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7-98)XX

財務委員會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8年2月12日


總目92─律政司
分目243─僱用法律服務及有關的專業費用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保留律政司刑事檢
    控科下述顧問職位﹐由1998年7月1日起至1999 年
    8月17日止─

      一個顧問職位
      (副首席政府律師級別
      (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
      (110,000元─116,800元)
問題

律政司現有的副首席政府律師級別顧問職位會在1998年
7月1日撤銷﹐屆時本司需設一名副首席政府律師級別顧
問﹐繼續為世界貿易中心(世貿中心)一案提供法律意見
和進行檢控。

建議

2.律政司司長建議保留現有的顧問職位約13個月﹐由
1998年7月1日起至1999年8月17日止﹐又或直至世貿中
心一案審結為止﹐兩者中取日期較早者。

理由
世貿中心案件


3.世貿中心一案﹐是香港歷來審訊的最複雜龐大商業罪
案之一。五名被告人被控於1990年湯臣太平洋有限公司
收購奔達國際有限公司一案中﹐串謀詐騙履行公務的證
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世貿中心一案涉及大量文件
﹐案情異常複雜。由被告人於 1996 年8月首次應訊起﹐
案件至今仍未審結。審訊涉及的證人證供約100份﹐部
分證供更異常冗長。證人證供共四大冊﹐呈堂文件證
物也不少於32冊﹐再加上大量說明文件。世易中心一
案也涉及複雜的商業概念和手法。案件共有五名被告
人﹐而各人面對的指控都不相同。本案大律師不僅要
證明五名被告人全部串謀詐騙﹐更要證明其中四名被
告人觸犯《防止賄賂條例》所訂罪行。

4.案件發展至今﹐法律程序日見冗長﹐案情也比預期複
雜。案件是根據《複雜商業罪行條例》提訊﹐而條例又
規定案件正式審訊前必須完成多個步驟。舉例來說,擬
備證據撮要、檢控論據書和法律觀點,就需時約九個星
期才能完成。這些文件冗長繁複,而擬備複雜的承認事
實通知書也同樣要九個星期。由目前至審訊展開前,控
辯雙方還要進行其他審前程序,包括提出論據要求法院
接納證據﹐送達證據撮要﹑檢控論據書和法律觀點﹐披
露未用的材料﹐以及三名被告人申請法律援助等。

5.法院現已排期於1998年4月14日審訊該案。律政司司長
估計案件的正式審訊為期約六個月,直至1998年10月下
旬為止。不過,部分被告人如出庭應訊,審訊則可能長
達九個月(直至 1999 年 1月為止)。 案件的大多數檢控工
作須視乎證供記錄謄本能否得到接納,這些證供由根據
《公司條例》委任的審查員錄取。該否接納這些記錄謄
本目前引起激烈爭論﹐此中的爭論涉及艱深的法律問題
,特別是《人權法案》的運作。除了該否接納記錄謄本
的相關問題外,還有記錄謄本的來歷等其他難題。在這
情況下,世貿中心一案的審訊可能持續至1999年6月。此
外,如被告人被判罪名成立繼而提出上訴,或律政司司
長申請覆核刑罰,則審訊為期會更長。

人手需求

6. 我們已經委任一名副首席政府律師級別的顧問處理此
案﹐初步為期12月﹐由1997年7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止
。由於此案案情複雜﹐工作量繁重,且需有經驗的專才
處理,中間不容間斷﹐律政司司長認為必需保留這顧問
職位處理此案。基於審訊現已達致關鍵時刻﹐如檢控小
組在現階段解散﹐即會嚴重影響檢控工作。世易中心一
案顧問的職責說明載於附件1。

7.刑事檢控科現有的副首席政府律師全都職務繁重﹐實
無法兼顧世貿中心一案的工作﹐此案的工作需由一名副
首席政府律師級別的大律師全職處理。刑事檢控科的組
織架構圖載於附件2。即使可以由司內委派一名副首席政
府律師處理這項工作﹐他也要一段時間才能熟悉案情。
這會影響檢控工作的成效﹐還會耗費大量審訊時間。

8. 律政司司長曾考慮把案件外判處理。不過,此舉十分
昂貴。 即使在這個階段可以從本地大律師中選聘領訟大
律師的副手﹐這名副手的酬金會按每星期五個工作天計
算,款額大約每月 457,600 元。另外﹐副手也可能收取
325,000元的基本訟費。聘用這名大律師服務12個月,便
得支付酬金總額達5,816,200元。在同一時間內保留顧問
職位的員工開支總額為2,470,644元,保留顧問職位而不
把案件外判處理顯然更具成本效益。

9.基於上文第5段所述的情況,律政司司長建議把顧問職
位任期延長12個月另加積存的假期,即由 1998年7 月1日
起至1999年8月17日止。如委員批准延長顧問的任期,在
1999年6月30日之前他仍會留任處理此案。如因任何理由
,世貿中心一案可於1999年6月之前審結,我們會終止顧
問合約,因為合約條文訂明﹐任何一方在給予對方三個
月書面通知,或在支付一個月費用以代替通知後,便可
以終止合約。案件審理期間,我們會密切留意並覆檢這
個顧問職位所需的實際任期。

對財政的影響

10. 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實施上述建議所需的額外年
薪開支為–

職位數目
一個顧問職位1,360,800 1


11. 實施上述建議增加的每年平均員工開支總額﹐包括
薪金和人員間接費用﹐合共2,470,644元。實施上述建議
不需增設非首長級職位。

12.我們已經在1998至99年度預算草案預留足夠撥款﹐支
付這項建議的開支。

背景資料

13. 聘用上述顧問之前﹐世貿中心案件原由刑事檢控科
一名饒富處理商業罪行經驗的副首席政府律師負責。負
責該案的副首席政府律師於1997年6月30日約滿後不再受
僱於政府。鑑於此案案情複雜並需要有經驗的專才處理
,我們聘用了一名擅長處理商業罪行的副首席政府律師
級別顧問﹐負責案件的檢控工作﹐初步擬定任期 12個月
﹐由1997年7月1日起至1998年6月30日止。

公務員事務局的意見

15.公務員事務局考慮過案情的複雜程度和有需要繼續
提供現級別的輔助人員後,同意在刑事檢控科開設一
個顧問職位,並認為擬設職位的職系和職級安排是恰
當的。

律政司
1998年1月

EC(97-98)XX附件1

刑事檢控科顧問的主要職責
副首席政府律師級別(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


直接從屬副刑事檢控專員,並就下述職務向刑事檢控專
員負責–

(1) 以英國領訟大律師副手身分,就世界貿易中心(世貿
中心)案件提供法律意見和執行檢控工作,並且負責該
案件訴訟程序中所引起的其他職務;以及

就世貿中心案件向刑事檢控專員提供意見,並在有需要
時,執行刑事檢控專員指派的其他職務。

刑事檢控科
刑事檢控專員
(LO)


說明
(LO)律政專員(首長級(律政人員)薪
級第6點)

(PGC)首席政府律師(首長級(律政人
員)薪級
第3點)

(DPGC)副首席政府律師(首長級(律
政人員)
薪級第2點)

目前為英國領訟大律師的副手﹐並
正提出延長聘用期的顧問職位。

凍結高級政府律師職位以開設的
編外職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