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45號文件

1997年11月7日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根據《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第62條、
《東區海底隧道條例》(第215章)第54條、
《大老山隧道條例》(第393章)第35條及
《西區海底隧道條例》(第436章)第32條
提出的決議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運輸局局長將於1997年11月19日臨時立法會會議上動議
一項議案,請求臨時立法會通過《1997 年海底隧道(修
訂 ) 附例》、《1997年東區海底隧道行車隧道(修訂)附
例》、《1997年大老山隧道(修訂)附例》及《1997年西
區海底隧道(修訂)附例》。

2. 根據《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東區海底隧道
條例》(第215章)、《大老山隧道條例》(第393章)及《
西區海底隧道條例》(第436章),各隧道公司經臨時立
法會批准後,可分別訂立附例,藉以規管及防止危險
貨品運入或運經隧道區。

3. 各項修訂附例旨在修訂各自的主體附例,准許僅為
供驅動車輛本身而載有燃料 (包括石油氣)的車輛通過
有關隧道。鑑於政府當局建議在1997年年底推行石油
氣的士試驗計劃,實有必要作出上述修訂。

4.《1997年海底隧道(修訂)附例》的另一個目的,是向
車輛的駕駛人施加另一項規定在隧道區內不准換綫的
限制,以及更改自動繳費車輛行車綫標誌的顏色組合。

5. 議員諒亦記得,在1997年10月31日內務委員會會議上
,議員支持《1997年行車隧道(政府)(修訂)規例》(第482
號法律公告)及《1997年青馬管制區(一般)(修訂)規例》
(第 488號法律公告)。該兩項規例各自修訂其主體規例
,准許僅為供驅動車輛本身而載有燃料(包括石油氣)的
車輛通過有關隧道。

6.該4項決議案在草擬及法律兩方面均無問題。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林秉文
1997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