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事務委員會會議

臨立會CB(1)118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ES & CB2/PL/IP

臨時立法會
經濟事務委員會及資訊政策事務委員會
聯席會議紀要


日 期 :1998年2月9日(星期一)
時 間 :下午2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議員 :

經濟事務委員會委員

田北俊議員(主席)
羅祥國議員(副主席)
何世柱議員
李鵬飛議員
胡經昌議員
唐英年議員
袁 武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鑑林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 釗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叔清議員

資訊政策事務委員會委員

蔡素玉議員(主席)
王紹爾議員
何鍾泰議員
馬逢國議員
曾鈺成議員
廖成利議員

列席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夏佳理議員
程介南議員
葉國謙議員
鄧兆棠議員
簡福飴議員


缺席議員:

經濟事務委員會委員

李國寶議員
鄭明訓議員
譚耀宗議員

資訊政策事務委員會委員

朱幼麟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經濟局局長
葉澍堃先生

經濟局副局長
關永華先生

資訊基建特殊顧問
艾維朗先生

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
胡瀚德先生

電訊管理局總監
王錫基先生

電訊管理局高級助理總監
區文浩先生

應邀出席者:

香港電訊副行政總裁
阮紀堂先生

香港電訊副行政總裁
葛立孚先生

香港服務業聯盟秘書長
陳偉群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1)6
劉國昌先生

高級主任(2)2
徐偉誠先生


I 選擧主席

議員同意應由田北俊議員主持選擧主席。田議員請議
員提名主席人選。陳鑑林議員提名田議員,並獲蔡素
玉議員附議。田議員接受提名。

2.由於並無其他提名,席上宣布田北俊議員為是次聯
席會議的主席。

II 有關香港國際電訊有限公司牌照的議案

(1)就有關香港國際電訊有限公司牌照的議案於1998
年1月20日發出的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
ESB CR 9/1056/93 (98));

(2)有關"交還香港國際電訊有限公司牌照 -- 財務模型
的建立及公平的補償"的臨時立法會補充參考資料
摘要;

(3)就《電話條例》(第269章) -- 《1998年電話(廢除)
規例》於1998年2月6日發出的臨時立法會參考資
料摘要(檔號:ESB CR 9/1056/93 (98) pt.16);及

(4)有關"交還香港國際電訊有限公司牌照 -- 本地網絡
競爭"的臨時立法會補充參考資料摘要。

3.經濟局局長向議員簡介時表示,政府與香港電訊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電訊")已於1998年1月20日達成
協議,香港電訊將於1998年 3 月31日交還香港國際電
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國際電訊")經營若干對外線
路及電話服務專營權的牌照,即較原訂於2006年10月
1日的屆滿日期提早8年半交還該牌照。由香港國際電
訊享有專營權,並不符合最佳的現行國際慣例,而且
對本港電訊業在地區內的競爭力有不良影響。由於電
訊業是本港主要服務業的基礎,因此電訊專營權對香
港整體的競爭力亦有負面影響。政府與香港電訊協議
提早交還香港國際電訊牌照,就是要糾正上述情況。
他強調,此項協議對香港有利,而政府作出的補償既
合理又適中,金額亦並非過高。

4.香港電訊副行政總監向議員簡介時表示,香港國際
電訊牌照是貴重的資產,香港電訊就是基於此點投資
數以10億元計的資金,使香港的電訊基礎建設達到全
球最先進水平。因此,對香港電訊來說,交還香港國
際電訊牌照並非一項容易作出的決定。雖然現金補償
是該項協議的主要內容,但香港電訊相信,整項協議
不單對該公司有利,其他業內人士以至整個香港也會
因而受惠。隨著市場開放,由對外電訊服務補貼本地
服務的情況不能維持下去。然而,香港電訊完全瞭解
消費者關注的問題,因此同意將住宅電話線月費的收
費上限維持在成本以下,為期3年,以及放棄在本年8
月調整收費,直至1999年才再作考慮。

5.經濟局局長及香港電訊副總裁的聲明,已在會議席
上提交議員參閱。

6.資訊基建特殊顧問向議員簡介時表示,有人認為香
港國際電訊牌照並無價值,因此不應就提早交還牌照
作出補償,但他指出這是錯誤的見解,原因如下:

  1. 引入回撥服務對該公司並無構成任何威脅;

  2. 回撥通訊量增加對該公司有利,因為回撥通訊
    並無繞過香港國際電訊的專營服務範圍,通訊
    量增加令該公司的收入亦隨之增加;

  3. 向香港電訊作出的補償方案總值,只佔香港電
    訊近2,000億元的資本市值不足6%;及

  4. 由現時至2006年,香港電訊除稅後的淨現值盈
    利約為300億元。

他亦表示,雖然近年的政策改革已提供若干形式的競
爭,使消費者受惠,例如國際電話收費已透過回撥服
務的運作而得以減低,但該等優惠並非遍及所有市場
,例如佔香港國際長途電話目的地超過 50% 的中國內
地並無回撥服務。進一步開放市場可為電訊服務經營
者提供機會,使他們能以較低價格提供其他產品及全
面的服務。為尊重法律規定,政府不應以公眾利益為
理由單方面終止香港國際電訊牌照,因此難免需向該
公司作出補償。政府經考慮社會整體的有形和無形的
代價及利益,認為按照當局與香港國際電訊達成的協
議支付的補償,屬公平及合理。

7.當局在會議席上提交資訊基建特殊顧問的介紹資料
,供議員參閱。

8.議員普遍支持開放對外電訊市場的建議,以便引入
更多競爭,使消費者受惠。然而,他們對作出補償的
理據及廢除價格管制安排的建議表示關注,因為該項
建議或會導致家庭用戶需繳付較高的費用。他們亦擔
心不能達到促進真正及有效競爭的目的。

9.資訊基建特殊顧問回應時表示,由1995年7月1日起
,本地固定網絡電訊服務( 以下簡稱"固網" )的營運已
引入競爭。已有 3 間新的營辦商獲發牌照經營固定網
絡,與現有營辦商,即香港電話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電話公司")進行競爭。儘管如此,電話公司在供應電
話線的市場佔有率仍達98%。根據協議,有關方面會
作出安排,使電話公司在1999年1月1日或該日前實際
開放最少 50% 的住宅電話線予其他固網營辦商進行競
爭。本地電話收費增幅首次不受現行價格上限規管的
規定,亦訂於該日起實施。電話公司的本地電話線將
會在稍後階段全面開放。該項協議使其他同業亦有機
會加入電訊業,各自進行投資,以及完全繞過香港國
際電訊的接口局及其他設施。當局認為,在電話線供
應出現真正的競爭時,電話線收費便會受競爭壓力所
限制,因此無需透過立法規管價格。

10.關於廢除價格管制安排後如何保障消費者方面,資
訊基建特殊顧問表示,電話公司的住宅電話線服務,
初期會受價格上限的規限。根據過往的經驗,香港的
電訊業引入競爭,證實可令消費者獲益良多:價格下
降、質素提高、意念創新及服務範圍更加廣泛。該項
協議及有關的規管協定,在本地電話線收費方面給予
消費者很大的保障。例如,現時的本地電話劃一收費
的制度將會維持不變。電話公司亦已同意放棄根據現
行安排在本年 8 月進行的收費調整。因此,本地電話
的收費在1998年全年實際上會凍結在1997年的水平。

11.經濟局局長補充,在4個固網營辦商中,目前只有
電話公司的收費須經電訊管理局批准。雖然其他 3 個
固網營辦商不受價格管制安排所規限,他們普遍將其
線路的價格定在電話公司的收費水平之下。因此政府
當局預期,競爭壓力可能令電話公司不會將收費增至
獲准的最高水平。此外,當局亦已訂定條文,限制任
何形式的反競爭行為。

12.經濟局局長進一步表示,政府與香港電訊達成的協
議,有更為廣泛及策略性的影響。交還香港國際電訊
牌照可能帶來的利益,單是有形利益,即從國際長途
電話及租賃線路減價帶來的利益,毫無疑問將會遠遠
超逾社會所付出的代價,包括現金補償、豁免專營稅
後少收的稅款,以及因本地電話收費可能調高而要多
付的費用。接達所有地區的國際長途電話費,甚至是
接達中國內地的電話費,均會減價,令現時的情況得
以大幅改善。目前,回撥服務的運作只能令已開放的
地區出現收費競爭,在多個禁止回撥服務的地區 ( 包
括中國內地 ) ,並無任何優惠。關於其他眾多的無形
利益,例如提供更多消費選擇、加強本港經濟的競爭
力、創造新的投資及就業機會等,已詳列於資料文件。

13.議員關注該協議對業內其他營辦商的影響。關於此
方面,資訊基建特殊顧問表示,所有現有的互聯網網
絡服務供應商、增值服務供應商及對外電訊服務營辦
商,將獲准按現行安排的方式繼續經營。

14.議員詢問為何只將市場開放予現有的固網持牌公司
,而不開放予其他營辦商。議員指出,此種做法將會
對真正及有效的競爭造成不良影響。他們要求當局提
供進一步資料,說明日後發出對外電訊服務牌照的資
格及評定準則。資訊基建特殊顧問表示,政府的既定
政策是不會限制純粹提供服務的營辦商的數目,當局
將根據該項政策草擬新的非專營對外電訊服務牌照。
政府在1998年年中完成對固網服務的檢討後,才會邀
請有關公司申請新的牌照。至於哪些公司可以申請、
牌照的數目、牌照的涵蓋範圍,以及有關的條件及條
款,當局仍未作出最後決定。然而,為盡早開放市場
,以及考慮到根據國際慣例,本地電話線營辦商亦可
經營對外電訊服務,政府當局考慮容許其他 3 間現有
的固網持牌公司由1999年1月1日起提供非專營對外電
訊服務,以及由2000年1月1日起提供對外電訊設施。
他向議員保證,當局會在進行1998年固網服務檢討時
考慮有關增加對外電訊設施競爭者的問題。

15.經濟局局長補充,本地流動通訊業的競爭所帶來的
好處已十分明顯。在市場開放後,該等好處將會伸延
至對外電訊市場。與其他國家比較,香港已是全球電
訊業最開放及最具競爭性的市場之一。鑑於香港面積
細小,即使初期只有 4 間固網營辦商,市場上仍會有
足夠的競爭。

16.由於電訊設施的競爭在2000年1月1日才展開,在此
之前,香港電訊仍是對外租賃線路服務的獨家供應商
,因此議員擔心或許不能達到促進真正及有效競爭的
目的。電訊管理局總監表示,當局不會批准香港電訊
在2000年1月1日前調高對外租賃線路服務的收費。該
等服務對國際專用線路分銷競爭者經營業務非常重要
。所有服務供應商均有權按照香港電訊已公布的條款
及規定,從該公司獲得對外租賃線路服務。在電訊設
施的競爭展開時,他們將可以利用本身的基礎設施(例
如衛星站及電纜的能力)向公眾提供服務,完全繞過香
港國際電訊的對外接口局及其他設施。

17.香港電訊副總裁補充,該公司交還國際電訊專營權
牌照後,收入將會受到影響。該公司預期,從租賃線
路服務所得的收益將不足以彌補因開放市場而招致的
損失。然而,該公司會引入增值服務及改善措施,以
保持市場佔有率及減低成本。資訊基建特殊顧問表示
,傳送壓縮技術的改進,將會進一步減低從租賃線路
服務所得的收益。

18.部分議員詢問,固網營辦商本身是否願意作出大量
投資,以便營造對消費者有利的競爭環境。資訊基建
特殊顧問表示,政府會藉此機會改革傳輸費安排,以
配合正在形成的全球實際情況。傳輸費安排列明有關
國際專營機構及本地營辦商收益攤分機制。該項政策
的目標,旨在為營辦商提供一個有利可圖的環境,吸
引他們在本地市場進行投資。政府當局會就修改傳輸
費安排的建議諮詢業內人士。經濟局局長補充,因應
該項協議,最近有一間固網營辦商宣布將會投資約80
億元及提供1 000個職位。

19.一名議員察悉,該筆補償額擬為香港電訊得到的免
稅淨額。該名議員詢問當局是否將香港國際電訊的電
訊專營權牌照視作該公司的資本資產。倘牌照屬於公
司的資本資產,該筆款額則無須繳付利得稅。資訊基
建特殊顧問表示,政府當局擬要求臨時立法會的財務
委員會撥出一筆已計算香港電訊須予繳付的稅款在內
的80億元累積款項,但政府會將稅款部分暫時扣起,
直至稅務局完成評稅的工作。

20.議員關注到,該筆補償的費用需由納稅人負擔,而
並非由因開放市場直接得益的其他固網營辦商或國際
長途電話用戶負擔。關於此方面,資訊基建特殊顧問
表示,目前本地電話服務每年由對外電訊服務補貼約
10億元。由於對外電訊服務的競爭日趨激烈,此種補
貼不可能繼續下去。此外,互相補貼的做法實難以維
持,因為國際分帳率結算制度現正進行重大改革,不
會再有超逾正常的盈利項目可供支付本地的互相補貼
。隨著本地電訊市場由專營方式轉為市場競爭,過往
由對外電訊服務給予本地電訊服務巨額相互補貼的情
況不大可能維持下去,因為無法吸引固網營辦商對虧
本的服務進行投資。然而,他答應檢討向國際長途電
話用戶收取特別徵費以收回支付予香港電訊的補償的
做法是否可行。

21.關於訂定補償金額的基礎,資訊基建特殊顧問表示
,為了就提早交還香港國際電訊牌照對香港電訊造成
的財政影響進行公平的評估,以及估計相應取得的有
形利益,政府當局在顧問公司的協助下,建立了一個
香港固定對外及對內電訊市場的財務模型。社會因該
項協議而需承擔的費用總額最高為 132 億元,遠低於
因協議而惠及消費者的171億元(淨現值)有形利益。香
港電訊將不能賺取該數額的全數,因為部分會由其競
爭對手分享。政府當局對該牌照的估值介乎 120 億元
與200億元(淨現值)之間,估計香港電訊在補償中所得
的款額不會超過估值範圍的下限。政府當局確信與香
港電訊達成的協議既合理,又對香港有利。經濟局局
長補充,就交還香港國際電訊牌照而支付予香港電訊
的67億元現金補償,只佔政府當局已從香港國際電訊
牌照所獲的181億元(淨現值)收益的三分之一。因此,
把交還香港國際電訊牌照將會帶來的利益變現,應屬
合理的投資。

22.一名議員表示,他覺得該協議似乎對所有各方均有
利,包括政府、香港電訊、消費者及業內人士,因此
他詢問哪些人會因為該協議而有所損失。經濟局局長
回覆,由於電訊對工業、金融業及商業的發展擧足輕
重,更是日益重要的資訊行業的基礎,因此電訊發展
的障礙亦將妨礙香港在該等範疇的競爭力。為了在發
展中的資訊時代趕上其他發達國家,香港需要盡早解
決香港國際電訊牌照的專營權問題。該協議一旦實施
,蒙受損失的將會是香港在區內的競爭對手。資訊基
建特殊顧問補充,電訊市場正以每年約 10% 的增長率
迅速擴展。即使市場開放後將會引入競爭,由於服務
質素及價格有所改善,電訊市場將會繼續擴展。因此
,電訊市場的每一參與者,包括消費者以至整個社會
,將會因電訊市場開放而受惠。

23.關於目前是否就香港電訊交還香港國際電訊牌照花
費67億元作為補償的適當時候,經濟局局長表示,除
了上文提及的有形及無形利益外,全球性的發展已急
劇改變電訊業的面貌。開放市場及引入競爭的做法遍
及全球,世界貿易組織關於基本電訊的協議便是例證
。該協議將於1998年年初生效。亞太區內若干國家,
例如澳洲及新西蘭,經已完全開放電訊市場,日本正
在根據於1998年2月5日生效的世界貿易組織協議開放
其市場,香港在區內的其他競爭對手(例如新加坡)亦
已宣布開放其市場的計劃。因此,香港需要開放市場
,以趕上其他發達國家。

24.鑑於時間所限及議員對此事項的關注,政府當局表
示非常樂意繼續與議員分別進行討論,解釋為何支付
予香港電訊的補償遠遠低於有關協議為整個社會帶來
的利益。

III 其他事項

25. 議事完畢,會議在下午4時4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3月26日



*..亦為資訊政策事務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