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7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1/PL/ED

臨時立法會
教育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12月19日(星期五)
時 間:上午10時45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楊耀忠議員(主席)
吳清輝議員(副主席)
林貝聿嘉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 釗議員
葉國謙議員

列席議員 :

周梁淑怡議員

缺席委員 :

朱幼麟議員
李家祥議員
唐英年議員
馬逢國議員
黃宏發議員
羅祥國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

所有議程項目

教育統籌局副局長(3)
黎以德先生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2)1
陳景光先生

教育署署長
余黎青萍女士

議程項目V

教育署助理署長(學位分配及支援)
鄭文耀先生

議程項目VI

學生資助辦事處監督
韋冠文先生

高級教育主任(私立學校檢討)
潘漢雄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3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4
袁家寧女士

I 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臨立會CB(1)650號文件)

事務委員會1997年11月21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2.議員同意,1998年1月16日(星期五)上午10時45分擧
行的下次定期會議的議程會包括以下事項,但確實討
論事項有待政府當局確定 ─

  1. 修改教科書;

  2. 資訊科技教育的策略;及

  3. 檢討向幼稚園提供直接資助的安排。

III 自上次會議擧行至今發出的資料文件
(臨立會CB(1)530、572、644及673號文件)

3.議員察悉,秘書處曾發出4份資料文件,供他們參閱。

IV 母語教學
(臨立會CB(1)678(01)號文件)

4.主席察悉部分學校已提出上訴,要求保持以英語為
教學語言,他提醒議員避免討論個別個案,應集中研
究推行母語教學所涉及的政策事宜。

推行母語教學政策

5.教育署署長強調,母語教學政策的目的,是讓學生
透過適當的教學語言,得以有效及愉快地學習,並使
學生可以掌握「兩文三語」,既可中英兼擅,書寫順
暢的中、英文,又可操流利的粵語、普通話和英語。
因此,政府當局會同樣重視中、英文。該等符合指定
條件,可以有效使用英語教學的學校,可申請批准以
英語為其教學語言,但教育署署長重申,此等批准並
不是對有關學校表現的評注,也不應視為將學校歸類
。不少以中文為教學語言的學校均為優質學校,一直
保持高水平的教學質素。

6.議員普遍同意,為減少誤會及抗拒,教育署在推行
該政策前,應確保公眾有更充分的準備。他們建議當
局採取多項措施,包括確保中學教育與高等教育有適
當的銜接;表揚成功以中文為教學語言的學校為典範
;為正實施母語教學的學校提供更多資源,以及要求
官立學校率先採用中文為教學語言。

7.教育署署長回應時表示,教育署多年來一直透過各
式各樣的活動,積極推廣母語教學。該等活動包括擧
辦研討會和簡報會、透過媒體廣播及教育公眾。此外
,該政策的目的已在《 中學教學語言指引 》(下稱“
《指引》”)小冊子清楚訂明,而《 指引 》本身亦是
為期兩個月的公眾諮詢的成果。

8.有關與高等教育銜接的問題,政府當局表示,有鑑
於公眾關注到學生升讀專上學院後須作出適應,習慣
更經常使用英語,所以有關當局已明確表示,各學校
可在高中階段,以更靈活的方式落實教學語言政策。

9.有關表揚成功以中文為教學語言的學校為典範的建
議,教育署署長指出,政府當局一直以來均樂於公開
褒獎此等表現出色的學校。她繼而請議員注意研究所
得的結果,就香港中學會考中文及英文兩科而言,傳
統以中文授課的中學,其學生的合格率一直高於全港
學生的平均合格率。

10.有關支援措施,教育署署長強調,自母語教學政策
於1986年實施以來,教育署一直為採用中文為教學語
言的學校提供額外資源,以加強英語的教與學。當局
所採取的支援措施包括提供額外的英文教師;提供圖
書館津貼,作添置英語讀物及其他教具之用;將課室
間格,以便英文科分組上課;為每間此類學校安裝一
套額外的無線耳筒接收系統,以增加通過聆聽活動來
教學及學習的機會。議員察悉,最近設立的優質教育
基金,可進一步為實行母語教學的學校提供資源。

11.有關官立學校的角色,教育署署長強調,為確保公
平對待各學校,以及為家長提供更多選擇,當局不宜
強制規定所有官立學校實行母語教學。此外,36所官
立學校中,也只有14所會以英語為教學語言。

12.教育署署長解釋母語教學政策有利學生,她不贊同
因為某些學校不願放棄英語為教學語言而應該調整推
行該政策的步伐。她一再重申,政府當局決心推行該
項政策,因為世界各地及香港所進行的教育研究所得
結果均顯示,對大部分學生而言,以母語教學,學習
成效更大。在下個學年,實行母語教學的學校數目會
由約 80 間增至300間,教育署署長估計,政策推行一
段時間後,母語教學的成效會更為顯著。然而,她承
認家長的態度可能需要較長的時間才會改變,並呼籲
家長為其子女選擇學校時,不應只考慮學校所採用的
教學語言。依署長的見解,優良的學校取決於以下各
點:校長具備專業的領導才能、教師熱心教育、學生
勤奮進取、學校的學習氣氛濃厚、學校擁有優良的傳
統及學生得以全面發展。

評審學校提出以英語為教學語言的申請

13.教育署署長在答覆有關評審準則的問題時表示,雖
然她並非評審委員會的成員,但據她了解,該委員會
以一套3項的評審準則 ( 即“ 學生能力 ”、“ 教師能
力 ”和“ 支援策略及措施 ”),來評審每宗申請,在
應用該等準則時亦靈活處理每宗個案。評審委員會評
審時曾全面考慮該 3 項準則,並按個別個案情況仔細
作出研究。

14.部分議員認為,當局訂定“ 學生能力 ”準則,規
定在過去 3 年,學校中一新生平均有不少於85%屬於
教學語言分組評估組別I及組別 III 的學生,對學校並
不公平,因為學校無權過問派往該校就讀的學生所屬
成績組別。教育署署長在回應時解釋,在評審過程中
,收讀學生所屬成績組別的百分比只屬一項考慮因素
。當局在研究某學校有否足夠的支援策略,並審閱教
育署多年來就該學校作出的報告時,會考慮申請學校
有否潛力取得增值表現。

15.一位議員質疑“教師能力”是否客觀的準則,因為
申請學校的教師能否有效以英語授課,是由該等學校
的校長本人評估。教育署署長回應時指出,考慮到校
本管理的原則及學校校長的問責性,在當局為教師訂
定語文基準前,校長所作出的書面證明,應獲接納為
學校符合“教師能力”準則的根據。然而,如某學校
以英語教授某些非學術科目時遇到困難,則有關學校
應向教育署申請特准以中文教授該等科目。

16.有關“支援策略及措施”此項準則,教育署署長澄
清,該等策略及措施可以是現正推行或正在策劃中的
策略及措施。此外,評審委員會或會要求申請學校改
善其支援計劃,作為不反對其以英語為教學語言的條
件之一。

17.有關評審過程,教育署署長強調,評審委員會進行
評審工作時,會參照教育署以往定期對某學校進行視
學時觀察所得的結果,以及課程發展處對該學校的支
援計劃所作出的評估。雖然在評審過程中,評審委員
會或會前往該學校探訪,但透過此等訪問而搜集得到
的資料主要用作補充資料。評審委員會不會單憑一次
簡短的學校訪問而決定某學校是否有能力以英語為其
教學語言。

建議教育署署長批准以英語為教學語言的學校名單
(下稱“該名單”)


18.社會人士廣泛批評教育署公布該名單,以致有關學
校成為“名校”,教育署署長回應此等批評時重申,
教育署無意如此區分學校,而公布該名單的用意是為
家長提供清晰的資料,列明此等學校採用何種教學語
言。教育署會密切監察學校是否按規定以適當的教學
語言授課,一旦發現有違規情況,便會作出制裁。教
育署特別會就以英語為教學語言的學校加強視學工作
,一旦收到投訴,便會迅速採取行動。當局通常會 3
年檢討此情況一次。就此,一位議員表示支持公布該
名單,因為此擧可消除疑慮,讓公眾知悉某學校使用
的教學語言。

19.教育署署長亦反駁指稱當局基於高層影響而給予若
干申請學校批准的言論,並澄清謂,除兩所學校因學
生國籍而須以英語為教學語言外,該名單上的所有學
校一般均能使評審委員會相信其符合評審準則,可有
效以英語為教學語言。

上訴機制

20.部分議員認為,上訴委員會研究上訴個案時,亦應
考慮學校的傳統及其在英語教學方面所作出的努力,
並准許只略低於“學生能力”標準的學校採用英語為
其教學語言。教育署署長答稱,為確保公平對待沒有
申請採用英語為教學語言的學校,上訴委員會已決定
在研究上訴個案時,緊遵該 3 項公布周知的評審準則
。上訴委員會會接見所有上訴學校的校長。教育署署
長亦告知議員,為使公眾不必擔心有利益衝突的情況
,以及確保上訴委員會的誠信力,評審委員會主席 (
即教育委員會主席 ) 及她已自願不參與上訴委員會日
後的商議工作。然而,他們會繼續應該委員會的要求
提供資料或一般專業意見。

V 學位分配
(臨立會CB(1)651(01)號文件)

21.教育署助理署長(學位分配及支援)向議員簡介政府
當局的資料文件。該文件闡述中一及中四學位目前的
分配辦法。

22.部分議員認為,儘管根據報告,獲分派到本區以外
學校就讀學生的百分比並不高,但當局仍應盡量減低
這個百分比,因為該等學生在學業方面經已需要得到
更多協助,要他們長途跋涉由居所前往學校,只會對
他們的學業造成不良影響。

23.當局的代表在回應時解釋,根據現行的中四學位分
配辦法,學生若無法在原校升讀中四,在接受中四統
一派位時,家長可自行選擇學校和地區。因此,少部
分學生將無可避免會被派往位於較為偏遠地區的學校
升讀中四。不過,當局的代表向議員保證,在那些無
法在原區學校升讀的學生當中,許多只是被派往鄰近
地區的學校就讀。當局察悉議員的關注事項,並請議
員參閱教育委員會《九年強迫教育檢討報告》。該報
告內有兩章專門檢討學位分配制度。

24.為更能了解問題的嚴重程度,以便制訂解決方案,
一位議員建議,學生往返學校所需的時間可能是更為
有用的指標,較“被派往其他地區就讀學生的數目”
更能真實反映學生舟車勞頓的苦況。

25.議員關注教學語言政策對學位分配所帶來的影響,
當局在回應時指出,按照《指引》,為平衡各個中一
學校網內各類別學校所提供的學位,當局會把以英語
作為教學語言的學校進行組合,以便為鄰近的多個學
校網提供學位。同樣地,當局亦會小心處理,盡量減
低學生在升讀中四時需要轉校的情況。

VI 學生書簿津貼
(臨立會CB(1)669(01)及678(02)號文件)

26.議員察悉,此項目是在財務委員會討論當局的有關
撥款申請後加入議程的。對於當局並無向就讀私立學
校有需要的學生提供書簿津貼以及有否向參加直接資
助計劃的私立學校發放該等津貼,議員表示關注。部
分議員並建議,當局應在每年 9 月的新學年開始前發
放該等津貼,以便向有需要的學生提供適時援助。

向參加直接資助計劃的私立學校的學生提供書簿
津貼


27.關於當局有否向參加直接資助計劃的私立學校的學
生提供津貼的問題,高級教育主任( 私立學校檢討 )澄
清,雖然學校書簿津貼計劃的資助對象並不包括參加
直接資助計劃的私立學校,但該等學校從政府獲得的
津貼已包括書簿津貼的成分。其計算基礎是政府在有
關學年為資助文法中學中一至中三學生所提供書簿津
貼的平均支出。

28.為方便參加直接資助計劃的私立學校從有關津貼中
向有需要的學生提供書簿津貼,議員建議當局在所提
供的津貼內訂明書簿津貼的成分,並告知該等學校。
教育署署長接納該項建議。

在新學年開始前發放津貼

29.議員建議,當局應在每個學年開始前,著手處理和
向符合資格學生的家庭發放該項津貼,學生資助辦事
處監督在回應時,著重說明若推行該項建議將會遇到
的以下實際困難 ─

  1. 若要在每個學年開始前發放津貼,各間學校便須
    在每年的4/5月開始接受和處理申請,而該段期
    間是學校最忙碌的時間。

  2. 在許多情況下,學校在新學年開始時,才能確定
    申請人為該校學生以及其就讀的班級。當學生 (
    即分別為升讀中一、中四及中六的小六、中三及
    中五學生 ) 能否升讀下一年級,乃取決於統一派
    位及公開試的結果時,此點尤為明顯。

  3. 為簡化申請現有的各項資助計劃的程序以及在處
    理該等申請時符合成本效益,有關學生的家庭現
    時使用綜合表格申請書簿津貼、車船津貼及學費
    減免。該 3 項津貼均須經過同一項入息審查機制
    。當局在計算將會發放的書簿津貼、車船津貼及
    學費減免的數額前,須獲得所有必要的資料,例
    如最新的車船費及下學年的實際上課日數等。而
    該等資料須在夏季或新學年年度開始時才可確定
    。雖然當局可提早獨立處理那些其升學與否並非
    取決於統一派位及公開試結果的學生的書簿津貼
    申請,但該等學生的家庭將須另外提交申請表格
    ,供當局處理。此擧將違背使用綜合表格和處理
    程序的原意。此外,當局亦須在統一派位和公開
    試結果於夏季公布後,重新處理升讀中一、中四
    及中六的申請。

30.學生資助辦事處監督指出,大多數有需要得到資助
的學生均來自正接受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的家庭,該等
家庭通常在新學年開始前已獲發放用於購賣書簿所需
的津貼。他並報告說,學生資助辦事處正發展一套新
的電腦系統,該系統將令該辦事處可從教育署的資料
庫獲取資料,因而可縮減核實和更正申請人的詳細資
料所需的時間。議員就此察悉,當局將於下學年推行
一項共有20間學校參與的試驗計劃,該項試驗計劃將
有助當局研究處理申請所需的時間可予縮短的程度以
及可否提早發放津貼。

31.教育統籌局副局長在評論可否提前向直接為學生提
供書簿津貼的直資私立學校發放有關津貼時指出,政
府將對有關私立學校和直接資助計劃的政策進行檢討
,範圍將包括如何釐定向參加直接資助計劃的私立學
校提供的書簿津貼額以及發放該等津貼的方式。

32.會議於下午12時4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