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9號文件


1997年 8月8日臨時立法會
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7年7月18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臨時立法會會
議席上省覽日期

1997年7月23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1997年8月20日(若議決延
期,則可延展至1997年8
月27日)

《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
《1997年路綫表(九龍巴士公司)(第2號)令》(第394
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是因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公共巴
士服務條例》(第230章)(下稱 " 該條例 " )第5條就批給
九龍巴士(1933)有限公司(九巴)新專營權的決定,修
訂巴士的行車路綫表。新專營權將授權九巴營辦368
條路綫的公共巴士服務,為期9年11個月,由1997年
9月1日起生效。

此命令將由1997年9月1日起實施,以配合新專營權
的生效日期。

謹此一提,批給九巴的新專營權將無須再受利潤管
制計劃所限制,而各條路綫均以非獨營方式營辦。
這使九巴獲批給的專營權與城巴有限公司及新大嶼
山巴士(1973)有限公司的專營權完全一致。謹請議員
注意,運輸局局長已作出預告,表示擬於1997年8月
20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根據該條例第5(3)(b)條動
議議案,使九巴的新專營權豁免於利潤管制計劃的
適用範圍(請參閱臨立會LS13號文件)。

議員可參閱運輸局於1997年7月15日發出的臨時立法
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TBCR 3/5591/94(97) Pt.9),以
了解此命令的背景資料。

《銀行業條例》(第155章)
《1997年銀行業條例(根據第2(14)(d)條作出的宣布)
(第2號)公告》(第395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宣布,就《銀行業條例》(第155章)(下稱 " 該
條例 " )下 " 多用途儲值卡 " 的定義而言,由聯俊達有
限公司發行的儲值卡,即 " 八達通卡 " ,並不是儲值
卡。根據該條例,只有獲金融管理專員批准的認可
機構(即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才可發行多用途儲值
卡。

此公告的作用是確保 " 八達通卡 " 獲豁免符合該條例
的批准規定,但須受此公告第4條所指明的多項條件
所規限。該條文所訂明的其中一個條件是,在所有
" 八達通卡 " 的非核心使用過程中予以提供的貨品或
服務總計價值,並不超逾在同一期間內以 " 八達通
卡 " 所支付的貨品或服務總計價值的15%。 " 八達通
卡 " 的核心使用為支付此公告附表所指明的運載服
務費用。該卡的非核心使用則是支付在運輸處所或
運輸工具內的銷售機、自助照相間或電話通話服務
,或是繳付泊車費、隧道或道路的使用費。

此公告將由1997年8月28日起實施。

根據財經事務局於1997年7月17日發出的臨時立法會
參考資料摘要(並無註明檔號)第8段,政府當局已就
豁免事宜徵詢香港銀行公會、存款公司公會、銀行
業務諮詢委員會及接受存款公司諮詢委員會的意見

《1997年商船(油類污染的法律責任及補償)(修訂)
條例》
《1997年商船(油類污染的法律責任及補償)(修訂)
條例(1997年第46號)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第
396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7年7月21日為《1997年商船(油類污染
的法律責任及補償)(修訂)條例》(1997年第46號)開始
實施的日期。

該修訂條例旨在實施國際海事組織所採納的《1992
年議定書》,以修訂《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
任公約》(《法律責任公約》)及《1971年設立國際油
污損害賠償基金國際公約》。該議定書已於1996年5
月30日在國際間生效。

該修訂條例第14條對主體條例加入一項新的條文,
就局限強制執行任何在不屬《法律責任公約》締約
地區內的法院所作出的判決,作出規定。

據政府當局所稱,該修訂條例的其他條文將會待國
際海事組織同意將《1992年議定書》的適用範圍延
伸至香港後,才可實施。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馮秀娟
1997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