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

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692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1/PL/EA

臨時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11月21日(星期五)
時 間:上午8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曹王敏賢議員(主席)
劉江華議員(副主席)
何承天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清輝議員
胡經昌議員
梁智鴻議員
陳財喜議員
楊耀忠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健儀議員

缺席委員:

朱幼麟議員
夏佳理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莫應帆議員
陳榮燦議員
羅祥國議員
蔡素玉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議程第IV及V項的討論

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
鄧國斌先生

署理環境保護署署長
趙德麟博士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2
栢嘉禮先生

署理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廢物設施)
林炳權先生

署理首席環境保護主任(廢物設施管理組)
吳有榮先生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1
林錦平小姐

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環境評估及噪音)
陳鴻先生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噪音監理及政策組)
陳錦新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1)1
司徒少華女士
I. 通過會議紀要
(臨立會CB(1)469及CB(1)480號文件)

1997年10月13及24日事務委員會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
過。

II.下次會議的日期及討論事項

2.議員同意下列安排
  1. 於1997年12月19日(星期五)上午8時30分與衞生事
    務委員會擧行聯席會議,討論整體廢物管理策略
    ,並在此議題下研究處理醫療廢物的問題;及

  2. 在聯席會議結束後立即擧行事務委員會下次例會
    ,討論為處理各項環境問題而進行的跨境合作及
    統籌工作。
[會後補註:經主席及衞生事務委員會主席鄧兆棠議員同
意,衞生事務委員會委員將獲邀參與環境事務委員會會
議中有關整體廢物管理策略的討論。]

3.主席向事務委員會報告下列事項 ─
  1. 環境問題諮詢委員會將於1997年12月17日(星期三)
    上午10時30分作禮節性拜訪,秘書處已於 1997 年
    11月14日發出臨立會CB(1)495號文件,將有關的
    詳細安排知會各委員;及

  2. 環境事務委員會委員獲邀出席房屋事務委員會及
    交通事務委員會於 1997年12月15日擧行的聯席會
    議,就發展基建設施,以配合政府當局由1999年
    起每年興建85 000個住宅單位的目標進行討論。
III. 上次會議後發出的參考文件

(臨立會CB(1)438號文件 ─ 政府當局對沙螺洞發展有限
公司就沙螺洞發展計劃發出的函件作出回應的文件)

4.議員察悉自上次會議後,秘書處曾發出上述參考文件。

IV. 建議增加使用選定的廢物轉運站
(臨立會CB(1)504(01)號文件)

5.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2向議員簡介上述
參考文件的重點如下 ─
  1. 政府當局建議擴大選定的廢物轉運站現時的服務
    範圍,使之除接收由政府收集並由兩個臨時市政
    局送往該處的廢物外,同時接收由私人廢物收集
    商收集的廢物。此建議的好處是既可盡量利用各
    個廢物轉運站,兼且有助紓緩小型廢物收集車輛
    把廢物從廢物收集點,長途跋踄運往堆填區的過
    程中所產生的交通及車輛廢氣問題。按照初步構
    思,在1998年年初展開的試驗計劃中,當局將會
    開放西九龍廢物轉運站及港島東廢物轉運站,接
    收私人廢物收集商收集的廢物;

  2. 此項建議純屬自願性質。倘私人廢物收集商選擇
    採用廢物轉運站的服務,便須繳付服務費。然而
    ,該項收費並不包括政府當局計劃在日後徵收的
    堆填區費用。不選用廢物轉運服務的私人廢物收
    集商可繼續現行的做法,把廢物直接送往位於新
    界的3個策略性堆填區;

  3. 政府當局已就此項建議徵詢多個私人廢物收集商
    協會的意見。該等協會基本上歡迎當局實施該項
    建議,但卻要求降低建議中的服務費。當局將於
    下周安排私人廢物收集商參觀兩個選定的廢物轉
    運站,讓他們更深入了解廢物轉運站的運作情況
    。政府當局亦會於1997年12月初就此項建議諮詢
    兩個臨時市政局;及

  4. 政府當局將會密切監察試驗計劃的實施情況,並
    在該計劃推行6個月後進行檢討,以評估其成效
    ,及在有需要時作出改善。

6. 議員大致上支持該項建議,此擧可鼓勵私人廢物收集
商採用廢物轉運站的服務,以收廢物轉運站制度在運送
廢物往堆填區方面所帶來的環保效益。然而,對於建議
中的服務費、兩個選定的廢物轉運站有否足夠的廢物接
收能力,以及兩個臨時市政局現時在各個廢物轉運站的
運作情況可能受到的干擾,部分議員表示關注。

7. 關於建議的廢物轉運服務收費計劃,一位議員促請政
府當局重新研究建議的收費水平,以便提供充足的經濟
誘因,吸引私人廢物收集商使用該項服務。另一位議員
認為政府當局在制訂收費計劃時,應研究私人廢物收集
工作的成本架構,而不是著眼於向私人廢物收集商提供
該項服務所需的成本。

8.為釋除議員的疑慮,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
境)2解釋,政府當局明白有需要為可能使用該項服務的
人士,把服務費定於商業上吸引的水平。由於廢物轉運
服務會為私人廢物收集商提供另一個純屬自願性質的廢
物處理方法,政府當局已特意決定不向使用者收回提供
服務的全部成本。現時的建議僅旨在收回提供該項服務
的邊際成本。在釐定該兩個選定廢物轉運站的收費水平
時,政府當局已考慮到使用廢物轉運服務的私人廢物收
集商可從中節省的資源,例如前往堆填區的路程、運輸
成本、隧道費及運送時間等。此外,為達致收回整體邊
際成本總數的目標,政府當局已在計劃內設定若干相互
補貼措施。因此,港島東廢物轉運站及西九龍廢物轉運
站在繁忙時間的收費亦各有不同,分別為每公噸廢物85
元及65元。建議的收費將會收回廢物轉運服務邊際成本
約三分之一的費用。倘政府當局日後決定開放更多廢物
轉運站供私人廢物收集商使用,便會檢討個別廢物轉運
站的收費。擧例而言,倘當局日後開放九龍灣廢物轉運
站,則基於該轉運站鄰近將軍澳的新界東南堆填區,使
用者可從中節省的資源將會較少,政府當局可能須收取
根本不足以收回邊際成本的較低費用,以吸引使用者使
用該廢物轉運站。政府當局察悉一位議員的建議,亦即
擴大兩個選定廢物轉運站在收費率方面的差異,以顧及
港島區廢物收集商把廢物送往新界的堆填區時須繳付較
多隧道費的情況。

9.關於兩個選定廢物轉運站的廢物接收能力,署理首席
環境保護主任(廢物設施管理組)表示,西九龍廢物轉運
站及港島東廢物轉運站每日能夠處理的廢物數量分別是
2 500 公噸及 1 200公噸。港島東廢物轉運站及西九龍廢
物轉運站的平均使用率,分別是其廢物接收能力的 8成
及 6成。港島西廢物轉運站啟用後,已大大減少港島東
廢物轉運站所接收由政府收集的廢物數量。兩個選定廢
物轉運站現時均有效運作,在繁忙時間內運送往該處的
廢物均迅速獲得處理。據政府當局估計,該兩個廢物轉
運站每日將會分別接收約400至500公噸由私人廢物收集
商收集的廢物,該兩個轉運站均具有足夠的接收能力,
可以應付有所增加的廢物量,絕不會對兩個臨時市政局
現時的運作造成任何不良影響。為鼓勵私人廢物收集商
在非繁忙時間使用廢物轉運服務,港島東廢物轉運站及
西九龍廢物轉運站將會提供折扣優惠,實施分別為每公
噸廢物65元及50元的較低收費。現已投入服務的 5 個廢
物轉運站的平均使用率是7成。在開放更多廢物轉運站
供私人廢物收集商使用前,政府當局會審慎評估各個廢
物轉運站在處理來自所屬地區而由政府收集的廢物的能
力,以及由私人廢物收集商送往廢物收集區的估計廢物
數量。在這方面,主席表示除提供折扣優惠外,政府當
局亦應考慮作出若干行政安排,阻止私人廢物收集商在
繁忙時間使用廢物轉運設施。

10.關於試驗計劃中所須達致的目標,署理首席環境保護
主任 (廢物設施管理組) 表示,每日運往堆填區棄置的廢
物共有 16 000 公噸,其中7 000公噸是建築廢物。至於其
餘9 000公噸城市廢物,有3 000公噸是由私人廢物收集商
運往堆填區的。因此,兩個廢物轉運站需要額外處理的
1 000公噸廢物,在現時由私人廢物收集商每日直接運往
堆填區的城市廢物總數中,僅佔約三分之一而已。以每
輛廢物收集車估計可運載4至5公噸廢物計算,開放一個
廢物轉運站以接收私人廢物收集商收集的廢物,將可把
運載廢物往堆填區的車輛數目減少約100架次。

11.一位議員指出,引進現代化的能源回收焚化爐,將會
是本港廢物管理策略的新方向。他詢問將來是否需要開
設更多廢物轉運站及堆填區。署理環境保護署署長回應
時表示,在 "1989年廢物處理計劃"中,政府當局已計劃
設立共有9個廢物轉運站的網絡,其中5個轉運站已經投
入服務。由於廢物轉運站為運載數量龐大的廢物提供一
套較清潔及有效的制度,轉運站的運作將有助以堆填及
焚化的方式處置廢物。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 (
環境)2補充,現代化的能源回收焚化科技將會減少須運
往堆填區棄置的廢物數量,從而延長堆填區的壽命。因
此,闢設新堆填區的工作可押後進行。

12.在闡釋共有9個廢物轉運站的網絡的情況時,署理首
席環境保護主任(廢物設施管理組)表示,位於西九龍填
海區的西九龍廢物轉運站會為荃灣區提供廢物轉運服務
。沙田廢物轉運站則為新界東北一帶包括大埔及沙田提
供服務。至於仍未投入服務的 4 個廢物轉運站,其中北
大嶼山及離島廢物轉運站的建造工程已經展開。新界西
北廢物轉運站的籌備工作亦正在進行,其建造工程合約
將於1998年年中招標。該轉運站的選址將會是位於屯門
與元朗兩個廢物收集區之間的一個交通利便的地點。新
界北廢物轉運站的初步籌劃工作亦已展開。

13. 一位議員知悉本港每日約會產生7 000公噸建築廢物,
他詢問由於廢物轉運站不會處理此類廢物,當局將會怎
麼辦。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 (環境)回應時表示,現時
建築廢物會直接運往公眾傾卸場作填海用途,或被送往
堆填區。關於棄置建築廢物問題的長遠解決方法,土木
工程署已委聘顧問就此進行研究,有關工作預料可於
1997年12月初完成。政府當局會根據研究的結果,把處
置建築廢物的計劃及措施納入整體廢物管理策略中。

14.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2回答一項有關擬
議堆填區收費計劃的查詢時表示,當局須花費很多時間
及精力,制訂廢物收集商及納稅人均可接受並對雙方公
平的建議。政府當局正就經修訂的建議諮詢有關各方,
並將於1998年1月擧行的事務委員會會議匯報該計劃的最
新進展。

V. 已裝設的隔聲屏障的效用
(臨立會CB(1)504(02)號文件)

15. 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環境評估及噪音)利用圖片講解
各類直接的噪音緩解措施的效用,這些措施包括隔聲屏
障、隔音罩、低噪音路面及樓宇設計。議員表示是次講
解非常詳盡,令他們對此事有更深入的了解。

16.議員察悉自80年代中期開始,本港共設置了約10千米
長的隔聲屏障。議員要求政府當局盡可能就設置該等屏
障的成本提供資料。關於採用低噪音路面的問題,環境
保護署助理署長 (環境評估及噪音)表示,使用該種路面
已成為建造所有新公路的一項標準措施,因為該種路面
能有效減低交通噪音,並可減低發生交通意外的機會,
不過,每隔4至5年便須再鋪設路面物料。

17. 關於隔聲屏障的效用與其結構如物料、形狀及長度
有否關連的問題,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環境評估及噪
音)回答時解釋,在不同情況下會使用不同物料如混凝
土、木材、透明板及疏孔金屬製造隔聲屏障。所用物
料的最低重量為每平方米 10 千克。為免對景觀造成阻
礙,裝設於鄰近住宅樓宇的屏障一般都會採用透明板
。對於多層樓宇的高層單位而言,曲線型屏障較垂直
型屏障更能有效緩解噪音問題,而頂部呈彎曲型的設
計亦不會影響空氣流通。對噪音感應強而位處無掩蔽
地點的樓宇,通常須設置較長的屏障以提供較佳的保
護。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 (環境評估及噪音) 回答一項
問題時解釋,在小冊子所載圖片中,設置在將軍澳隧
道公路近康盛花園之處的屏障,以及城門隧道公路近
美林邨和美城苑的屏障,均用以保護對噪音感應強的
地方,不過在拍照當日並未建成,且於其後才建成而
已。

18.雖然從環保角度而言,人們通常支持採用直接的噪音
緩解措施,但一位議員指出,政府當局經常只答允採取
間接的技術補救措施,例如裝設備有隔聲物料的窗戶及
冷氣機,以緩解交通噪音。他籲請政府當局檢討現時為
新建道路提供噪音緩解措施的程序,以改善各政府部門
之間的溝通和合作。

19. 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環境評估及噪音)回應時表示,
在香港市區實施直接的噪音緩解措施時,政府當局必須
顧及各項技術及安全方面的考慮因素,例如結構上的限
制、阻礙行人使用路面的問題及與司機的視線要求不符
等。政府當局會仔細評估每一個案的獨有情況,並審慎
地採取適當的措施。然而,當局的一般原則是盡可能及
在符合成本效益的情況下,以直接的緩解措施對付交通
噪音問題。關於加強各個處理道路工程的政府部門的溝
通及合作一事,政府當局堅持在現行機制下,當局會進
行環境影響評估的研究,全面及客觀地評估道路工程可
能帶來的交通噪音影響,包括研究實施直接噪音緩解措
施的可行性。此外,當局亦會考慮受影響居民的意見。
政府當局強調,規劃環境地政局會繼續負責整個過程的
統籌工作,確保各有關部門予以充分合作。

20.關於在現有公用道路上實施噪音緩解措施的問題,規
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1表示,當局已選出現
有道路的 18條支線,進行裝設隔聲屏障或隔音罩的技術
可行性研究。此項研究於1996年10月展開,並預期在1998
年年中完成。

21.一位議員關注的是,對於沿現有道路裝設的隔聲屏障
及隔音罩,能否有效把交通噪音水平降低至香港規劃標
準與準則中,為住宅處所訂定的 70 分貝(A) 的最高噪音
標準。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 (環境評估及噪音) 回應時表
示,根據環境保護署就已裝設的屏障所進行的測試結果
,經校正評估的所量度噪音聲級與預期噪音聲級非常接
近。換言之,已裝設的屏障能有效阻隔交通噪音。副主
席建議採取較嚴謹的噪音標準,以加強此方面的保障。
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環境評估及噪音)回應時表示,香
港與荷蘭等海外國家有所不同,後者把晚間的道路交通
噪音上限訂於40至50分貝(A)的水平,但提高香港現時採
用的標準卻有實際困難,因為在若干情況下,噪音情況
甚至未能達到現時的可接受噪音水平。

22.除實施直接及間接的技術補救措施以緩解交通噪音外
,一位議員建議政府當局就積極的噪音管制措施如噪音
干擾技術進行研究。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環境評估及噪
音)表示,該種技術通常用於控制幽閉空間的噪音,例如
冷氣管道、變壓室或冷卻塔,而非為受到交通噪音影響
的無掩蔽噪音感應地方提供保護。

23.一位議員指出,為遵守特定的噪音緩解規定,發展商
必須受到樓宇設計限制的規限。他以香港科技學院(柴灣)
員工宿舍為例,指出該處所有面向地下鐵路路軌的窗戶
,均須裝設固定的玻璃,但此種設計卻令居住單位內出
現空氣流通的問題。他促請政府當局檢討是否需要制訂
此等規定。政府當局察悉有關的關注事項,並答應加以
研究。

VI.其他事項

24.陳財喜議員建議安排一項參觀活動,參觀廣東省的環
保設施,以增進粵港兩地的了解。議員同意在事務委員
會下次會議研究此項建議。

[會後補註:經主席同意,該項建議已於1997年11月21日
轉達政府當局,以便展開籌備工作。]

25.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10時4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