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

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1284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
本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2/PL/AJLS

臨時立法會
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8年2月9日(星期一)
時 間:下午2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劉漢銓議員(主席)
黃英豪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朱幼麟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楊耀忠議員
葉國謙議員
廖成利議員

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
張漢忠議員
曾鈺成議員
劉健儀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議程第II項的討論

律政司

政務專員
林瑞麟先生

副政務專員(行政)
張學廣先生

參與議程第IIIa項的討論

律政司

民事法律專員
溫法德先生

政務專員
林瑞麟先生

副政務專員(行政)
張學廣先生

參與議程第IIIb項的討論

律政司

政務專員
林瑞麟先生

副政務專員(行政)
張學廣先生

副刑事檢控專員(分科III)
麥禮諾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4
陳曼玲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4
麥麗嫻女士


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主席告知委員,下次會議將於1998年3月9日下午4時
30分擧行。

2.由於尚未有委員就下次會議提出任何討論事項,主
席表示委員如在會後有任何建議,可隨時通知秘書。

3.主席告知委員,就由特定法院專責處理選擧呈請的
問題,與立法會選擧有關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 ( 下
稱“小組委員會” ) 已將之轉交本事務委員會和政制
事務委員會研究。他就應如何處理該問題徵詢委員的
意見。廖成利議員回應時表示,小組委員會已同意選
擧呈請應作為民事訴訟處理。由於規管該類訴訟的有
關規則及程序已然就備,他認為本事務委員會無需再
作討論。此外,他本人反對設立特定法院專責處理選
擧呈請的構想,並認為該做法既不符合經濟效益,亦
非必要。他並注意到,如果訴訟各方能夠提供所需的
有關文件,法庭有權酌情加快進行有關選擧呈請的聆
訊。

4.王紹爾議員表示,他對應否設立特定法院專責處理
選擧呈請一事並無特別意見。但他認為,《立法會(選
擧呈請)規則》( 下稱“該規則”) 在施行方面會有若干
實際困難。其中一個問題涉及將會負責就選擧呈請進
行調查的警方或廉政公署,它們的實際工作是負責調
查刑事案件,有關的調查工作並無時間限制。然而,
選擧呈請的時限只有兩個月。因此,調查工作的時間
安排會有衝突。此外,該規則有關選擧呈請由民事法
庭處理的規定本身已經會引起問題,因為法官必定會
以刑事的觀點判刑。他認為應研究該規則,以避免任
何可能出現的問題及令選擧呈請的費用過高。

5.楊耀忠議員表示支持就該事進行討論。主席同意並
建議邀請政制事務委員會委員參與討論此事項。

6.主席告知委員,事務委員會會按照《臨時立法會議
事規則》第77(14)條的規定,就其工作向臨時立法會
(下稱“臨立會”)提交報告。就此,秘書會擬備報告
的擬本,供委員在下次會議上置評。

II. 律政司本地化計劃的進展
(臨立會CB(2)957(01)號文件)

7.政務專員提述政府當局的文件時特別指出,在過去
9年內,律政司推行了3個本地化計劃。根據該等計劃
,政府律師、高級政府律師及副首席政府律師 3 個職
級的人員會接受培訓,以期擔任較高職位。政務專員
表示,一如該文件所載,律政司的本地化計劃已取得
重大進展,整個政府律師職系中已經有80%屬本地人
員,而在首長級的政府律師職位中,已有50%是由本
地人員出任。政務專員表示,截至 1998年3 月底,根
據上述 3 個本地化計劃開設的政府律師/高級政府律
師/副首席政府律師編外職位將會撤銷。此後,律政
司可在由此建立的堅穩基礎上繼續本地化的工作,並
繼續密切留意司內政府律師職系人員的職業發展需要
,以及培訓顯露潛質擔任更高職位的律師。

8.楊耀忠議員詢問,律政司有否為政府律師職系及首
長級職級的職位由本地人員出任的百分比訂下任何目
標。政務專員表示,對於本地化計劃,律政司並沒有
硬性訂出任何時間表或目標。相反,律政司會採取循
序漸進的方法,按人員的經驗及能力予以晉升。

9.黃英豪議員注意到,在副首席政府律師及首席政府
律師兩個職級,本地人員所佔的百分比分別只為50%
及 63.6%,較政府律師整個職系的職位已有80%屬本
地人員的百分比為低。他詢問律政司會否考慮公開招
聘人手,以填補該等首長級職位空缺,就如司法機構
接受私人機構資深律師直接入職的做法。政務專員回
應時表示,由本地人員出任首長級職位的百分比已大
為增加,在推行出本地化計劃之初,本地人員所佔的
比例只為 10%左右。他表示,在司內出現空缺時,司
內符合資格的人員,以及在其他相關政府部門 ( 例如
法律援助署 ) 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員均可申請。副政務
專員 (行政)補充,律政司曾就高級政府律師的職位空
缺進行公開招聘,並發現若干適合聘任的人選。但在
數年前為首長級政府律師職位進行的公開招聘工作卻
不大成功。他並表示,律政司是以下列方法達致政府
律師職系本地化的目標 ─

  1. 根據需要進行公開招聘;

  2. 盡可能為司內具有明顯潛質的人員安排培訓,
    讓其有能力擔任較高職位;及

  3. 邀請其他政府部門從事有關法律工作的人員出
    任首長級職位。

10.黃英豪議員指出,由於業務放緩,市場上待聘的私
人執業律師/大律師數目已有增加,一些經驗豐富的
律師亦可能願意考慮加入政府。政務專員回應時澄清
,律政司現行的人力資源政策並不排除進行公開招聘
。但在進行公開招聘前,律政司會首先在司內或其他
相關政府部門物色適當人選。他指出,由於部分首長
級政府律師職位現時由外籍人員擔任,因此該等職位
在有關人員的合約屆滿前仍未能由本地人員出任。政
務專員重申,律政司會不斷加強人員的專業發展,以
及為他們提供管理訓練以提高行政技巧,藉以推動本
地化計劃。

11.政務專員回答杜葉錫恩議員的提問時表示,律政司
的編制總額超過1 000人。就政府律師職系人員而言,
副政務專員澄清,根據該文件所作的比較,首長級職
級的實際總人數及在該職級中本地人員的人數分別為
63人及33人。在非首長級職位方面,高級政府律師職
級的實際總人數及在該職級中本地人員的人數分別為
144人及119人。至於政府律師職級,其實際總人數為
65人,而律政司該職級的所有職位均由本地人員出任
。副政務專員 (行政) 回應杜葉錫恩議員的進一步提問
時表示,在進行招聘時,本地申請人會獲優先考慮。
政務專員補充,政府律師職位的空缺往往有數百人申
請,此外,律政司每年均有大批年輕畢業生可供選擇。

III. 在律政司增設/保留的職位

a.在民事法律科增設一個副首席政府律師的編外職
位及一個副首席政府律師的常額職位

(臨立會CB(2)957(02)號文件)

12.民事法律專員就政府當局提供的文件第18段作出一
項更正,他澄清民事法律科的地政工務組有一名而非
兩名副首席政府律師。

13.廖成利議員注意到,在民事訴訟組增設一個副首席
政府律師職位後,副首席政府律師與高級政府律師/
政府律師的比例會提高至1:8.7。他詢問,與其他科
別比較,該比例可否算是理想。民事法律專員回應時
表示,難以就該等比例與不同科別的比例作比較。但
以民事法律科為例,該比例較之其他組別 ( 如法律意
見組 ) 尚有不如,但與地政工務組及商業法律組相比
,則頗為接近。

14.廖成利議員提述政府當局的文件的附件10,並詢問
關於民事訴訟組在 1998年10月1 日把一個副首席政府
律師調往工務局後的人手情況。民事法律專員回應時
表示,該組餘下的副首席政府律師人數會有 3 名,而
每名副首席政府律師須督導的高級政府律師/政府律
師人數會相應增加。

15.黃英豪議員問及在1993至1997年期間大幅增加的追
收債項案件屬何性質,以及案件數目上升的原因為何
。民事法律專員回答時表示,一些個案與差餉有關,
而在檢討差餉後,該類案件的數目自然會增加。該類
案件的數目在1996年激增的原因便是如此。他表示,
債項追收小組(下稱“該小組”)亦負責代表政府就有
關交通意外及印花稅的案件追討債項。此外,該小組
會為政府追討就問題樓宇進行維修工程所支付的費用。

16.黃英豪議員注意到,該小組處理的案件數目時有增
減,由1996年的3 000多宗減至1997年的2 500多宗,因
此他質疑有否需要增設一個副首席政府律師常額職位
。他建議,由於案件的數目時多時少,因此在該情況
下增設一個編外職位或較為合適。

17.民事法律專員回應時表示,雖然案件數目時有增減
,但就工作量統計資料來看,在1992至1997年期間的
工作量明顯有上升趨勢。政務專員補充,民事訴訟組
的工作量雖然增加超過60%,但卻沒有增設過任何首
長級政府律師職位。此外,由於政府提高運作透明度
,以及市民對法律的認知不斷增加,他預期該組的工
作量會持續上升。

18.杜葉錫恩議員詢問,由於不會再有涉及越南入境者
提出上訴的訴訟,該組的工作量會否減少。民事法律
專員回應時表示,該等有關越南人的案件由一個經臨
立會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批准設立,任期至1998年 6
月/ 7 月的編外職位負責處理。事實上,涉及越南人
的訴訟案件在過去 6 個月已有所減少。現時討論的人
手編制建議已顧及此情況。

b.在刑事檢控科保留一個顧問職位(首長級(律政人
員)薪級第2點),任期由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
30日

(臨立會CB(2)957(03)號文件)

19.廖成利議員察悉,律政司司長不建議把世貿中心一
案外判處理,因為所涉及的費用更高。但鑑於現時在
私人執業律師之間存在激烈競爭,廖成利議員問及政
府可否以低於文件中所提供的估計外判費用,聘請服
務質素相當的律師。副刑事檢控專員(分科III) 回答時
表示,文件中所提的外判費用已是非常合理。他並不
相信可以用較低的外判費用,在外間委聘具有處理世
貿中心一案所需專才經驗的律師。他又指出,世貿中
心一案的審訊期可能因為下列因素而進一步延長,從
而令外判費用增加 ─

  1. 被告人是否有法律代表;及

  2. 被告人如被定罪,他們會否提出上訴,以及排
    期審理上訴的時間。

20.副刑事檢控專員(分科III)回應廖成利議員的提問時
表示,此項人手編制建議倘獲通過,該職位將由一名
自1997年7月1日起已在任負責案件檢控工作的專才顧
問出任。

21.政務專員感謝委員支持以上討論的各項人手編制建
議。

22. 會議於下午3時3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