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34號文件


1997年10月17日
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7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修訂《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第469章)( " 該條例 " )
,藉以--

  1. 廢除《1997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條
    例》(1997年第99號)( " 修訂條例 " )於1997
    年6月30日所制定的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比
    例,並以一個涵蓋由40分貝至90分貝及
    以上的聽力損失的比例予以代替;

  2. 實施在政府當局檢討經修訂條例修訂的
    該條例後所建議的各項措施。

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教育統籌局於1997年10月14日發出、編號為
EMB CR 8/3231/97III的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首讀日期

3.1997年10月15日。

意見

4.修訂條例作出以下2項修訂:

  1. 將最低失聰程度由50分貝減至40分貝;

  2. 將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比例調高。

5.該條例草案無意就訂於40分貝的最低失聰程度作出
修訂,但會藉訂明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百分比,修
訂該條例的附表4。新訂的百分比實質上與1997年6
月30日前的比例相同,但顧及經降低而訂於40分貝
的最低失聰程度。此項修訂的效果是,罹患由40分
貝至90分貝或以上聽力損失的人士,根據該條例草
案所得的補償,將較根據修訂條例所得的補償為少

6.該條例草案亦建議作出一系列的修訂,包括--

  1. 修訂 " 噪音所致的失聰 " 的定義,使聽
    力的損失不再單獨用純音聽力測量法
    評估;

  2. 廢除關於規定申索人須支付聽力測驗
    及醫療檢驗的開支的條文;及

  3. 在現行可獲發給補償的17種指定的高
    噪音工作的名單,加添8種高噪音工
    作。

政府當局所提出各項建議的撮要載列於資料文件的
附件E。該份文件為教育統籌局為臨立會人力事務
委員會擬備,於1997年9月30日發出。附錄I為該文
件的節錄本。

7.該條例草案訂明下列過渡性安排:

  1. 凡合資格申領補償的人士,倘由於不再
    從事高噪音工作超過12個月而不能申領
    補償,現獲准於該條例草案第1至20條的
    生效日期起計12個月內提出補償申請。
    (該條例草案經臨立會通過並以條例形式
    刊登憲報當日,條例草案的第1至20條便
    開始生效);

  2. 申索人如在該條例草案的第1至20條生
    效日期前因接受聽力測驗或醫療檢驗
    而招致開支,可根據該條例第31條申
    請發還有關開支(即使當局建議廢除第
    31條,但該條仍會適用於該等申索人)
    ;及

  3. 申索人如已申請補償,但其永久喪失工
    作能力的百分比在該條例草案的第1至
    20條生效前仍未獲職業性失聰補償管
    理局予以裁定,則該人有權根據修訂
    條例所制定的現行有關永久喪失工作
    能力的比例,獲得較高的補償款額。

8.該條例草案藉作出相應修訂,將僱員補償保險費的
徵款率提高0.8%,即由3.5%增至4.3%。僱員補償保
險徵款管理局根據《僱員補償保險徵款條例》(第411
章)分配予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的資源淨額比率亦
會增加。該兩項措施將於1998年1月1日憑藉該條例
草案第1(3)、21及22條開始生效。

9.香港衛聰聯會的代表團曾於1997年9月4日就職業性
失聰補償計劃,向臨立會當值議員表達意見。附錄II
為當值議員與該代表團擧行會議的紀要。該會的意見
書及政府當局的回應隨後已送交臨立會人力事務委員
會的委員參閱。

諮詢

10.政府當局曾就該條例草案諮詢職業性失聰補償管
理局及勞工顧問委員會。兩者均贊同該條例草案所
提出的各項建議。臨立會人力事務委員會已於1997
年9月30日聽取有關該條例草案的簡報。

總結

10.該條例草案建議作出多項政策上的改變,有需要
成立法案委員會詳細研究。


連附件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黃思敏
199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