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27號文件

1997年10月3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7年9月19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
省覽日期:
1997年9月27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1997年10月22日(若議決延期
,則可延展至1997年10月29日)


*《建築物條例》(第123章)
《1997年建築物(管理)(修訂)(第2號)規例》(第441號
法律公告)


《1996年建築物(修訂)條例》(1996年第54號)規定,建築
事務監督須備存一份一般建築承建商名冊和一份專門承
建商名冊。因應該項修訂,此規例現訂明一般建築承建
商及專門承建商辦理註冊的收費,以及檢查和測試他們
承建的排水工程的收費。

議員可參閱規劃環境地政局於1997 年 9月發出的臨時立
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 PELB(L) 30/30/31 IV ),以了
解有關的背景資料。據該資料摘要所載,當局已諮詢香
港建造商會有限公司及香港機電工程承建商協會,並無
接獲反對意見。

一般建築承建商註冊以及檢查和測試排水工程有關的費
用,將由1997 年10月開始實施。至於專門承建商註冊的
費用,則將由1998年3月開始生效。

*《建築物條例》(第123章)
《1997年建築物(管理)(修訂)(第3號)規例》(第442號
法律公告)


此規例調整由認可人士或註冊結構工程師為已完成的建
築工程或街道工程進行額外檢查的收費,由現行的2,120
元增至2,420元。此外,亦調高發出任何圖則的經核證副
本、印刷本或摘錄或任何圖則的微縮影片或其他紀錄的
經核證副本、印刷本或摘錄的收費,由現行的320元增至
350元。政府當局建議新收費由1997年10月31日起生效。
議員可參閱規劃環境地政局於1997年9月發出的臨時立法
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PELB(L) 30/30/31 IV),以了解有
關的詳情。

* 《建築物條例》(第123章)
《1997年建築物(貯油裝置)(修訂) 規例》(第443號
法律公告)


此規例調整與貯油裝置牌照的批出或續期有關的收費,
由現行的 48,940元增至52,400元,增幅為7%。上次調整
該項收費是在1996 年6月。當局已就收費建議徵詢常務
諮詢委員會(貯油設備)的意見,該委員會並無提出反對
。新收費將由1997年10月31日起生效。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
《1997年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公眾遊樂場地)(修訂
附表4)(第4號)令》
(第444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將鴨脷洲公園及樂羣街公園撥作公眾遊樂場地,
亦規定市政局大廈休憩花園不再用作公眾遊樂場地。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
《1997年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文娛中心)(修訂附表13) 令》
(第445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將附屬於香港文化中心的梳士巴利花園撥作市政
局轄區內一所文娛中心的一部分,並對《公眾衞生及市
政條例》(第132章)附表13作出相應修訂。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何瑩珠
1997年9月25日

* 代表調高收費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