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24號文件

1997年9月12日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 根據《生死登記條例》(第174章)第31條提出的議
    案;及

  2. 根據《婚生地位條例》(第184章)第3(4)條提出的
    議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保安局局長已作出預告,表示將於 1997 年9月24日臨
時立法會會議席上動議上述議案,該兩項議案旨在建
議增加入境事務處根據《生死登記條例》及《婚生地
位例》收取的費用。

2. 是次增收費用是為了達到收回全部服務成本的目的
。受影響的收費包括《生死登記條例》所訂有關下述
事項的費用
  1. 根據第9條逾期辦理出生登記;

  2. 根據第13條登記或更改子女名字;

  3. 根據第22條翻查記項及領取核證副本;

  4. 根據第23條領取簡略格式的出生證明書;及

  5. 根據第27條更正登記冊內的錯誤。
有關的增幅平均約為15%,亦即增加10元至90元不
等。所有增收費用的建議將由1997年10月31日起生
效。

3. 根據《婚生地位條例》增加的費用,是就獲確立
婚生地位人士的出生重新登記的費用,以及就獲確
立婚生地位人士的出生進行重新登記後領取出生紀
錄核證副本的費用。上述兩項收費分別由295元增至
340元,以及由120元增至140元。新費用亦將由1997
年10月31日起生效。

4. 根據該兩條條例,立法機關可藉決議更改有關費
用的款額。該兩項決議案的擬本在法律上並無問題。

5. 上述增費是配合入境事務處同時提高其他所收取
的費用,但其他增收費用建議並非藉臨時立法會通
過決議的方式實施(在臨立會 LS25 號文件內關於第
432至437號法律公告的部分,已另作報告)。議員如
欲了解所有增收費用建議的成本計算方法的詳情、
現行及擬議收費的摘要及其他背景資料,可參閱保
安局於1997年9月3日發出的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
要(檔號:SBCR 3/3231/66 Pt.17)。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張炳鑫
199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