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23號文件

1997年9月12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7年8月29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日期:1997年9月3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1997年9月24日
(若議決延期,則
可延展至1997年
10月8日)


《商品交易條例》(第250章)

《1997年商品交易(交易限額及持倉限額)(修訂)(第3號)
規則》(第426號法律公告)

此規則將任何人根據港元利率期貨合約而可持有的持
倉量限額,訂定為任何一個合約月5000份未平倉合約
及所有合約月20 000份未平倉合約。此項修訂把訂明
持倉量限額的商品的數目增至18項。

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1997年 8 月19日發出
的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制定持倉限額是有需要
的,以利便巿場監察和風險管理。

此規則將於1997年9月26日起實施,而港元利率期貨合
約亦於當日起透過電子化交易系統進行交易。議員可
參閱該參考資料摘要,以了解更多背景資料。

《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

《1997年實習律師(修訂)規則》(第427號法律公告)


此規則使香港律師會可訂明實習律師合約的標准格式
及實習律師的最低薪金,並從而使實習律師以後在註
冊時,須使用合乎訂明標準格式的合約,而在合約內
亦須規定所付的薪金不得低於所訂明的最低薪金(以前
只須訂明會支付合理的酬金)。

《1996年建築物(修訂)條例》(1996年第54號) 《1996年建築物(修訂)條例》(1996年第54號)1997年(生
效日期)(第2號)公告(第428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7年8月29日為《1996年建築物(修訂)條
例》第21條開始生效的日期。

該修訂條例於 1996 年7月立法局會期結束前通過,該
條例目的之一是改善認可人士和註冊結構工程師的註
冊,有關條文已由 1997年1月3日起實施。該條例另有
的其他條文,則旨在加強規管危險和潛在危險的建築
工程、街道工程和建築地盤,後者的條文現尚待實施。

藉此公告開始生效的第21條,規定規劃環境地政局局
長可發出技術備忘錄,以處理有關監督和執行建築工
程和街道工程的事宜。根據此條(或主體條例第39條)
,任何如此發出的技術備忘錄均須在憲報刊登,並須
提交立法機關省覽,而立法機關可按處理附屬法例的
同樣方法,以通過決議的方式,對其作出修訂。

根據第21條,當局已頒布一份監工計劃書的技術備忘
錄,並於1997年8月29日在憲報第5號特別副刊刊登(臨
立會可對其作出修訂,限期為1997年9月24日,但可延
展至1997年10月8日)。議員可參閱規劃環境地政局於
1997年8月28日發出的臨立會參考資料摘要

(檔號:PELB(L)30/30/74(97)III),以了解更多有關該技
術備忘錄的資料。

《工廠及工業經營(石棉)規例》(1997年第74號法律
公告)


《工廠及工業經營(石棉)規例》(1997年第74號法律
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第429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7年9月1日為上述規例開始實施的日
期。

該規例於1997年2月訂立,旨在廢除並取代《工廠
及工業經營(石棉)特別規例》。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張炳鑫
1997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