兩個月內提交高等法院原訟
法庭。選擧呈請可在公開法庭進行審訊,而終審法院首
席法官獲授權就向高等法院提交的選擧呈請書的擬備、
提交、送達、審訊、撤回及訟費的有關事宜,訂立規則。

6. 該規則於1998年1月16日刊登憲報,並於1998年1月21
日提交臨時立法會省覽。修訂規則的限期為1998 年2月
18日;若議決延期,則可延展至1998年2月25日。

小組委員會的商議過程

7. 小組委員會由葉國謙議員出任主席,與政府當局及選
擧事務處的代表擧行了一次會議,討論有關的附屬法例
。小組委員會商議的各項要點載述於下文各段。

《立法會(選擧委員會的成立)(上訴)規例》

上訴程序


8. 一位議員詢問,該規例所訂的上訴程序,是否類似在
1997年11月26日提交臨時立法會的《立法會 (選民登記)
(上訴)規例》所訂的程序。

9.政府當局告知議員,該規例就選擧委員會委員的登記
及當選事宜,訂立類似的安排。選擧委員會由3類委員
組成,分別為選擧委員會界別分組選擧所選出的委員、
由宗教界界別分組提名的獲提名人,以及當然委員。該
規例規定,任何聲稱是選擧委員會界別分組選擧候選人
的人,可針對選擧結果提出上訴;任何已登記為功能界
別選民並已在選擧委員會正式委員登記冊上登記為當然
委員的人,可拒絕登記為選擧委員會的當然委員;以及
任何人可反對宗教界界別分組某選擧委員會委員在選擧
委員會正式委員登記冊上登記為委員。

針對選擧委員會界別分組選擧結果的上訴

10.第2(3)(b)條訂明,如在選擧或選擧的投票或點票方面
有具關鍵性的欠妥之處,可以此為理由針對選擧委員會
界別分組選擧結果提出上訴。一位議員要求當局澄清“
具關鍵性的欠妥之處”一語的涵義。

11. 政府當局解釋,“具關鍵性的欠妥之處"所指的是會
對選擧結果有關鍵性影響的情況。較輕微的事件,例如
事後發現其中一名投票人並無資格在選擧中投票,將不
會被視為“具關鍵性的欠妥之處”。提出上訴的人須提
出實質依據支持其上訴個案。

就當然委員的登記而提出的上訴

12. 第3(1)條訂明,任何已登記為某功能界別選民並已在
選擧委員會正式委員登記冊上登記為當然委員的人,如
已拒絕登記為選擧委員會的當然委員,則可以此為理由
而藉向審裁官呈交書面申述的方式,反對將他登記為選
擧委員會的當然委員。

13.政府當局回應議員時申明,選擧委員會的當然委員(
即臨時立法會議員或香港地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
如已登記為功能界別選民,可獲准選擇在選擧委員會或
其所屬功能界別的選擧中投票。根據《選擧管理委員會
(登記)(功能界別選民)(界別分組投票人) (選擧委員會委
員)(立法會)規例》第37條,上述人士可在1998年3月7日
或之前,以書面通知拒絕登記為當然委員。至於在 3月
7日的限期前並無拒絕登記的人士,當局會在功能界別
正式選民登記冊中對他們的記項作出適當標記,以顯示
他們為選擧委員會委員的身份。功能界別正式選民登記
冊將於1998年3月15日或之前發表。

根據第5及6條提交申述

14.規例的第5及6條訂明,就上訴通知書或書面申述作出
的申述,須"在訂定的聆訊日期前1日或之前"送抵審裁官。

15.政府當局表示,條文的目的是規定有關的申述必須在
聆訊擧行時間的24小時前送抵審裁官。議員察悉當局的
解釋,但對條文以如此方式草擬能否清楚反映政策目的
,則有所保留。

16.經考慮後,政府當局並不反對小組委員會對規例提出
修訂,以訂明第5(2)(c)(iii)、5(2)(d)(i)(C)、5(2)(d)(ii)(C)、
6(1)(a)(iii)、6(2)(a)(iii)及6(3)(a)(iii)條所提述就上訴通知書
或書面申述作出的申述,須"在訂定的聆訊日期之前的一
整天或之前"送抵審裁官。這項修訂可清楚指出,申述送
抵審裁官之日與有關聆訊的訂定日期須最少相隔一天。

《立法會(選擧呈請)規則》

審訊呈請的時間


17.一位議員注意到《立法會(選擧委員會的成立)(上訴)規
例》訂明,審裁官在接獲上訴通知書或書面申述後,須
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訂定擧行聆訊的日期,他質疑
為何規則內並無就選擧呈請訂明類似的安排。該位議員
亦指出,由於現時並無特定的法院專責審訊選擧呈請,
為確保立法會選擧公開、公平和誠實,當局應作出特別
安排,使呈請的聆訊日期得以盡快訂定。在訂定聆訊日
期方面如有任何延誤,將會引致龐大的訴訟費用,因而
令有關人士不願提出選擧呈請。依他之見,如條文並無
訂明如此的安排,該規則便會變得毫無作用。

18.政府當局申明,任何的選擧呈請均會在切實可行範圍
內盡快獲得處理。高等法院的實務及程序一般適用於選
擧呈請,猶如該選擧呈請是在高等法院司法管轄權內的
一般訴訟一樣。由於司法機構獨立於政府的行政和立法
機關,當局會向司法機構反映議員所關注的事項。

19.大部分議員贊同政府當局的意見,認為當局及立法機
關不宜干預司法機構的獨立性,因為司法獨立是香港法
律制度的基礎。部分議員指出,視乎呈請所屬的性質,
選擧呈請的司法程序可能曠日持久,相當冗長。小組委
員會不支持在這方面就該規則提出任何修訂。然而,小
組委員會同意,由特定法院專責處理選擧呈請的問題,
應轉交臨時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和政制事務委
員會研究。

呈請的審訊

20.議員察悉,高等法院的司法管轄權同時涵蓋民事及刑
事事宜,而選擧呈請屬民事訴訟。選擧呈請的唯一目的
是質疑某人獲選入立法會。雖然規則第11(3)條訂明在呈
請審訊中可就舞弊或非法行為的控罪進行查訊,並收取
與此有關的證據,但呈請所涉及的人士不會被判任何刑
事處罰。如有需要提出刑事檢控,當局須另行提起刑事
程序。

對附屬法例的修訂

21.葉國謙議員將代表小組委員會動議議案,就《立法會
(選擧委員會的成立)(上訴)規例》作出上文第16段所述的
修訂。政府當局對修訂建議並無異議。修正案擬稿載於
附錄。

建議

22.在主席動議有關修訂的前提下,小組委員會建議議員
支持該兩項附屬法例。

徵詢意見

23.謹請議員支持小組委員會的建議。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