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

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935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1/PL/EA

臨時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12月19日(星期五)
時 間:上午8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曹王敏賢議員(主席)
劉江華議員(副主席)
胡經昌議員
梁智鴻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榮燦議員
楊耀忠議員
葉國謙議員
羅祥國議員

缺席委員:

朱幼麟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清輝議員
夏佳理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莫應帆議員
劉健儀議員
蔡素玉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所有議程項目的討論


署理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
栢嘉禮先生

署理環境保護署署長
司徒高義先生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廢物設施)
黃耀錦先生

環境保護署首席環境保護主任(廢物設施規劃)
劉美明博士

環境保護署首席環境保護主任(特殊廢物設施)
林炳權先生

環境保護署首席環境保護主任(廢物政策及技術支援)
李志剛先生

市政總署助理署長(環境衛生)1
蒲沛亮先生

市政總署高級參事(公共衛生)1
曾念堂先生

區域市政總署助理署長(環境衛生事務)
陳炳光先生

區域市政總署高級參事(潔淨事務)
勞月儀女士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3
徐茂志先生

署理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環境評估及噪音)
區偉光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1)1
司徒少華女士
I. 通過會議紀要
(臨立會CB(1)585號文件)

1997年10月24日與衛生事務委員會擧行的聯席會議的
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的日期及討論事項

2.議員同意在1998年1月16日(星期五)上午8時30分擧行
的事務委員會下次會議討論下列事項 ─

  1. 工商業污水附加費計劃;及

  2. 堆填區收費計劃。

    (會後補註:經主席同意,上述事務委員會會議
    改於1998年1月23日(星期五)上午10時45分擧行
    ,會議的議程同時包括對廢物的進口實施管制
    一事。)

III. 上次會議後發出的參考文件

(臨立會CB(1)598號文件 ─ 一份題為“海下灣”的刊物; 臨立會CB(1)615號文件 ─ 《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
第9號每季營運報告》)

3.議員察悉自上次會議後,秘書處曾發出上述參考文件。

IV. 整體廢物管理策略
(臨立會CB(1)665(01)號文件)

4.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廢物設施)利用投影機講解管理
本港各類廢物的策略,有關的內容已詳載於討論文件
內。他強調整體廢物管理策略的下一階段工作是減少
廢物,政府當局現正制訂適當策略,以確保本港在下
一世紀可持續發展。

整體廢物管理策略

5. 一位議員批評政府當局在採用焚化還是堆填的方法
處理廢物方面擧棋不定,且未能制訂全面及長遠的廢
物管理策略,處理本港日益增多的廢物。他認為政府
當局應參考人口密度高的國家如日本的經驗,加快引
進現代化的能源回收焚化技術。

6.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廢物設施)解釋,直到八十年代
後期為止,堆填及焚化是處理本港廢物的兩個主要方
法。由於舊堆填區及舊式焚化爐帶來各種環境問題,
例如排放有害氣體、污染性液體、塵埃、酸性氣體及
致癌物質,加上廢物數量日益增多,尤其是不宜以焚
化方式處理的建築廢物,因此,當局在1989年的廢物
處理計劃中建議,初期的廢物處理策略以 3 個高科技
的大型策略性堆填區為基礎。日本雖主要以焚化方式
處理廢物,但在燃燒廢物的工序完成後,仍須以堆填
方式作最終的廢物處理。最近,位於市區的現有焚化
爐排放致癌物質的問題,已令日本人民益感關注。環
境保護署助理署長( 廢物設施 )表示,由於先進的能源
回收焚化爐可減低有毒污染物的排放量至可接受的水
平,從而達到現代的環保標準,加上該種技術在近年
已漸趨成熟,政府當局已由1994年開始,在關於減少
廢物的研究中探討以能源回收焚化方式處理都市廢物
的技術。當局在 1997 年9月委託顧問公司進行一項為
期18個月的可行性研究,探討該項技術所帶來的環境
影響、物色興建焚化爐的適當地點,以及評估其成本
影響。此項可行性研究將最遲於1999年完成,政府當
局估計以該項計劃的複雜程度及規模而言,本港將約
需8年時間才可提供能源回收焚化設施。

7. 關於處理醫療廢物及動物屍體的長遠解決辦法,環
境保護署助理署長(廢物設施)表示,政府當局於1995年
曾建議興建中央焚化設施,以便處理此等廢物。可是,
由於前立法局的議員對此項計劃的成本效益有所保留,
有關建議遂被撤回。雖然政府當局會研究長遠而言,以
共同焚化或把火化爐和能源回收焚化爐設於同一地點的
方式處理醫療廢物及動物屍體,是否一個可行的辦法,
但當局仍須考慮採取一些臨時措施處理此問題,因為現
時以堆填方式,或在包括屠房和醫院等現有設施以焚化
方式處理此等廢物的做法,實未能令人盡感滿意。政府
當局計劃在位於青衣的化學廢物處理中心處理醫療廢物
,並在屯門第38區興建獨立的動物屍體火化爐,但仍須
就此進一步進行環境及財政評估。倘上述後一項計劃進
展順利,該火化爐最快可於2000年啟用。

建築廢物

8. 為了履行在房屋發展方面的承諾,建築廢物的數量料
將有所增加,有見及此,議員對於此類廢物的處理策略
感到關注。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 廢物設施 )就此表示,
政府當局認為有需要減少堆填區接收的建築廢物數量,
以保留寶貴的堆填空間。當局已成立跨部門工作小組,
負責制訂綜合的管理策略,包括加強進行分類工作,篩
選建築廢物中適宜循環再造及在公眾傾卸場再用作填海
用途的惰性物料、設立適當的分類設施、促進減少廢物
的教育工作,以及向在堆填區棄置建築廢物的廢物產生
者收取費用。

9. 為改善建築廢物的管理而發出的工作守則及技術通告
並非強制性質,主席對其成效表示關注。環境保護署助
理署長( 廢物設施 )表示,發出此等文件的目的是對政府
樓宇的承建商施加約束。至於私人發展商,當局會以堆
填區收費計劃作為經濟上的障礙,阻止他們在堆填區棄
置建築廢物。

禽畜廢物

10. 議員就以符合經濟原則的方式使用禽畜廢物一事提
出查詢,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廢物設施)回覆時表示,
每日以堆肥方式處理的禽畜廢物約有 60 至70公噸,經
處理後,廢物量可減少 20 %。在堆肥過程中產生的最
後產品可循環再用為肥料。位於沙嶺的堆肥廠已運作了
一年,其產品主要出售予本地農民。政府當局會考慮擴
充堆肥廠的運作。一位議員建議當局探討以堆肥方式處
理從食肆收集所得的食物殘渣是否可行,並為堆肥產品
物色更多銷售途徑,包括開發內地市場。政府當局察悉
上述建議。

化學廢物、海洋污染廢物及低放射性廢物

11.主席籲請政府當局在處理化學廢物、海洋污染廢物
及低放射性廢物方面加強與廣東省政府的合作,以便
提供符合成本效益的服務。她察悉由於化學廢物處理
中心接收的廢物有所減少,其運作成本正在增加。政
府當局應考慮擴充化學廢物處理中心提供的服務,接
收在珠江三角洲一帶產生的化學廢物及海洋污染廢物
,從而盡量提高該中心的使用率。另一方面,香港缺
乏貯存及處理低放射性廢物的適當設施,故或可利用
設於內地的此類設施。

12.署理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回應時表示,政
府當局的一般政策是收回提供廢物處理服務的全部成
本。自1995年開始,當局已就處理化學廢物及海洋污
染廢物實施收費計劃,藉以分期收回全部成本。處理
海洋污染廢物的現行收費約可收回全部成本的25 %,
政府當局已建議把收回成本比率提高至31 %。根據《
國際防止海洋污染公約》的規定,香港有責任為使用
本港港口的遠洋船隻提供接收海洋污染廢物的設施,
化學廢物處理中心正是獲指定處理此類廢物的中心。
關於處理在廣東產生的廢物此項建議,政府當局必須
考慮本港居民的反應。至於管理低放射性廢物的問題
,世界各國所持的一般原則是由此類廢物的產生者負
責處理管理廢物的事宜。主席促請政府當局探討可循
何種途徑,讓香港及內地共用彼此的環境保護設施。

減少廢物

13.部分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應加倍努力,實施各項減少
廢物的措施。他們指出,香港缺乏鼓勵人們把廢物循
環再造的廢物分類設施,當局為環保行業提供的支援
亦不足,而且在當局的整體廢物管理策略中,避免產
生及盡量減少廢物的環保教育並未佔有明顯的位置。
一位議員以部分海外國家的做法為例,說明該等國家
均有制定法例及規例,以便實行把塑膠樽循環再用的
工作,並禁止使用發泡膠飯盒。他促請政府當局考慮
以強制性方式實施減少廢物的工作。

14.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廢物設施)回應時強調,政府
當局知道若要成功實施任何減少廢物計劃,取得社會
人士的支持及工商界人士的合作是重要的一環。為此
,當局會擧辦各種教育及宣傳活動。除了資助環保行
業及撥款進行與環保有關的計劃外,政府當局亦正積
極考慮採取若干措施,例如透過由廢物再造業人士進
行的局限性投標,向他們提供租金低廉的土地,以及
不把樓宇內用作貯存廢物的空間計入可用面積之內。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廢物設施規劃)補充,政府當局在
研究及發展符合環保標準的嶄新生產科技方面,一直
與專上院校保持密切聯繫,並在適當時提供資金,以
便進行有關的計劃。

15.關於需否為減少廢物採取立法措施一事,首席環境
保護主任 (廢物設施規劃) 表示,政府當局認為在最初
階段最好透過伙伴合作或自願的方式,來達到減少廢
物的目的。事實上,本地生產商已使用可循環再用的
物料製造塑膠樽,並與內地生產商設立把塑膠樽循環
再造的工業。此外,她亦澄清在需要處理的都市廢物
總數之中,發泡膠盒僅佔約 1 %。由於替代物料的價
錢較為昂貴及質素普遍差劣,在製成可用作取代發泡
膠的物料前,當局難以禁止使用發泡膠盒。

V. 為處理各項環境問題進行跨境合作及統籌的工作
(臨立會CB(1)665(02)號文件)

16.事務委員會在上次會議建議擧辦參觀廣東省環境保
護設施的活動,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3
跟進此事時表示,透過環境保護署與粵港環境保護聯
絡小組(以下簡稱"聯絡小組")的接觸而與內地有關當局
進行初步磋商後,有關方面建議議員參觀深圳的4項設
施。此等設施分別為福田保護區、濱河污水處理廠、
羅芬污水處理廠及媽灣發電廠。一俟定出是次參觀活
動的日期和行程,政府當局即會將之告知議員。

17.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3接著向議員簡
介粵港兩地透過聯絡小組的工作,就環境事宜進行合
作及統籌的概況。他強調在聯絡小組轄下已成立技術
小組,以便定期擧行會議,商討每年工作計劃的實施
細則,雙方的專家更會每兩個月擧行一次會議。政府
當局向議員保證,粵港兩地一直有保持密切的接觸,
以及交換有關雙方共同關注的環境問題的資料。

18.為加強聯絡小組的職能及提高其代表性,主席建議
成立由教育界、環保團體及商界等界別代表組成的機
構,向聯絡小組提供意見。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
局長(環境)3回應時表示,聯絡小組是一個由雙方政府
中負責環保工作的高級官員組成的機構,被視為具有
適當的官方代表性。政府當局經常就粵港兩地共同關
注的環境問題,徵詢已包括不同界別代表的環境諮詢
委員會及事務委員會的意見。透過上述渠道,政府當
局可收集各界意見。然而,政府當局會考慮主席的建
議。

19.為方便了解聯絡小組的工作,議員認為就聯絡小組
轄下為處理雙方共同關注的污染問題而採取的聯合行
動計劃,提供有關其可量度目標的詳細資料,是相當
重要的一點。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3回
應時表示,聯絡小組一直有嘗試提高其工作的透明度
。在每次會議結束後,聯絡小組均會發放新聞公布,
讓市民得知會議的結果。此外,小組亦已向前立法局
環境事務委員會提交進度報告。署理環境保護署助理
署長 (環境評估及噪音)補充,就本港而言,當局會定
期向市民公布各種環境數據,例如水質及空氣質素指
標。至於可否發放和內地有關的資料,政府當局必須
先行諮詢廣東有關當局。

20.主席對后海灣水質日漸惡化的問題表示關注,並要
求當局提供為解決此問題而採取的任何聯合行動的資
料。署理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 環境評估及噪音)表示
,聯絡小組已於1995年完成有關后海灣水質的聯合監
測研究,並於1995年年底委託顧問公司進行后海灣水
質區域管制策略研究,此項研究預計於1998年年初完
成。研究結果將連同有關建議,於1998年年中提交環
境諮詢委員會審議。有關方面已於1997年12月初完成
后海灣行動計劃的檢討,粵港兩地會加強執行管制措
施,改善該區的水質。

21.至於珠江三角洲一帶的空氣質素,署理環境保護署
助理署長(環境評估及噪音)表示,此問題是聯絡小組
最感關注的事項之一。聯絡小組將會就珠江三角洲一
帶的空氣質素成立研究小組,進行有關的研究及制訂
改善空氣質素的行動計劃。政府當局會以書面向議員
提供有關研究小組工作時間表的資料。

22. 關於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I階段的環境影響評估
研究的進度,署理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環境評估及噪
音)表示,該項研究的第I及II期工作將分別於1998年的
上半年及下半年完成。第I期研究工作的報告將於1998
年 3 至 4 月間提交環境諮詢委員會省覽。議員要求當
局盡早向他們匯報該報告的內容,政府當局察悉此項
要求。

23.主席對東江水的污染問題表示關注,規劃環境地政
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3回應時解釋,淡水的供應屬工
務局的職責範圍。據他所知,該局一直有聯同水務署
與廣東有關當局保持密切聯繫,確保本港所獲供應的
淡水質素良好。

24.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10時3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