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2)41/97-98號文件
檔 號:CB2/T/1

1997年7月18日
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提名議員出任
賑災基金諮詢委員會、
保良局顧問局及
東華三院顧問局的成員

目的

本文件旨在

  1. 請議員察悉,政府當局請臨時立法會議
    員提名議員出任賑災基金諮詢委員會、
    保良局顧問局及東華三院顧問局的成員
    ;及
  2. 請議員考慮就上文(a)項所訂定的提名及
    選擧程序。

背景

賑災基金諮詢委員會

2.賑災基金諮詢委員會秘書與臨時立法會(臨
立會)秘書處聯絡,邀請議員提名兩位議員,
由行政長官委任為賑災基金諮詢委員會成員

3.賑災基金於1993年12月1日,根據《公共財
政條例》(第2章),藉通過決議而設立。賑災
基金旨在提供一個機制,使政府當局能夠因
應國際間要求人道援助的呼籲,迅速伸出援
手。決議又訂明,行政長官須委出賑災基金
諮詢委員會,就基金發放款項事宜向財政司
司長提供意見。該諮詢委員會的職權範圍載
附錄I

4.賑災基金諮詢委員會由政務司司長擔任主
席,其他成員包括庫務局局長、衛生福利局
局長、兩位行政會議成員及兩位臨時立法會
議員。諮詢委員會按情況在有需要時擧行會
議。

保良局顧問局
東華三院顧問局

5.民政事務局局長致函臨立會秘書處,邀請
議員提名議員加入保良局顧問局及東華三院
顧問局。

6.保良局顧問局根據《保良局條例》(第1040
章)成立,就影響保良局及其管理的事宜向董
事會提供意見。該條例附表第18段訂明顧問
局的職責及成員組合,有關條文現載列於附
錄II。顧問局由不多於15名成員組成,並由
民政事務局局長出任主席。根據該條例附表
第18(2)(e)段,臨時立法會議員須透過互選,
提名一位議員出任顧問局的當然成員。

7.東華三院顧問局則根據《東華三院條例》
(第1051章)成立,就影響東華三院及其管理
的事宜向董事局提供意見。該條例附表第19
段訂明顧問局的職責及成員組合,有關條文
現載列於附錄III。顧問局由不多於14名成員
組成,亦由民政事務局局長出任主席。根據
該條例附表第19(2)(c)段,臨時立法會議員須
透過互選,提名一位議員出任顧問局的當然
成員。

8.兩個顧問局均透過傳閱文件的形式處理大
部分事務,但可按情況在有需要時召開會議
。每年3月,保良局顧問局均與保良局董事
會擧行聯席會議。東華三院顧問局則並無此
項安排。

提名及選擧程序

9.現建議在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提名及選
擧議員出任上述3個諮詢機構的成員。議員
以口頭方式提名,在最少獲得另一位議員和
議,並經獲提名的議員表示接受提名後,此
項提名才屬有效。若對某項提名有異議或獲
提名的人數超過政府當局所要求的任命人數
,則以擧手投票方式表決。

徵詢議員意見

10.請議員就上文第9段所建議的提名及選擧
程序發表意見。

11.若議員同意上述提名及選擧程序,請於
1997年8月8日內務委員會下次會議席上,
作出下列提名

  1. 提名兩位議員加入賑災基金諮詢委
    員會;
  2. 提名一位議員加入保良局顧問局;及
  3. 提名一位議員加入東華三院顧問局。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7月16日


附錄I

賑災基金諮詢委員會

職權範圍

1.就政策及行事方式提供意見,以便從賑災基
金撥款,在香港以外地方進行賑災。

2.提供意見,以便從賑災基金撥出具體數額的
款項,批予指定的機構。

3.監察獲賑災基金撥款的機構使用撥款的情況。


Last Updated on 31 Octo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