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文件
母語教學
評審學校以英語為教學語言的申請


目的

本文件旨在簡介在《中學教學語言指引》下,評審學校
申請以英語為教學語言的準則及過程。

背景

2. 本年九月二十五日,教育署(教署)向學校發出《中
學教學語言指引》《指引》(附件一)。《指引》經廣
泛諮詢才制定,詳情已載列在較早前向臨時立法會教育
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文件(附件二)。《指引》適用於所
有公營中學。

3. 根據指引,大部分公營學校應由一九九八至九九學年
的中一開始,以中文教授所有學科,並逐年擴展至中學
各級。有意使用英語教學的學校,須在本年十月二十二
日或以前提出申請,並須證明符合條件,可以有效地以
英語教學。

評審及上訴機制

4.一個由非官方人士出任主席的評審委員會共接獲124間
學校的申請。另有一個上訴委員會考慮上訴個案。評審
委員會及上訴委員會均以非官方委員為主(名單見附件
三),確保意見中立。

評審準則

5. 評審委員會在本年十月九日第一次會議中,根據《指
引》第二.四段,同意下列評審準則:

  1. 學生能力:在過去三年(九五至九六,九六至九七
    及九七至九八學年),學校中一新生平均有不少
    於百分之八十五屬於"教學語言分組評估"組別I及
    組別III ─ 的學生。

  2. 教師能力:數學科、理科及人文科目的教師能有
    效地以英語授課。並由校長評估和以書面保證教
    師在這方面的能力。評審委員會同意校長的書面
    證明足以證明教師能力,可以接納為符合這項準
    則的根據。如有需要,評審委員會亦會要求學校
    提交更多資料。

  3. 支援策略及措施:學校須向學生提供足夠的校本
    支援。在這方面,可採用的指標有很多,包括學
    校文化,特別是有助英語教學的語言環境。另一
    個重要指標是校本銜接課程。這些課程或已在學
    校進行,或由一九九八至九九學年開始推行。
為使評審工作更加公開、公平和增加透明度,教署在本
年十月十三日以通函方式,向各公營中學闡明上述評審
準則(附件四)。

評審過程

6.評審委員會根據上文第5段所載準則,審議申請,並探
訪一些提出申請的學校,以了解實際情況。在考慮所有
申請後,評審委員會定出可以英語教學的學校名單,建
議教育署署長批准這些學校由一九九八至九九學年中一
開始,以英語教授所有學科。

7. 教署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建議,在本年十二月一日通知
100間學校它們符合有效地使用英語教學的條件,並可由
一九九八至九九學年的中一開始,以英語教授所有學科
。教署並通知其餘24間學校,它們未能符合有關條件,
因此應由一九九八至九九學年的中一開始,採用母語教
學。學校如有上訴,可在本年十二月十五日或以前提出。

上訴委員會

8. 上訴委員會接獲20間學校提出的上訴,現正研究這些
個案。上訴委員會由一個非官方人士擔任主席,委員包
括一名非官方人士,教育委員會的主席(同時擔任評審
委員會主席),以及教育署署長。在十二月十六日上訴
委員會召開的第一次會議中,教委會主席及教育署署長
自願不參予上訴委員會的討論,但會應委員會的特別要
求提供資料或一般專業意見。委員會亦建議委任另一名
人士為委員。

結語

9. 教署會協助學校落實《指引》的規定,並會每三年檢
討學校的教學語言,以及跟進接受母語教學的學生的學
業和個人發展。期間教署亦會監察學校是否採用合適的
教學語言,在有需要時,將會採取制裁措施。

教育署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