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10號文件

1997年8月8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選擧管理委員會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法案目的

訂定條文設立選擧管理委員會 (下稱「選委會」),使其
成為法人團體,以便就地方選區及該等選區的分界劃定
作出建議,並負責進行和監督選擧;以及就附帶事宜訂
定條文。

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政制事務局在1997年7月10日發出的CAB C1/33
號文件。

首讀日期

3.1997年7月23日。

意見

4.法案第I部為法案的釋義訂定條文。

5. 法案第II部為設立選委會作出規定。選委會由行政長官
委任的3名成員組成(其中1名為主席)。主席必須是高等法
院法官。該部連同附表1訂明在何種情況下任何人不具有
獲委任為選委會成員的資格。選委會成員的任期不得少
於3年,亦不得超逾5年。

6. 法案第III部訂明選委會的職能、權力及責任。選委會
就如何把香港劃分為地方選區作出建議,並負責進行及
監督選擧。選委會亦負責進行及監督選擧委員會組成的
任何過程,以及向行政長官報告任何關於選擧或選擧委
員會的組成過程的事項。選委會獲授權向適當的主管當
局取得為估計香港人口所需的資料(藉以就地方選區的劃
分作出建議),以及接受任何人就選擧作出的投訴。選委
會又獲授權就進行或監督選擧及選擧委員會的組成過程
發出指引。此外,選委會亦獲授權訂立規例,規管選民
的登記、選擧的進行、監督或程序,以及選擧委員會的
組成和其他有關事宜。選委會有責任在任何選擧結束後
3 個月內,向行政長官提交報告(包括在法案第 2(1)條所
指的換屆選擧結束後,就選擧委員會的組成提交報告)。

7. 法案第IV部訂定關於選委會的一般條文。該部訂明設
立總選擧事務主任一職,其職能是作出所有為實施選委
會的決定而有需要作出的作為及事情。該部又規定,選
委會的成員在任期內或在停任的日期起計 4 年內,喪失
擔任某些指定公共團體成員或參與選(以選民身分參與除
外)的資格。

8. 法案第V部規定選委會在指定期間內(就首屆立法會選
擧而言,不遲於1997年10月31日)向行政長官提交報告,
所載資料須包括為第V部適用的選擧而劃定地方選區的
建議。該部又訂定作出建議的準則,並規定報告須提交
臨時立法會或立法會(視屬何情況而定)會議席上省覽。

9.附表2訂有規管及免任選委會成員的條文,以及選委會
運作所需的程序條文。

10.大致上,選委會在成員組合、職能、權力及責任方面
均與前選區分界及選擧事務委員會相若。

公眾諮詢

11.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第16段指出,由於提交法案
的時間非常緊迫,政府當局並無正式諮詢公眾。

總結

12.此法案涉及時間因素,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第 9
段已有說明。簡言之,法案建議選委會最遲於1997 年10
月31日,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首次選擧的地方選區
分界作出建議。

13.法律事務部會繼續研究法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的事宜
,並且會在法案委員會成立後向其提供協助。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林秉林
199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