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25號文件

1997年9月12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7年9月5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日期:1997年9月10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 1997年10月8日
(若議決延期,則
可延展至 1997 年
10月15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第24章)

《1997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費用)(修訂)規
則》(第430號法律公告)


此修訂規則的目的是:

  1. 提高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費用)規
    則》(第24章,附屬法例)須繳付的多項費用,以
    達致收回全部成本。最近一次調整該等費用是
    在1993年和1994年(第2、3、4、5(a)及6條);

  2. 把互惠基金和單位信託的申請費用、認可費用和
    首年認可年費合為一項,並規定於申請首次認可
    時繳付(第5(b)至(g)條);及

  3. 加入兩項新項目

    1. 根據《財政資源規則》(第24章,附屬法例)
      的規定,申請准予延長沒有計算在有形資
      產淨值、認可負債或經調整負債內的附屬
      貸款的償付日期時須繳付的費用(第5(h)條)
      ;及

    2. 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
      第24章)第26A條申請批准任何人作為屬法
      團的註冊人的大股東時須繳付的費用(第5
      (i)條)。
議員可參閱財經事務局於1997年9月1日發出的臨時立
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檔號: SU B3/1(96) IX ),以了解有
關的背景資料,尤其是附件B,其列載現行和建議的
新收費表。根據該參考資料摘要,由來自不同巿場界
別的代表組成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諮詢委員
會並無提出反對意見。新收費將由1997年9月16日起
生效。

《銀行業條例》(第155章)

《1997年銀行業條例(修訂附表7)公告》(第431號
法律公告)


此公告修訂《銀行業條例》(第155章)的附表7,在認
可的最低準則中,加入另一項目。在香港特別行政
區成立為法團的公司如擬經營銀行業務,或擬作為
接受存款公司或有限制牌照銀行而經營接受存款業
務,必須使金融管理專員信納該公司會在外匯、商
品,以及用作自營買賣的金融工具出現價格波動的
情況下,把資本保持於充足水平。憑藉該條例附表
8,此規定適用於現時已在本地成立為法團的認可
機構。此公告將由1997年12月31日起生效。

此公告跟隨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所發出的“修訂
資本協定,以納入巿場風險”中的建議,該等建議
將由1997年年底起實施。議員可參閱財經事務局於
1997年9月發出的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G4
/16C(97) X),以了解有關背景資料。據政府當局所
述,金融管理專員將於 1997 年9月,藉憲報公告公
布指引,載列新規定的範圍、涵蓋面及其他細節。

*《入境條例》(第115章)

《1997年入境(修訂)規例》(第432號法律公告)

*《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

《1997年人事登記(修訂)規例》(第433號法律公告)

*《婚姻制度改革條例》(第178章)

《1997年婚姻制度改革(費用)(修訂)規例》(第434
號法律公告)

*《出生登記(特設登記冊)條例》(第175章)

《1997年出生登記(特設登記冊)條例(修訂附表5)
令》(第435號法律公告)

*《死亡登記(特設登記冊)條例》(第176章)

《1997年死亡登記(特設登記冊)條例(修訂附表4)
令》(第436號法律公告)

*《婚姻條例》(第181章) 《1997年婚姻條例(修訂附表2)令》(第437號法律
公告)


訂立以上3條修訂規則及3項命令的目的,是調高入境
事務處所提供的服務的收費,以達致收回全部成本。
議員可參閱保安局於1997年9月3日發出的臨時立法會
參考資料摘要(檔號:SBCR 3/3231/66 Pt.17),以了解有
關詳細資料。該參考資料摘要附件I載列各項成本的
計算,而附件J載列現行收費及建議收費的摘要。政
府當局建議,該6項附屬法例均由1997年10月31日起
實施,而保安局局長會以憲報公告指定生效日期。

第432號法律公告調高該等為簽發或換領簽證、許可
證、旅行證件(例如海員身分證、回港證及簽證身分
書),以及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而引起的其他
事項而應繳的費用。當局上次調整簽發旅行證件的
費用是在1994年和1996年7月,而簽發簽證和許可證
的收費自1991年起一直維持在現時水平。

第433號法律公告調高《人事登記規例》(第117章,
附屬法例)附表 2應繳的某些費用,所涉及的事項包
括因身分證遺失或毀壞或因身分證損壞或污損而補
領身分證、因需要改動身分證內容而補領身分證,
以及由登記主任發出證明書或核證本。當局上次調
整該等費用是在1996年7月。

第 434 號法律公告調高該等為呈遞婚姻登記申請書
、發給婚姻登記證書或任何記項的核證副本、發給
無結婚紀錄證明書,以及根據《婚姻制度改革條例
》(第178章)進行的翻查而應繳付的費用。當局上次
調整該等費用是在1996年7月。

第435號法律公告及第436號法律公告調高對分別根
據《出生登記(特設登記冊)條例》(第175章)及《死
亡登記(特設登記冊)條例》(第176章)備存的登記冊
所進行的查冊、更正登記冊內錯誤,以及發出任何
該等登記冊內的記項的核證副本而須繳付的費用。
當局上次調整該等費用是在1996年7月。

第437號法律公告調高根據《婚姻條例》(第181章)
,將擬結婚通知書存檔及展示、發給證明書或核
證副本、翻查任何記項及由婚姻登記官主持婚禮
而須繳付的費用。

*《商標條例》(第43章)

《1997年商標(修訂)規則》(第483號法律公告)

此修訂規則調高《商標規則》(第43章,附屬法例)
下應繳付的某些費用,該等費用關乎註冊商標、
翻查註冊記錄冊、反對某一商標註冊、備存及改
動註冊商標紀錄的事宜。議員可參閱工商局於19
97年9月3日發出的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
:TIB CR 80/39/1 IV),以了解有關的背景資料。
該資料摘要的附件B已載列成本計算方法,而附
件 C則載列原本及重定收費的比較表。政府當局
希望收回十足成本。律師會的知識產權小組委員
會對建議的收費並無異議。上次調整該等費用是
在1994年11月,建議的收費將由 1997 年10月17日
起生效。

《擄和管養兒童條例》

《擄和管養兒童條例(1997年第49號)1997年(生效
日期)公告》(第439號法律公告)

藉此公告,律政司司長指定1997年9月5日為《擄
和管養兒童條例》(1997年第49號)開始實施的
日期。

該條例的目的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在海牙簽
訂的《國際擄兒童民事方面公約》,以確保被
人不當地遷移至或扣留在任何締約國的兒童可以
獲得迅速交還,並確保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
律而判給的管養權和探視權,實際上受到其他締
約國的尊重。

《1997年建築物(規劃)(修訂)規例》

《1997年建築物(規劃)(修訂)規例(1997年第239號
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第440號法律
公告)


藉此公告,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指定1997年9月20
日為《1997年建築物(規劃)(修訂)規例》(1997年第
239號法律公告)開始實施的日期。

該修訂規例提高就提供設施以容許殘疾人士往來
和使用某些建築物及其設施的現行規定。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黃思敏
1997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