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康廣播事務委員會

臨立會CB(2)513(02)號文件
於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七日提交參閱的文件

臨時立法會
文康廣播事務委員會
家庭娛樂中心

目的

本文件旨在向各委員簡報政府制訂家庭娛樂中心發牌制
度的進展情況。

背景

家庭娛樂中心是為闔家及不同年齡人士提供優質和健康
娛樂的新類型娛樂中心。這類中心除了提供傳統視像遊
戲、機動遊戲和模擬現實的電子遊戲外,亦設有嬉戲場
地、食物部及紀念品店等附屬設施。

進展情況

3. 為配合社會對家庭娛樂中心的需求,政府於一九九六
年的施政報告中,承諾訂立家庭娛樂中心的發牌制度,
以促進優質家庭娛樂的發展。我們已檢討遊戲機中心條
例,研究可否依據遊戲機中心現行的法例及發牌制度,
儘早引進家庭娛樂中心。我們的初步結論是,政府可根
據現行的遊戲機中心條例簽發家庭娛樂中心牌照,並於
一九九七年初擬訂家庭娛樂中心發牌制度的建議,以諮
詢業內人士的意見。

4.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的諮詢對象包括遊戲機中心營
辦商、其他娛樂中心營辦商及有意開設家庭娛樂中心的
營辦商,並向他們介紹有關家庭娛樂中心發牌制度的建
議,包括建議沿用遊戲機中心條例儘早簽發家庭娛樂中
心牌照。有意開設家庭娛樂中心的營辦商及其他娛樂中
心營辦商,對發展及儘早引進家庭娛樂中心的安排,大
致上表示歡迎。至於會員佔全港遊戲機中心營辦 商約65
% 的持牌遊戲機中心商會,最初對政府的建議方案也表
示支持,但其後卻提出反對。該商會認為家庭娛樂中心
會增加競爭,遊戲機中心的業務亦會因此而受到影響,
此外,該會亦提出以下意見,希望政府予以考慮:

  1. 長遠來說,政府應另訂法例規管家庭娛樂中心的
    發牌和經營事宜;及

  2. 遊戲機中心牌照內有關入場年齡和座落地點的規
    定,應同樣適用於家庭娛樂中心。目前,根據遊
    戲機中心條例獲發牌的遊戲機中心,分為兒童中
    心(供十六歲以下人士使用)及成人中心(供十六歲
    以上人士使用)兩類。至於地點方面,如在申請開
    設遊戲機中心的地點100米範圍內,設有教育機構
    或另有遊戲機中心,有關申請通常不獲批准。此
    舉是避免遊戲機中心過份集中。
目前情況

5. 鑑於持牌遊戲機中心商會所提出的反對及建議,為
慎重起見,政府決定因應業界所關注的事項,重新研
究有關家庭娛樂中心的建議。待制定在本港開設家庭
娛樂中心的發牌制度的詳細建議後,我們便會進行適
當的諮詢工作,以及徵詢文康廣播事務委員會的意見。

文康廣播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