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1)57號文件
檔號:CB1/SS/1/97

1997年7月18日
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
第29條提出的決議案
小組委員會報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匯報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第
29條提出的決議案小組委員會(以下簡稱「該小組
委員會」)的商議過程。

背景

2.政府當局曾發出預告,表示將會在1997年7月16
日擧行的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根據《公共財政
條例》第29條動議一項決議案(以下簡稱「該決議
案」),以便由1997年7月1日起成立一項基金,稱
為土地基金(以下簡稱「該基金」),以接收及保管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以下簡稱「特區政府」)土地
基金的資產,以及作出投資。該等資產總值約1,700
億元,已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成立當日移交予特
區政府。決議案的主要條文包括:

  1. 由財政司司長負責土地基金的行政及管理
    事宜;
  2. 所有經投資及處置基金資產所賺得的款
    項,在扣除行政及管理開支後,須記入
    基金的帳項;
  3. 所有行政及管理開支須由基金支付;
  4. 基金須承擔特區政府土地基金信託人一切
    與信託有關的法律責任,及財政司司長就
    有關信託對受託人所作的賠償保證;及
  5. 財政司司長有權就基金資產的投資作出授
    權及指示。

3.應內務委員會的要求,政府當局同意將動議該決
議案的日期延遲至日後擧行的臨時立法會會議。

小組委員會

4.小組委員會由9名委員組成,陳鑑林議員獲推選
為主席。小組委員會委員名單載於附錄I。小組委
員會曾於1997年7月17日擧行會議,並邀請政府當
局提供成立該基金的背景資料。小組委員會以一
次會議完成審議工作。

小組委員會的商議過程

5.各委員注意到,政府當局尚未就特區政府土地基
金所移交的資產的長遠用途作出決定,因而對該基
金在短期內的管理及投資政策表示關注。政府當局
解釋,該基金將會根據財政司司長委任的土地基金
顧問委員會的意見進行投資。在土地基金顧問委員
會於1998至99年度檢討有關的投資策略前,就該等
資產進行投資的策略仍與1997年7月1日前的策略相
同。當局向小組委員會保證,該基金的使用倘有任
何政策上的改變,必須透過臨時立法會(以下簡稱「
臨立會」)的決議才能生效,因此該基金的使用受到
立法機關的控制。此外,政府當局答應考慮臨立會
就該基金管理事宜提出的意見,以及會將有關投資
策略的任何改變知會臨立會。政府當局強調,由於
該等資產的投資事宜由香港金融管理局(以下簡稱「
金管局」) 管理,作為外匯基金以外的另一投資組合
,這種安排將會提高該基金的透明度,並且使當局
可以清楚辨別其資產及獨立評估其投資表現。

6.在察悉土地基金諮詢委員會的成員組合後,小組
委員會委員認為重要的一點是應委任在投資方面具
備適當經驗及專長的人士,這樣做勝於為公平起見
而委任各大銀行的代表為成員。政府當局堅持認為
,土地基金諮詢委員會的成員以個人身分接受委任
,他們具備各方面的專長,其中包括擅長在香港及
國際間進行投資。

7.政府當局表示,由於前特區政府土地基金秘書處
的職員已調往金管局工作,繼續管理該基金,該基
金的資產投資組合在管理方面的連貫性得以保持。
小組委員會委員表示關注倘該基金出現重大改變,
當局將會為該等職員作何種安排。就此方面,政府
當局表示,由於該基金的長遠投資策略或使用方式
尚屬未知之數,因此已按合約方式聘用有關職員,
為期兩年半,聘用條款及條件與以往的相同。

8.應小組委員會的要求,政府當局答應以書面提交
該基金「應收帳項」數額的資料。政府當局表示,
應收帳項的大部分來自前香港英國政府由1997年4
月1日至6月30日從土地交易所得地價收入的一半份
額,但須扣除土地開發平均成本。

9.在研究該決議案的條文時,小組委員會曾就草擬
方面的技術性問題提出若干建議,使有關條文更為
清晰及保持一致。政府當局同意考慮該等建議。

建議

10.小組委員會對該決議案並無進一步問題。倘政府
當局決定在1997年7月23日擧行的臨立會會議席上動
議該決議案,小組委員會將會同意要求主席批准豁
免發出預告的期限。

徵詢意見

11.請議員察悉小組委員會的商議過程,以及支持載
於上文第10段的建議。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7月18日


Last Updated on 31 Octo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