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76號文件

1998年1月9日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根據《1997年法律條文(暫時終止實施)條例》
(1997年第126號)第2(3)條提出的決議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民政事務局局長已作出預告,表示擬於1998年1月21日
的臨時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上述議案。

2. 議員定必記得,於1997年7月制定的《1997年法律條
文(暫時終止實施)條例》(1997年第126號)(下稱"該條例")
,目的是中止實施若干法例,其中包括《1997年香港人
權法案(修訂)條例》(1997年第107號) (下稱"該修訂條例")
對主體條例所作的修訂。

3.根據該條例,中止實施法例的規定將於1997年10月31日
失效,除非臨時立法會根據該條例第2(3)條藉決議延展有
關的期限。在1997年10月29日的臨時立法會會議上,臨時
立法會通過政府當局提出的議案,把中止實施的期限延展
至1998年1月31日,以便當局研究該修訂條例的影響。

4.政府當局現請求臨時立法會批准,把中止實施的期限再
延展至1998年2月28日。根據議案所夾附的民政事務局局
長講辭擬稿,政府當局很快便會就該修訂條例日後的處
理方法提交建議。為使議員有足夠時間考慮政府的建議
,當局希望再延展中止實施的期限。法律事務部已要求
政府當局澄清建議的形式為何,例如會否採用修訂條例
草案的形式;若然,則有關的修訂條例草案會於何時提
交臨時立法會(附錄I)。政府當局在回覆中表示,當局現
時仍在研究如何處理該修訂條例(附錄II)。

5.決議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林秉文
1998年1月6日

附錄I

(譯文)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用箋)
傳真文件
(號碼:2591 6002)
香港灣仔
軒尼詩道130號
修頓中心31樓
民政事務局
民政事務局助理局長
蘇翠影女士

蘇女士:

根據《1997年法律條文(暫時終止實施)條例》
(1997年第126號)第2(3)條提出的決議案


民政事務局局長擬在1998年1月21日的臨時立法會會議
上動議一項議案,請求議員批准把《1997年香港人權
法案(修訂)條例》的中止實施期限再延展至1998年2月
28日。我們在研究決議案的法律和草擬問題時,從議
案夾附的民政事務局局長講辭得悉,政府當局很快便
會就修訂條例的日後處理方法提交建議。謹請閣下回
覆下述事項

  1. 有關的建議會否採用修訂條例草案的形式;及

  2. 若然,該修訂條例草案會於何時刊登憲報及提
    交臨時立法會?
煩請閣下最遲於1998年2月5日作覆。有勞之處,不勝
感激。

助理法律顧問
(林秉文)
1998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