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43號文件

1997年11月7日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根據《營運基金條例》(第430章)第12條
提出的決議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庫務局局長已作出預告,表示將於1997年11月19日臨時
立法會會議席上動議一項議案,目的是在1998 年3月31
日結束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下稱“該營運基金”)。

2. 1994 年3月,立法局根據《營運基金條例》(第430章)
通過一項決議,設立該營運基金。該營運基金的作用是
提供資金,以便進行重點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用作收
集、處理及排放海港一帶的污水。由1995年4月起,該營
運基金亦負責營辦排污收費計劃。按照規定,該營運基
金須以本身的收入支付所有開支。

3. 根據《污水處理服務條例》(第463章),行政長官會同
行政會議可訂立規例,訂明用於排污費的收費率,而立
法機關則可決定是否不接納任何提高收費率的建議。政
府當局曾要求按通脹率調高排污費,但未能獲得前立法
局的同意。此外,隨著新設施投入服務,該營運基金的
開支亦會急劇增加。在上述兩種情況下,預計該營運基
金在未來數年將出現龐大的營運赤字。政府當局認為,
要解決赤字問題,唯一辦法是結束該營運基金,重新以
撥款形式為污水處理服務提供經費。

4. 根據《營運基金條例》第12條,立法機關可按財政司
司長所作建議,通過決議將任何營運基金結束。財政司
司長須在擬作出的決議內列明結束營運基金的各項安排
。按照《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以這議案而言,財
政司司長的釋義亦包括庫務局局長。

5.庫務局局長現建議在1998年3月31日當日終結時結束該
營運基金。在該營運基金結束時,基金所有款項,不論
來自營運收入或現金資產,均會成為資本投資基金的一
部分。營運基金所有債務會由政府承擔,而所有其他資
產亦會轉撥回政府,成為政府財產的一部分。此後,政
府一般收入帳目預算會就污水處理服務的經常開支訂明
撥款額。

6.政府當局已在環境事務委員會1997年9月19日會議上,
向議員簡介擬議決議案的內容(請參閱工務局發出的文件
,檔號為 WB(CR) 10/84(97))。根據該次會議的紀要第26
段,與會議員普遍支持結束該營運基金。

7.從法律觀點而言,擬議的決議案並無問題。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何瑩珠
1997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