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84號文件

1998年1月23日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修訂《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 條例》(第370章),以施
加法定時限,規定運輸局局長須在遞交反對的期間屆滿
後9個月內,將與道路工程有關的圖則、計劃及所有反對
,呈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以供考慮。

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運輸局在1998年1月發出的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
摘要 (檔號:L/M(2) Pt.2 to TBCR 3/5/581/97 Pt.2)。

首讀日期

3.1998年1月21日。

意見

4.條例草案依循《鐵路條例》(1997年第59號)所訂處理反
對意見的法定時限提出上述修訂。《鐵路條例草案》委
員會過去曾討論有關建議,最後由當時的運輸司藉動議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把建議納入條例草案內。

5. 如行政長官在顧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容許延長時限,
該段 9 個月的期間可予延長。就在條例草案生效前已公
布的通知書所涵蓋的圖則及計劃而言,有關時限會按不
同的方式計起。

6. 議員可參閱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第6及7段,以了
解政府當局認為條例草案必須在本立法會期提交的理由。

公眾諮詢

7. 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並無提及當局有否諮詢公眾。

諮詢臨時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8. 當局未有就條例草案諮詢臨時立法會任何事務委員會。

結論

9. 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兩方面均無問題。議員如無意
見,條例草案可隨時恢復二讀辯論。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黃思敏
1998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