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32號文件


1997年10月17日
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7年10月9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臨時立法會會
議席上省覽日期

1997年10月15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 1997年11月12日(若
議決延期,則可延
展至1997年11月19
日)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1997年第9號)
《環境影響評估(上訴委員會)規例》(第455號法
律公告)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1997年第9號)已於1997年2月
制定。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並未指定其開始實施的
日期。

根據該條例第32條,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可在諮詢
環境問題諮詢委員會後,訂立規例規管第VI部所指
的上訴和上訴委員會的常規與程序。此規例與其他
有關的上訴委員會規例相若,例如《廢物處置條例
》(第354章)內的規例,惟作出若干次要的修改。議
員可參閱規劃環境地政局於1997年10月發出的臨時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PELB(E)5S/18/24(97)及
PELB(E)55/18/25(97)),以了解有關背景資料。

此規例在法律和草擬方面均無問題,並將會由規劃
環境地政局局長所指定的日期開始實施。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1997年第9號)
《環境影響評估(費用)規例》(第456號法律公告)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1997年第9號),規劃環
境地政局局長有權訂明費用。此規例訂明對根據該
條例提出各項申請須徵收的費用。建議的收費如下

申請類別 建議收費
(a) 申請環境影響評估研究概要

15,400元
(b) 批准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

17,700元
(c) 批准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39,800元
(d) 環境許可證

15,600元
(e) 新的環境許可證

5,690元
(f) 更改環境許可證的條件

7,780元

據政府當局表示,建議的費用與「污染者自付」的
原則一致,而所訂的收費水平以收回所提供服務的
全部成本為原則。該條例將由1998年年初起實施。
此規例會由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公司條例》(第32章)
《1997年公司條例(修訂附表8)令》(第457號法律
公告)

財政司司長建議修訂《公司條例》(第32章)附表8所
載超過40項應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繳付的費用。除4項
收費外,修訂法例把上次在1996年3月調整的收費平
均調高9%,這個增幅與上次調整收費以來根據政府
消費開支平減物價指數變動計算的通脹率相符。議
員可參閱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C1/6/3(97)
第VII部),以了解該4項收費增幅較大的原因(臨時立
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第9及10段)。經修訂的費用將由
1997年12月1日起生效。

《有限責任合夥條例》(第37章)
《1997年有限責任合夥條例(修訂附表)令》(第458
號法律公告)

《有限責任合夥條例》第16(2)條規定,行政長官會
同行政會議可藉命令修訂附表。《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1章)賦權財政司司長(憑藉第1章第3條意指庫務
局局長)調整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所訂立附屬法例
先前釐定的各項費用。此命令修訂《有限責任合夥
條例》(第37章)的附表,以調高就有限責任合夥經營
而須繳付予公司註冊處處長的有關費用,增幅約為
9%。新收費將由1997年12月1日起生效。

*《公司條例》(第32章)
《1997年公司條例(監理誓章、宣誓或聲明的費用)
(修訂)公告》(第459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調高公司註冊處處長就監理誓章、宣誓或聲
明可收取的費用,由60元增至65元,以及調高就在
監理誓章、宣誓或聲明的附件上簽署可收取的費用
,由6元增至7元。新收費將由1997年12月1日起生效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
《1997年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公眾遊樂場地)(修訂
附表4)(第5號)令》(第460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將白石臺公園、馬鞍山亭及魷魚灣兒童遊樂
場撥作區域市政局轄區內的公眾遊樂場地,並規定
新墟網球場停止用作公眾遊樂場地。

此命令亦修訂《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附
表4 --

  1. 將“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公眾壁球室”
    改為“賽馬會葵盛公眾壁球場”;及

  2. 將賽馬會屯門蝴蝶灣體育館的英文名稱
    “Royal Hong Kong Jockey Club Tuen
    Mun Butterfly Beach Indoor Recreation
    Centre”改為“The Jockey Club Tuen
    Mun Butterfly Beach Indoor Recreation
    Centre”。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
《1997年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公眾泳池)(修訂附
表14)令》(第461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修訂《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附表
14,將“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仁愛堂游泳池”改為
“賽馬會仁愛堂游泳池”。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1997年第91號)
《家庭崗位歧視(調查及調解)規則》(第462號法律
公告)

根據《家庭崗位歧視條例》(1997年第91號)第66條,
平等機會委員會(平委會)獲賦權訂立規則,以調查申
訴及提供調解以達致和解。平委會已為《性別歧視
條例》和《殘疾歧視條例》訂立規則(1996年第473號
及475號法律公告)。此規則是根據之前所訂立的規則
為藍本的,並將由1997年11月21日起實施。民政事務
局已表明,該條例將由同日起開始實施。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1997年第91號)
《家庭崗位歧視(正式調查)規則》(第463號法律公
告)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1997年第91號)規定,根據第
49條發出的進行正式調查通知,根據第50條發出的
規定提交資料通知,以及根據第55條發出的執行通
知,須以平等機會委員會(“平委會”)訂明的方式
和格式發出。因此,平委會現已在此規則指明有關
的方式,此規則將由1997年11月21日起實施。

在研究此規則的過程中,本部注意到,在此規則附
表1中,有關對第55(1)條的提述是不正確的,應為第
50(1)條。平委會已獲通知此事,會有適當的立法措
施提出以更正此項錯誤,以免在此規則開始生效時
產生混亂。

《地方法院條例》(第336章)
《1997年地方法院平等機會(修訂)規則》(第464號
法律公告)

此規則旨在擴大現有的《地方法院平等機會規則》
(第336章,附屬法例)的適用範圍,使區域法院就涉
及《性別歧視條例》和《殘疾歧視條例》的個案所
作的特別安排,也適用於涉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的個案。

議員可參閱民政事務局於1997年10月7日發出的臨時
立法會資料摘要(檔號:HAB/CR/1/2/35),以了解有
關背景資料。

此規則將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
期起實施。

《勞資審裁處條例》(第25章)
《1997年勞資審裁處(一般)(修訂)規則》(第465號
法律公告)

區域法院可在某些情況下將涉及《性別歧視條例》
和《殘疾歧視條例》的個案移交勞資審裁處處理。
繼制定《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後,《勞資審裁處(一
般)規則》第7A條現予修訂,以確保任何涉及《家
庭崗位歧視條例》的申索亦可移交勞資審裁處處理

此規則將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
期起實施。


*代表調高收費的項目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何瑩珠
付 199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