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1293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1/PL/EA

臨時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8年2月20日(星期五)
時 間:上午8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曹王敏賢議員(主席)
劉江華議員(副主席)
何鍾泰議員
吳清輝議員
胡經昌議員
梁智鴻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莫應帆議員
陳榮燦議員
楊耀忠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健儀議員
羅祥國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王紹爾議員

缺席委員:

朱幼麟議員
何承天議員
夏佳理議員
陳財喜議員
蔡素玉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議程第IV及V項的討論

環境保護署署長
羅樂秉先生

署理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
栢嘉禮先生

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廢物設施)
黃耀錦先生

環境保護署首席環境保護主任(特殊廢物設施)
林炳權先生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環境保護署首席環境保護主任(廢物政策及技術支援)
李志剛先生

衞生福利局助理局長
劉展文先生

醫院管理局副執行總監
高永文醫生

醫院管理局高級行政經理
胡國雄先生

衞生署首席醫生
梁禮文醫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1)1
司徒少華女士
I. 通過會議紀要
(臨立會CB(1)935號文件)

1997年12月19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下次會議的日期及討論事項

2.議員同意在1998年3月20日上午8時30分與交通事務委
員會擧行聯席會議,聽取政府當局就石油氣的士試驗計
劃的進度所作的簡報。事務委員會將於聯席會議結束後
,隨即在上午9時擧行例會,討論下列事項 --
  1. 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I期工程的第I階段環境影
    響評估工作的進度報告;

  2. 城門河水的污染問題;及

  3. 東江水的污染問題。
(會後補註:經環境事務委員會及交通事務委員會的主
席同意,上述聯席會議及事務委員會例會已改期於1998
年3月26日擧行。此外,經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
主席同意,事務委員會將於1998年4月1日上午10時45分
擧行聯席會議,就上述(c)項議題進行討論。)

3.主席告知與會各人,按照《臨時立法會議事規則》第
77(14)條的規定,每個事務委員會在會期內須最少向臨
時立法會(下稱"臨立會")作出報告一次。事務委員會的
報告將送交議員審閱,以徵詢其意見,並由議員於事務
委員會下次會議席上通過。

III.上次會議後發出的參考文件
(臨立會CB(1)889號文件

《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的重點工程項目第16號每季
進度報告》;及臨立會CB(1)942號文件 粵港環境保
護聯絡小組第8次會議結果的報告)

4.議員察悉自上次會議後,秘書處曾發出上述參考文
件。

IV. 醫療廢物管理的進度報告
(臨立會CB(1)957(01)號文件)

醫療廢物處置設施

5.議員普遍同意能源回收焚化技術是香港廢物管理策略
的新路向,他們詢問何以需要改善位於青衣的化學廢物
處理中心來處理醫療廢物,而不加快把能源回收焚化技
術引進香港。鑑於現時產生的醫療廢物數量日漸減少,
主席對有關建議的經濟效益表示懷疑。她亦質疑是否有
必要以焚化方式處置所有種類的醫療廢物,因為部分醫
療廢物可作生物降解,而不會危害環境。一位議員支持
在化學廢物處理中心焚化醫療廢物的建議,並促請政府
當局加快實施該項建議。

6.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廢物設施)回應時表示,政府當
局知道現代化的能源回收焚化技術在香港整體廢物管理
策略方面擔當重要的角色。當局在1997年9月展開為期
18個月的可行性研究,探討和能源回收焚化技術引進香
港有關的各種具體事項。政府當局打算盡快提供該等設
施。至於海外國家所得的經驗,當局表示新加坡用了4
年時間興建該等設施。若工程進展順利,香港最少需時
4年興建有關設施。然而,鑑於該計劃的性質複雜及規
模龐大,加上籌備工作眾多,包括就興建焚化爐的選
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研究、土地回收,清拆行動或可
能需要進行填海工程,當局可能需要長達8年的時間才
可提供該等設施。政府當局會探討是否可能將醫療廢
物和其他廢物一起焚化,或在同一地點設置醫療廢物
焚化爐和建議中的能源回收焚化爐,作為長遠的安排
。儘管如此,當局必須考慮採取各項臨時措施處理醫
療廢物,因為現時以堆填方式,或在包括屠房和醫院
等現有設施以焚化方式處理醫療廢物的做法,實未能
令人盡感滿意。有關的撥款建議如獲得通過,當局預
計可於1999年年初實施在化學廢物處理中心妥善處置
醫療廢物的臨時措施。化學廢物處理中心的較長遠改
善工程,則需時一至兩年方可完成。以時間安排而言
,現時的建議可提早提供妥善的醫療廢物處置設施。

7.在醫療廢物的增長方面,政府當局表示,由於醫院
管理局(下稱"醫管局")已增加對廢物作分類處理,當
局預計在2011年時,每日產生的醫療廢物只有約16公
噸,數量遠較先前在1993年估計的25公噸為少。目前
,每日產生的醫療廢物約有10公噸,其中約 6公噸來
自公立醫院及政府診所。就化學廢物處理中心在處理
醫療廢物方面的接收能力而言,政府當局預期不會出
現任何問題。化學廢物處理中心每日可接收及處理15
公噸醫療廢物,此情況最低限度可維持至2008年。

8.至於是否有必要以焚化方式處置醫療廢物,環境保
護署助理署長(廢物設施)對此作出評論時表示,焚化
醫療廢物是最安全的處置方法。醫管局副執行總監解
釋,部分醫療廢物如利器及針筒,均可能具有傳染性
及對公眾構成危險,因而必須分開作焚化處理,以保
障市民的健康及安全。其他醫療廢物如人體部分及被
切除的器官亦有必要作出特別處理,以免有礙觀瞻。
現時已訂有各類指引供醫療專業人士參考,讓他們評
定某類廢物應否被界定為醫療廢物,以及加以區分以
便作出妥善處理。

9.議員強調,就化學廢物處理中心處置醫療廢物的建
議進行公眾諮詢是相當重要的。部分議員關注到此擧
可能會對附近的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並促請政府當局
在落實有關建議前盡早徵詢區內人士的意見。政府當
局回應時表示,當局於1996年11月在化學廢物處理中
心進行焚化醫療廢物的試驗,結果證實在化學廢物處
理中心焚化醫療廢物,在技術上是可行的。由於政府
當局一直有密切監察化學廢物處理中心的運作情況,
以確保該中心在處置化學廢物時能符合嚴格的廢氣管
制標準,因此,有關建議應不會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
。當局曾於1997年年初就該項建議諮詢葵青區議會,
有關的區議員促請政府當局進行更深入的研究。經考
慮葵青區議會提出的意見,以及有需要確保化學廢物
處理中心在處置醫療廢物方面的技術可行性,政府當
局打算進行補充的環境影響評估,從而確定該建議是
否可行,以及對相關的環境、健康及交通影響作出研
究。在得出上述環境影響評估的結果後,政府當局會
進一步諮詢葵青區議會及環境諮詢委員會。政府當局
強調,當局對各方意見持開明的態度,並會考慮公眾
就有關建議提出的意見。

10.在提供醫療廢物處置服務的成本方面,政府當局打
算除收回處理廢物的成本外,同時向醫療廢物產生者
收回改善化學廢物處理中心的費用,一位議員對此表
示有極大保留。他認為要求醫療廢物產生者支付化學
廢物處理中心的改善費用,對他們實有欠公允,因為
在化學廢物處理中心處理醫療廢物只屬一項臨時措施
。此外,由於廢物產生者的數目較少,他們承擔的費
用將相當龐大。

11.署理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解釋,就處置醫
療廢物收取費用,是符合污染者自付原則的做法,政
府當局的政策目標是分期收回提供有關服務的全部成
本及運作費用。政府當局會考慮議員提出的意見,然
後才就將會提交立法機關通過的醫療廢物收費計劃建
議作出最後決定。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廢物設施)補
充,政府當局已就建議中的收費計劃與醫學界進行初
步諮詢,並會與有關的各方會面,討論各項細節。

12.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廢物設施)回應一位議員的提
問時表示,化學廢物處理中心現時的經營者將負責進
行所需的改善工程,以及營辦在化學廢物處理中心提
供的醫療廢物處置服務。政府當局認為建議中的安排
不但適當,並且符合經濟效益。當局會仔細研究化學
廢物處理中心經營者提交的財政建議,並密切監察其
表現。他向議員保證,有關的財政建議須經中央投標
委員會審核及批准。

醫療廢物管理的過渡安排

13.一位議員詢問,在設立妥善的處置設施前,當局訂
有何種過渡安排以處理醫療廢物。他特別關注到在醫
療廢物產生至棄置期間,負責有關工作的各方與政府
部門之間在醫療廢物管理方面的合作及協調情況。

14.政府當局告知議員,在每日產生的10公噸醫療廢物
中,有3公噸由醫院的焚化爐及兩個臨時市政局管理的
火化爐處置,另有3公噸按照行政許可證制度,以掘坑
覆蓋的方式在堆填區處理,其餘的醫療廢物則和住宅
廢物混集後棄置在堆填區。在過渡期間,當局會繼續
實施現行安排,由兩個臨時市政局收集人體部分及人
體組織,然後送交醫院的焚化爐及兩個臨時市政局轄
下的火化爐焚化。政府當局理解為香港制訂全面的醫
療廢物管理策略的重要性。除了加快提供妥善的處置
設施外,政府當局亦建議分期實施立法管制計劃,對
收集、運送及處置醫療廢物作出監管。管制計劃如要
取得成功,實有賴醫療專業人士的合作及各政府部門
之間的協調。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廢物設施)察知議
員關注的事項,並答允就現行安排提供更多資料,特
別是關於運送醫療廢物方面的資料。

15.醫管局副執行總監闡述醫療專業人士現時在處理醫
療廢物方面採取的安排時表示,醫管局已為公立醫院
制定管理醫療廢物的工作守則。香港醫學會亦已發出
指引供私家醫院及診所參考。對於由個別人士如門診
病人產生的醫療廢物,則較難作出監管。雖則如此,
處置此類醫療廢物的問題應不算嚴重,因為所產生的
廢物數量極少。梁智鴻議員補充,醫療專業人士在確
保妥善處理醫療廢物方面一向非常合作。可能具有傳
染性及對公眾構成危險的醫療廢物,均已按照現行指
引被區分開來,並放進特別設計的"保險箱"內,由廢
物收集商收集以便棄置。

V.動物屍體焚化爐的進度報告
(臨立會CB(1)957(02)號文件)

16.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廢物設施)向議員簡報提供動
物屍體處置設施的最新進展。他表示當局的初步建議
,是興建獨立的動物火化爐來處理動物屍體。現時可
供考慮作興建火化爐的地點包括屯門第38區的用地,
以及位於北區的若干用地。政府當局亦會研究把動物
屍體和其他廢物一起焚化,或在同一地點設置動物火
化爐和建議中的能源回收焚化爐的可能性。他強調,
政府當局在決定日後的工作路向時,會考慮各個方案
所需的時間及成本和在用地方面的限制。

17.議員就有關建議的經濟效益提出疑問,因為建造動
物火化爐的成本估計高達1億元,但需要處置的動物屍
體卻為數不多,而且當局需要一段長時間才能提供有
關設施,並有可能會興建能源回收焚化爐以焚化不同
種類的廢物。

18.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廢物設施)回應時重申,政府
當局在廢物管理方面的長遠策略,是採用現代化的能
源回收焚化技術處置本港各類都市廢物,並致力在可
行範圍內盡早提供能源回收焚化設施。可是,從環境
、衞生及觀瞻的角度來看,在屠房火化及以堆填方式
處置動物屍體的現行安排實有欠理想,因此,當局認
為提供處置動物屍體的臨時設施,是極為可取的做法
。雖然動物屍體的數量較少,但當局認為以符合現代
環境標準的方式焚化動物屍體,是最可取的處置方法
。至於在化學廢物處理中心焚化動物屍體是否可行,
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廢物設施)解釋,由於動物火化
爐的設計規格與廢氣管制標準有別於化學廢物處理中
心的標準,當局有必要提供特別建造的動物火化爐。

19.關於廢物處置設施的選址,政府當局在作出評論時
表示,即使環境影響評估研究的結果確定不會對環境
造成不良影響,要求有關地區的居民接納在其居所附
近設置該等設施,往往十分困難。由於事務委員會委
員對於在屯門第38區興建動物火化爐的建議有所保留
,政府當局遂於1997年10月在北區物色其他地點。選
擇北區的原因是由於該處極接近動物屍體的主要來源
,亦即將於1999年落成的上水屠房。此擧可盡量減少
因運輸動物屍體而對環境造成的不良影響,亦可把運
輸成本減至最低。然而,初步評估的結果顯示,在北
區物色的用地中並無可供即時使用的土地,部分地點
的開拓工程不但成本高昂,而且相當費時。

20.部分議員認為就設置火化爐而言,北區是較屯門更
為理想的地點。鑑於上水屠房鄰近石湖墟污水處理廠
,他們建議把動物火化爐設於該兩項設施附近,以便
處理火化爐排放的污染物,以及利用動物屍體製造各
種副產品。

21.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廢物設施)回應時解釋,政府
當局在 1995年選擇屯門第38區作為興建中央焚化設施
的地點,以便處置動物屍體及醫療廢物。雖然有關的
環境影響評估研究證實該計劃不會對當地環境造成不
良影響,但屯門區議會仍反對進行有關工程。至於把
建議中的動物火化爐設於石湖墟污水處理廠及上水屠
房隔鄰,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廢物設施)指出,從環
境及衞生的角度來看,該項建議並不可取,因為此擧
會導致火化爐和上水濾水廠相當接近。環境保護署首
席環境保護主任(特殊廢物設施)補充,政府當局並無
計劃在上水屠房內設立副產品廠,因為現時設於堅尼
地城屠場並將於1999年拆卸的副產品廠,已證實無利
可圖。

22.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廢物設施)結束討論時強調,
政府當局會就各個已物色的地點進一步進行研究,並
就最適當的地點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當局會就選定的
地點諮詢區內人士。他向議員保證,提供動物火化爐
是否符合經濟效益,將會是政府當局決定是否實施有
關計劃時考慮的主要因素之一。

23. 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10時2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