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2)795號文件

檔號:CB2/BC/4/97

1998年1月2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7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委員會報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報告《1997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第2號)
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商議工作。

背景

2.前立法局於1997年6月26日通過、並於1997年6月30日
獲得制定的《1997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條例》("《
修訂條例》")旨在對職業性失聰補償計劃("補償計劃")作
以下修訂:

  1. 把聽力損失程度的最低標準由50分貝調低至40分
    貝,藉以放寬有關失聰程度的索償規定;及

  2. 調高參照噪音所致失聰的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而訂
    定的百分比。
條例草案

3.該條例草案旨在修訂《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第469 章),藉以:

  1. 實施多項改善措施。該等措施為當局對於1997年
    6月30日經《修訂條例》修訂的《職業性失聰(補
    償 ) 條例》進行檢討後,認為應予實行的改善措
    施;及

  2. 廢除《修訂條例》所訂立的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程
    度,並以另一個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程度予以取
    代,藉以還原原有的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程度及因
    應最低失聰程度的調低而相應提高永久喪失工作
    能力的百分比。
法案委員會

4. 議員在1997年10月17日的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同意
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該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於1997
年10月24日擧行首次會議,並選出鄧兆棠議員擔任主席
。法案委員會的成員名單載於附錄I

5.法案委員會曾擧行3次會議,其中兩次是與政府當局擧
行。法案委員會在第2次會議席上,曾與香港衛聰聯會
的代表會面,並曾考慮所接獲的3份意見書內載述的各
點意見。

法案委員會的商議工作

6.法案委員會的主要商議詳情載於下文各段。

採納該條例草案提出的改善措施

7. 議員曾要求當局解釋因何未把檢討《職業性失聰(補
償)條例》(第469章)的工作小組("工作小組")提出的某些
建議納入該條例草案。當局解釋,當工作小組為補償計
劃擬訂一系列建議的改善措施時,曾分別討論各個項目
,但並無評估其財政影響。工作小組在最後一次會議上
察悉,若同時全面推行所有擬議改善措施,將使職業性
失聰補償管理局("管理局")受到重大的財政影響。工作小
組的大部分成員認為,訂定推行各項改善措施的緩急次
序屬可接受的做法,這樣可使部分項目於日後資源許可
時才推行。當局根據工作小組大多數成員的意見,並經
諮詢管理局後,決定優先推行旨在擴大補償計劃的保障
範圍和精簡該計劃的運作的各項建議。

8. 議員認為,雖然當局已為推行該條例草案建議的各項
改善措施訂定緩急次序,但亦應為推行其餘的措施訂出
時間表。當局的回應是,當該條例草案提出的各項改善
措施落實兩年後,當局會再次檢討補償計劃,屆時會重
新考慮該等建議。

條例草案對補償額的影響

9. 與《修訂條例》比較,根據該條例草案提出申索而成
功獲得補償的個案,每宗所得的補償額平均減少約30,00
0至40,000元,議員對此表示關注。當局解釋,該條例草
案所提出的各項改善措施 ( 包括在目前根據補償計劃可
獲得補償的17種指定高噪音工作之外,再加上另外 8 種
高噪音工作),主要目的是擴大補償計劃的保障範圍,從
而令更多罹患職業性失聰的人士符合資格獲得補償。

補償計劃的經費來源

10. 該條例草案第1(3)、21及22條訂明把僱員賠償保險費
的徵款率調升0.8個百分點,即由現時的1.5%增至2.3%,
使管理局有能力支付應付的補償金和推行各項改善措施
。議員察悉,補償計劃是一項以全港僱主集體負責制的
原則設立的法定計劃,其經費來自向僱員賠償保險費收
取的徵款。部分議員認為,要求所有僱主支付補償計劃
所需的經費,是不公平的做法。當局指出,由於高噪音
工作可能存在於不同行業,若為了徵款的目的而界定某
行業為高噪音行業,實非易事。此外,倘要特別指出某
些機構導致其僱員罹患職業性失聰,因而向其徵款,此
擧同樣會有困難。倘若僱主就某個行業或機構是否產生
高噪音提出爭議,將會令徵款工作遇到困難。因此,當
局認為,在此情況下,向所有僱主徵款是較簡單而又更
具成本效益的方法。根據此項安排,高噪音行業的僱主
一般而言須繳付較高的徵款額,因為該等行業大多涉及
危險程度較高的工序,僱主因而須繳付較高的僱員補償
保險費。

有關保護聽覺的法例

11. 議員曾要求當局提供更多資料(包括有關法例),介紹
聽覺保護計劃,以及推行該計劃後,罹患職業性失聰的
僱員預計會減少人數。他們察悉,根據將於1998-99立法
年度提交的擬議 《工廠及工業經營(醫學檢查)規例》,
從事危險工作的工人在入職前及在職期間,須定期接受
指定的醫療檢查。此項規定適用於在過量噪音環境中工
作的工人,他們必須接受的指定醫療檢查包括耳鏡檢查
和聽力測驗。僱主須委派醫生進行該等醫療檢查。該項
規例連同《工廠及工業經營(工作噪音) 規例》將為勞工
處提供足夠的法理依據,可有效推行聽覺保護計劃。該
計劃是勞工處未來數年的重點工作之一。該項計劃將包
括噪音測量、透過噪音管制或行政管制、減低工人接觸
噪音的機會、向工人提供合適的聽覺保護器、對工人進
行培訓和教育,令工人加深認識保護聽覺的重要性。當
局預期,在推行上述計劃後,罹患職業性失聰的僱員的
數目將會減少。鑑於符合資格的申索人數目預料會有所
減少,議員敦促當局根據實際工作經驗,重新估計補償
計劃的財政影響。

在高噪音行業的服務年資須最少達10年的規定

12. 工作小組建議,把從事4項極高噪音工作(即每日須承
受超過100分貝或最高達140分貝或以上的噪音水平)的僱
員符合資格提出申索所需的服務年資,由10年放寬至5年
,議員詢問當局因何不把該項建議納入該條例草案,並
要求當局考慮作出修訂,放寬該項對服務年資的規定。
當局經檢討後告知議員,基於以下理由,認為現時不宜
採納該項建議:

  1. 有必要保留以較長的服務年資來界定申領補償資
    格的就業規定,以證明申索人的聽力損失是由所
    從事的工作引致,因此可以申索補償;因為其他
    因素,例如年老和患病,亦可能導致聽力損失;

  2. 當局需要更多時間蒐集更多資料,藉以了解從事
    該 4 項極高噪音工作的工人的聽力損失情況及他
    們承受高噪音的時間,以便在下次檢討補償計劃
    時,就應否採納該項建議作出實際評估;

  3. 由於該項建議會使從事該 4 項極高噪音工作的合
    資格申索人可以提早申請補償,而不是讓更多申
    索人能夠符合申請資格,因此,推行該項建議的
    優先次序,應低於那些旨在擴大補償計劃的保障
    範圍的建議;及

  4. 當局估計,即使把徵款率調高0.8個百分點,實施
    該項建議所引致的額外補償責任,將導致管理局
    的資金在第4年年底時耗盡。
13.有數位議員認為,在本港倘要核實僱員長達10年的受
僱紀錄,一般而言是頗為困難的,且往往需要很長的處
理時間。因此,訂定最低限度的服務年資的規定,對於
那些聽覺受到一定程度損害、但在有關的高噪音行業受
僱不足10年的申索人並不公平。部分受害者可能難以出
示證據,證明其以往的就業紀錄,另一些則可能並未在
有關行業服務滿10年。議員亦察悉,其他職業病(例如中
鉛毒)的形成亦是日積月累的結果,但當局只是根據臨床
評估的結果,審核罹患該等職業病的申索人提出的索償
申請,並無規定他們須有10年的服務年資。此外,議員
察悉,當局並無提供統計數字,支持其在上文第12(d)段
所述的預測。由於預期申索人的數目日後會減少,法案
委員會大部分議員支持對該條例草案作出修訂,藉以放
寬就該4項極高噪音工作訂定的服務年資規定。

用以計算補償的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百分比

14.議員察悉,根據該條例草案,因長期受僱於高噪音行
業而導致完全失聰的人士,用來計算補償的永久喪失工
作能力的百分比訂為60%,但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
202 章),因與工作有關的意外而導致完全失聰的人士的
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百分比則為100%。議員質疑兩者因何
有如此顯著的差別,當局在回應時指出,罹患職業性失
聰的人士,其病症通常是經過長時間形成,這與因工作
有關的意外而導致完全失聰的情況有別,其影響不如工
作意外般劇烈及造成重大創傷。若與完全失明或嚴重肺
塵埃沉著病患者比較,因噪音引致失聰的人士有較大機
會可以繼續工作,亦未必會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當局亦
告知法案委員會,工作小組是基於這個原因,認為《僱
員補償條例》與《職業性失聰 (補償) 條例》現時對完全
失聰而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所訂定的最高百分比有所
差異,屬可以接受。當局亦指出,本港把失聰引致的永
久喪失工作能力的最高百分比訂為60%,大致上是等同
新加坡、澳洲和美國就完全失聰引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
的所訂定的百分比(介乎35%至75%不等)。

15.法案委員會亦曾要求當局考慮作出修訂,把參照聽力
損失所致的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最高百分比,由目前的
60%提高至100%。當局在研究該項建議後告知議員,若
實施該項建議,每宗申索個案的平均賠償額將會增加約
60%,而補償計劃每年所支付的補償額預計會因而增加
3,500萬元。因此,即使把徵款率調高0.8個百分點,一旦
實施該項建議,補償基金的款項將在首年年底便會耗盡
。鑑於當局提出的理據,議員接受當局不採納該項建議
的決定。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16.由法案委員會主席鄧兆棠議員代表法案委員會提出的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載於附錄II。政府當局將會就條
例草案第1,21 及 22條提出若干項技術性修訂,其大意
是新訂的徵款率及僱員補償保險徵款管理局因而分配作
此用途的資源淨額,將於1998年4月1日起生效。該等擬
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載於附錄III。

建議

17.法案委員會建議恢復二讀辯論該條例草案。

徵詢意見

18.謹請議員支持

  1. 載於上文第17段該法案委員會的建議;及

  2.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鄧兆棠議員代表法案委員會提
    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2月29日

附錄I

《1997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
(第2號)條例草案》委員會
Bills Committee on Occupational Deafness
(Compensation) (Amendment) (No.2) Bill 1997

委員名單
Membership List


鄧兆棠議員(主席)Dr Hon TANG Siu-tong, JP (Chairman)
王紹爾議員Hon WONG Siu-yee
田北俊議員Hon James TIEN Pei-chun, JP
何世柱議員Hon HO Sai-chu, JP
李啟明議員Hon LEE Kai-ming
夏佳理議員Hon Ronald ARCULLI, JP
梁智鴻議員Dr Hon LEONG Che-hung, JP
梁劉柔芬議員Hon Mrs Sophie LEUNG LAU Yau-fun, JP
陳榮燦議員Hon CHAN Wing-chan
陳鑑林議員Hon CHAN Kam-lam


(共有: 十位委員)
(Total: 10 members)

臨立會秘書處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Secretariat

24 Octo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