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 時 立 法 會

臨立會CB(2)1168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CA

臨時立法會
政制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8年2月6日(星期五)
時 間:上午8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黃宏發議員(主席)
曾鈺成議員(副主席)
朱幼麟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程介南議員
黃英豪議員
簡福飴議員

缺席委員:

田北俊議員
詹培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漢銓議員
蔡素玉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政制事務局局長
孫明揚先生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
葉文輝先生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
翁佩雯小姐

總選擧事務主任
李 榮先生

列席秘書:

事務委員會秘書
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3
戴燕萍小姐


I. 通過上次會議的紀要及續議事項
(臨立會CB(2)950及CB(2)993(01)號文件)

1998年1月9日會議的紀要(已隨臨立會CB(2)950號文件
發出)獲確認通過,無須修改。

名譽領事使用機場及火車總站貴賓室的權利

2.關於名譽領事是否有權使用機場及火車總站貴賓室一
事(上次會議紀要第17段),主席請議員注意政制事務局
局長於1998年2月5日發出的信件(英文本)。政制事務局
局長在信中確定,除非名譽領事是為了迎接和送別其
所代表政府的高層人員,否則他們目前並無資格享用
貴賓室設施。該信的中英文本其後隨臨立會CB(2)993(01)
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香港特別行政區排名表(排名表)

3.主席請議員注意禮賓司的回覆,有關的回覆以會後
補註的形式記錄於會議紀要內。他表示,經簡福飴議
員同意,此事並未列為是次會議的討論事項。

4.簡福飴議員表示,他對排名表本身並無異議,但對
於禮賓司的說法即由於排名表內包括宗教領袖等人士
,故不宜稱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排名表”,則有
不同意見。簡議員堅持其看法,認為把排名表稱為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排名表”較為恰當,因為這個
名稱可清楚表明排名表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 ( 香港特
區 ) 政府擬備,而且亦不表示排名表內所列人士全部
須為政府官員。他補充,現時的名稱令人有一種印象
,以為中央政府駐港的重要官員不獲納入排名表內。
5.政制事務局局長答允把簡議員的意見轉達禮賓司考
慮。議員同意主席的建議,此事項會列入下次會議的
議程內。

II. 1998年立法會選擧的宣傳工作
(臨立會CB(2)954(01)號文件)

6.應主席所請,政制事務局局長向議員簡介資料文件
(已隨臨立會CB(2)954(01)號文件發出),該文件載述1998
年5月24日擧行的香港特區第一屆立法會選擧及1998年
4月2日擧行的選擧委員會界別分組選擧的宣傳工作。

選擧委員會界別分組選擧的宣傳工作

7.政制事務局局長告知議員,選擧委員會界別分組選
擧的一般宣傳工作旨在向公眾解釋選擧委員會的組成
方法。政府當局會採取的做法是集中向特定對象進行
有關工作,透過擧辦連串的簡介會,向不同界別分組
的代表團體說明選擧委員會界別分組選擧的詳細安排
。當局亦會展開一項宣傳計劃,在合適的業內刊物、
報章及雜誌刊登廣告。

立法會選擧的宣傳工作

8.政制事務局局長借助一些海報樣本,解釋一般宣傳
工作的目的是要令市民認識下述事項 ─

  1. 名單投票制;

  2. 投票程序;

  3. 名單投票制的點票方法;及

  4. 香港特區第一屆立法會如何由地方選區選擧、功
    能界別選擧及選擧委員會選擧選出的議員組成。

9.部分議員對為立法會選擧而擬備的各類宣傳資料(包
括宣傳口號)的設計提出意見。主席建議投票通知書應
設計得更簡潔和易於明白,並應載有宣傳訊息。政制
事務局局長表示,政府當局就投票通知書的設計作最
後定案時,會考慮議員的意見。

10.政制事務局局長回應一位議員時表示,當局現正擬
備一套介紹整個選擧過程的電腦程式,以便在有關選
擧委員會界別分組及功能界別選擧的連串簡介會上使
用。宣傳的資料亦會存放於互聯網上,讓公眾取閱。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補充,香港電台將特別製作一套錄
影實況節目,向市民解釋名單投票制及1998年立法會
選擧的選擧安排。

11.曾鈺成議員提到本港和海外曾有一些言論,對即將
擧行的立法會選擧作出負面批評。政制事務局局長回
應時表示,他曾向不少訪港的海外嘉賓及駐港領事解
釋1998年立法會選擧的選擧安排,並向他們提供選擧
安排的資料,以便在其國家中廣為宣傳。政制事務局
局長強調,香港會按照《基本法》的規定,以循序漸
進的步伐發展民主。當局推行的宣傳活動,將會強調
立法會選擧是公平、公開和誠實的。

功能界別選擧的宣傳工作

12.鑑於功能界別的選民登記率未如理想,曾鈺成議員
關注功能界別選擧方面的宣傳是否足夠。政制事務局
局長回應時表示,當局在選擧委員會界別分組選擧的
簡介會上,亦會提供功能界別選擧的資料。待4月2日
的選擧委員會界別分組選擧結束後,當局便會集中對
5月的選擧加強宣傳工作。

13.黃英豪議員問及功能界別選擧的宣傳安排,政制事
務局副局長回應時解釋,就專業選擧界別而言,當局
會在有關專業團體的會議上擧行簡介會。至於沒有任
何主要聯會組織的功能界別,有關的登記選民會獲邀
參加政制事務局與選擧事務處合辦的研討會,以了解
選擧委員會界別分組選擧,以及在 5 月擧行的換屆選
擧的詳細安排。政府當局的目的是要在選擧委員會界
別分組選擧前,接觸所有專業團體及聯會組織。

宣傳策略

14.曾鈺成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有否進行任何研究,以了
解選民不投票的原因。他提到政制事務局局長先前解
釋的選擧及投票安排宣傳工作時指出,投票程序繁複
未必是選民不投票的主要原因。倘若政府當局了解為
何某人選擇不投票,有關資料將有助制訂有效的宣傳
策略。

15.政制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無論選民不投票是否
因投票程序繁複所致,政府當局認為向不熟識新投票
制度的市民解釋投票安排,既恰當也有必要。

16.程介南議員表示,公民教育委員會先前曾對香港的
不投票行為進行分析。他詢問政府當局在設計1998年
立法會選擧宣傳策略時,有否參考該項分析的結果。
政制事務局局長表示,當局在制訂宣傳策略時,已考
慮過該項分析的結果。他贊同程議員的意見,認為廣
泛宣傳正確的訊息,對推動已登記的選民前往投票相
當重要。他表示,立法會選擧的宣傳工作會致力向市
民傳達下列訊息 ─

  1. 在立法會選擧中投票是落實“港人治港”原則
    的重要一步;

  2. 由於行政機關須向立法機關負責,市民應投票
    選出可代表其意見的立法會議員;

  3. 1998年立法會選擧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的
    第一屆立法會選擧;及

  4. 選擧是公平、公開和誠實的。

程議員表示,當局應採用易於為公眾接受的方式,傳
達上述訊息。

選民登記工作

17.曾鈺成議員認為,在1997年12月進行的選民登記工
作,成本大但效益低,因為政府當局並無採取集中向
特定對象進行宣傳的方法。曾鈺成議員建議當局進行
研究,探討市民拒絕登記為選民的原因,作為日後參
考之用。他認為,研究結果會有助籌劃下次選民登記
工作。

18.政制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選民登記工作不 但
讓所有合資格的選民有機會進行登記,同時亦可使現
有選民名冊所載的資料得以更新。此外,登記工作在
公民教育方面,也為市民提供了寶貴的一課。在逐戶
進行家訪期間,合資格登記為選民的人士均獲給予機
會,登記為選民。政制事務局局長補充,合資格的人
士不登記為選民,有各種不同的理由,這些理由大家
都已知悉。選民登記工作的首要目的,是讓所有合資
格的人士有機會登記為選民,而且只須安坐家中,便
有工作人員上門為他們登記,此一目的已經達到。

III. 下次會議討論事項

地方行政的檢討


19.議員獲悉,政府當局已同意在1998年3月13日(星期
五 ) 擧行的下次會議上,討論地方行政的檢討事宜。
議員亦得悉,取消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的建議,是在
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 與東區臨時區議會於1997年11月
20日的會議上提出,會議的召集人建議把東區臨時區
議會的意見轉交事務委員會考慮。有關的會議紀要已
於會上提交。議員同意此事可在同一議項下討論。

20.主席建議政府當局擬備一份文件,載述當局就地方
行政檢討進行非正式諮詢所得的結果,以及當局在4月
或 5 月發表的公眾諮詢文件中可能提出的方案。就此
,政制事務局局長表示,倘若政府當局未能及時備妥
該份文件,有關的會議便可能要押後擧行。

事務委員會向臨立會提交的報告擬稿

21.議員察悉,《臨時立法會議事規則》第77(14)條規
定,事務委員會在會期內需最少向臨立會報告一次。
18個事務委員會的報告會在1998年4月1日或 8 日擧行
的最後兩次臨立會議上提交臨立會省覽。各個事務委
員會的主席可就報告在臨立會發言。議員建議事務委
員會的報告在1998年4月1日的臨立會會議上提交。議
員商定著手撰寫事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擬稿,以便在
下次會議上研究,而報告的最後定稿則以傳閱方式送
交各委員通過。

制定公務人員法例的需要

22.主席告知與會各人,他在1997年12月22日的公務員
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提及有需要制定
公務人員法例,以代替現已失效的《英皇制誥》及《
殖民地規例》。事務委員會主席建議,如有需要,有
關事宜應由政制事務委員會與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
一起詳加研究。上述會議的有關紀要在會上提交,以
便議員及政府當局考慮日後的工作路向。主席表示,
他初步認為此事交由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
會處理較為恰當。就此,政制事務局局長答允再告知
議員,在哪個場合討論此事會較為恰當。

23. 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9時4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