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臨立會CB(2)27/97-98號文件
檔號:PLC/WG/02

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
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成立事務委員會

目的

本文件概述議事規則工作小組(下稱「工作小組」)
的建議,即由小組召集人周梁淑怡議員在一九
九七年七月十六日臨時立法會(下稱「臨立會」
)會議上動議兩項分別為有關成立事務委員會及
修訂《議事規則》第77條(事務委員會)及其他相
應修訂的議案,並請議員同意徵求臨時立法會
主席批准該等議案可免卻根據第29(1)條(議案及
修正案的預告)的規定作出預告。

背景

2.工作小組在一九九七年七月四日曾就成立事務
委員會的有關事宜,特別是就下列事項,徵詢議
員的意見:

  1. 應否成立事務委員會,協助臨立會履行
    其職能;以及應否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
    日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成立事
    務委員會;
  2. 事務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及
  3. 須予成立的事務委員會的數目。

3.工作小組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擧行會議,討
論議員所提的意見,並察悉議員的共識是各個事
務委員會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成立,但議
員對須予成立的事務委員會數目則意見不一。議
員普遍認同,該等事務委員會不應涉及香港特別
行政區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籌委會」)於一九
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所作的決定所指定的範圍以
外的事務。

工作小組的商議工作

須予成立的事務委員會的數目

4.工作小組曾考慮須予成立的事務委員會的數目
。議員普遍認同,臨立會的工作無須受到不必要
的限制,而事務委員會應可協助臨立會履行其職
能和監察政府的工作。就此,工作小組參考了以
前香港立法局的事務委員會架構,並同意臨時立
法會應成立同樣數目的事務委員會,即共18個事
務委員會,並按照規則第77(8)條所訂的委員人數
規定(即每一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不少於六人,包括
主席在內)。如因委員人數不足而未能成立某個事
務委員會,則所須研究的事宜可按適當情況由現
有的事務委員會接手處理,或交由內務委員會決
定是否成立小組委員會進行研究。

事務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5.工作小組同意,事務委員會的職權範圍應可協助
臨立會在籌委會所訂的既定職能之內履行其工作
和職責,其大概如下:

  1. 就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所提出與各具
    體政策範圍有關的事項進行商議,並就
    《施政報告》所顯示,行政當局在該等
    政策範圍內未有充分顧及的其他事項,
    提供意見;
  2. 在重要立法和財政建議正式提交臨立會或
    財務委員會前,先行聽取當局對該等建
    議作出的簡介並提供意見;及
  3. 就臨立會或內務委員會所轉交,或由事務
    委員會本身提出,而引起公眾廣泛關注
    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及提交報告。

成立和解散事務委員會的時間

6.工作小組同意,事務委員會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
內盡快成立,並應在臨時立法會會期結束前繼續運
作。

修訂規則第77條(事務委員會)

7.《議事規則》第77條就與事務委員會有關的事宜
作出規定。工作小組在檢討臨立會的委員會結構時
,認為有必要在臨立會轄下成立事務委員會,以加
強事務委員會與臨立會之間的關係。臨立會應決定
須予成立的事務委員會的數目,以及各自的職權範
圍;至於內務委員會,則應擔當統籌的角色,而議
員亦可在內務委員會會議上交流意見。事務委員會
將向臨立會負責,並須定期向臨立會作出匯報。故
此,工作小組建議應對規則第77條作出相應修改。

由周梁淑怡議員動議的議案

8.工作小組建議由召集人周梁淑怡議員代其在一九九
七年七月十六日臨立會會議上,動議兩項議案,分別
為:

  1. 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成立18個事務委
    員會,並應在臨時立法會會期結束前繼續運
    作,但須按照規則第77(8)條所訂的委員人數
    規定及上文第5段所載的職權範圍概要;
  2. 對規則第77條(事務委員會)作出修訂及對規則
    第75條(內務委員會)作出相應修訂,一如附錄
    所載。

徵詢意見

9.規則第29(1)條(議案及修正案的預告)規定,如擬動
議議案,必須在臨時立法會審議該議案當天不少於
12整天前作出預告,否則不得在臨立會動議,但臨
時立法會主席可酌情免卻預告。

10.由於該等議案案不可能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預告
,因此請議員就應否在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六日臨立
會會議上動議該等議案,以及因而應否請求臨時立
法會主席批准該等議案免卻預告期規定,發表意見。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


Last Updated on 30 Octo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