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事務委員會會議

臨立會CB(1)1050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ES/1

臨時立法會
經濟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


日 期 :1998年1月5日(星期一)
時 間 :上午10時45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田北俊議員(主席)
羅祥國議員(副主席)
何世柱議員
李國寶議員
李鵬飛議員
胡經昌議員
唐英年議員
袁 武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鑑林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 釗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鄭明訓議員
羅叔清議員
譚耀宗議員

列席議員:

王紹爾議員
李啟明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黃宏發議員
鄧兆棠議員
顏錦全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經濟局局長
葉澍堃先生

參與議程第IV項

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
胡瀚德先生

電訊管理局總監
王錫基先生

參與議程第V項

經濟局副局長
關永華先生

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
莊誠先生

漁農處處長
韋徐潔儀女士

漁農處助理處長(漁業)
張文剛先生

高級漁業管理主任
梁肇輝博士

參與議程第VI項

經濟局副局長
關永華先生

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
莊誠先生

漁農處處長
韋徐潔儀女士

漁農處助理處長(農業及監理)
廖季堅先生

區域市政總署助理署長(環境衛生事務)
陳炳光先生

市政總署助理署長(環境衛生)
朱榮偉先生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
梁悦賢女士

勞工處助理署長(勞資關係)
曾建和先生

社會福利署總社會保障主任
鄭作民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C)1
黃麗容小姐

高級主任(1)6
劉國昌先生


I. 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臨立會CB(1)581號文件)

1997年11月3日擧行的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資料文件

(臨立會CB(1)647號文件 ─ 關於1995年11月至1997年
10月主要燃料入口及零售價格的資料文件

臨立會CB(1)697號文件 ─ 政府當局就對規劃中的坪洲
避風塘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研究及場地勘察工程的建議
所擬備的資料文件

臨立會CB(1)722號文件 ─ 政府當局就加強郵政署首長
級架構的人員編制建議所擬備的資料文件

臨立會CB(1)733號文件 ─ 政府當局就繼續發放飛行津
貼予民航處航空營運督察的建議所擬備的資料文件)

2. 議員察悉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資料文件。

I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3.議員同意於1998年2月9日下午2時30分擧行下次例會。

4.主席請議員在會後將擬於下次會議席上討論的項目告
知事務委員會秘書。

IV. 香港電訊收購訊聯電訊對香港電訊業發展的影響

(臨立會CB(1)721(01)號文件 ─ 政府當局擬備的資料文件)
5.應主席的邀請,電訊管理局總監向議員簡述資料文件
的要點。

6.一名議員察悉,競爭政策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競爭
政策諮委會")負責檢討有關促進競爭的政策事項,因而
並詢問當局有否就香港電訊 CSL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CSL")收購訊聯電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訊聯")諮詢競爭
政策諮委會。電訊管理局總監表示,電訊管理局是香港
電訊業的監管機構,負責執行有關規管電訊服務的設成
立及運作的法例,以及實施政府在促進電訊業方面促進
競爭的政策。鑑於電訊管理局的法定職能及考慮到競爭
政策諮委會當有待成立,當局事前並無就此方面進行諮
詢。

7.至於議員關注到擔心,倘現有的營辦商進行進一步的
收購,將會對市場的競爭造成負面不利影響。關於此方
面,電訊管理局總監表示,政府當局會根據考慮每一個
案的實際情況個別考慮。一般而言,政府當局不希望見
到透過收購而減少任何一種流動電話服務系統的競爭,
以致一間持牌公司控制超過一個同類型的系統,例如一
家現有的GSM900營辦商收購另一家GSM900營辦商的建
議,通常不獲批准。

8.至對於一家如數碼通電訊有限公司的GSM900營辦商收
購一家個人通訊服務系統營辦商的建議會否獲得批准,
電訊管理局總監表示,事實上,在過往一次的競投牌照
活動中,當局已容許上述公司競投個人通訊服務的牌照
。倘在規管環境下,某營辦商獲准擁有三個不同類型的
牌照,則另一家營辦商亦應得到同等機會,擁有該等牌
照。

9.電訊管理局總監在回應一名議員時進一步表示,政府
不會預先限定市場上營辦者的數目,而會讓市場力量對
此作出調節。儘管如此,倘認為市場並無足夠的競爭,
電訊管理局可撥出新的無綫電頻率,以便提供更多牌照
,從而達致政府在電訊方面的政策目標。經濟局局長補
充,香港是全球電訊業最開放及最具競爭性的市場之一
。是次收購並無削弱市場競爭的激烈程度,亦不會對電
訊業的未來發展造成任何不良影響。日後決定是否批准
收購或合併的建議時,促進競爭及保障消費者權益仍會
是政府當局的首要考慮因素。

10.一名議員察悉,流動電話服務在英國只會在打出電話
時收取費用,打入電話則是免費接駁的。該名議員詢問
此種收費架構是否對消費者更為有利。電訊管理局總監
回覆時表示,由於本地固定電話服務並非按照使用率收
費,因此,取消就流動電話打入的電話收取費用,是不
可行的做法。然而,倘若日後本地電話服務固定收費的
政策有變,當局可進一步研究此事項。

11.一名議員問及改善在內地漫遊服務的方法。電訊管理
局總監回應時表示,自1997年7月1日開始,有關內地當
局實施的發牌規定已予取消。現時GSM流動電話使用者
在內地以漫遊服務或另一張用戶識別卡使用流動電話,
已較為方便。

V. 內地過港漁工計劃

(CB(1)721(02) ─ 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ESB
CR2/2576/88/97)

CB(1)721(03) ─ 香港漁業聯盟提交的意見書

CB(1)721(04) ─ 香港機動漁船船東協進會有限公司提交
的意見書

CB(1)721(05) ─ 香港漁民團體聯席會議提交的意見書

CB(1)721(06) ─ 就申訴個案與漁農處通訊的函件

CB(1)727 ─ 香港漁民團體聯席會議於1997年12月31日
提交的另一份意見書)

12.應主席的邀請,漁農處助理處長(漁業)向議員簡述資
料文件的要點。

13.議員普遍認為應進一步增加提高內地過港漁工計劃
(以下簡稱"該計劃")的配額,以滿足漁業對人手的需求
。他們認為,由於本港漁民難以在本地招聘漁工,以
及漁民因本港水域內的漁業資源減少而被迫前往香港
水域以外的地區補魚,因此政府當局應以更靈活的的
方式,協助漁業獲取得所需人手,使他們可繼續捕魚
作業。

14.經濟局局長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已知悉,注意到
漁業的運作模式或會由於因香港水域內的漁穫減少,
漁業的運作模式或已而有所改變。政府當局已展開一
項要求進行研究,以便就有關漁業的長遠發展取得漁
業資源的全面數據。為協助遠海漁船在香港卸下漁穫
,政府當局已建議將根據該計劃而獲准進入香港的內
地過港漁工人數上限由 3 500 名增至5 500名。此外,
當局將會修改訂該計劃,使計劃由只適用於 " 遠海作
業"的漁船,改為適用於漁船長度不少於 20 米或引擎
馬力不少於 200 匹、經常在香港水域以外地區捕魚及
每次作業為期3日或以上的漁船。

15.漁農處處長補充,當局會首先實施該項業經修改的
訂計劃,使船身長度介乎 20 至 25 米及引擎馬力介乎
200至400匹的漁船可即時從該計劃中受惠。同時,政
府當局會繼續檢討較小型漁船的人手需求,以及與漁
業業內人士商討船主如何能夠透過補充勞工計劃招聘
所需人手。關於此方面,政府當局會與業內人士保持
密切聯繫。她進一步表示,政府當局曾在評估人手需
求時,曾的過程中向漁業索取所需資料,但遇到困難
。而倘此事未倘若並無就事件獲確立充分的理據支持
便提出建議,並非是不適當的做法。

16.議員質疑問及為何該計劃並不適用於在香港水域以
外地區捕魚及每次作業為期1至2日的較小型漁船。他
們認為,只要該等漁船同時領有具備由香港及內地發
出的有效漁船牌照,便應可根據業經該項修改的訂計
劃招聘漁工。由於該種漁船並非在香港水域捕魚,當
局不應規定該等船主須透過補充勞工計劃招聘尋覓所
需人手。

17.漁農處處長表示,雖然船身少於20米的較小型漁船
或會間中偶爾在香港水域以外的地區捕魚,但絕大部
分該等漁船主要在香港水域內捕魚。在此種情況下,
由鑑於該等船主聘用的人士全部時間或主要在香港工
作,他們會被視為輸入勞工。由於該計劃並非一項輸
入勞工計劃,因此當局不可修改該計劃的法律規範,
並不容許有關修訂以,涵蓋輸入勞工。

18.至於當局為何並不以同時擁有具備由香港及內地發
出的有效漁船牌照作為符合參加計劃的資格的標準,
漁農處助理處長(漁業)解釋,同時擁有具備由香港及
內地發出的有效漁船牌照,並不表示該等船隻通常在
香港水域以外的地區捕魚,因此亦不表示符合參與該
計劃的資格。當局根據調查結果顯示,即絕大部分船
身長度不少於 20 米及引擎馬力不少於200匹的漁船,
絕大部分通常會在到香港水域以外的地區捕魚,每次
為期 3 日或以上。,當局根據該等調查結果,採用以
較科學的標準訂定參與該計劃的資格準則。

19.高級漁業管理主任回應一名議員時表示,當局難以
評估依靠香港水域內的漁業資源作業的船隻數目,因
為此數目不時改變。雖然大部分較小型的漁船在香港
水域內作業,它們有時亦會到香港水域以外的地區捕
魚。

20.一名議員察悉,若干已獲分配的配額並無船主前來
領取,該名議員並詢問此類未有使用的配額可否重新
分配予其他人士使用。漁農處處長回覆時表示,在新
計劃下,所有成功申請者必須在 3 個月的限期後將所
有未有使用的配額交還有關部門,以便重新分配予其
他申請者。

21.經商議後,議員普遍認為,鑑於情況有所改變,政
府當局應實事求事,重新評估整個漁業,包括船主、
近岸漁民、收魚商人及養魚戶的實際需要及人手需求
。他們普遍同意應擴展該計劃,以便該行業內人士能
夠繼續運捕魚作業。漁農處處長察悉議員的關注,並
承諾會就整個漁業的人手需求進行全面檢討。在此期
間,她會在現階段繼續與業內人士聯絡,商討如何解
決他們使他們取得的所需人手需求問題。

VI. 對屠宰雞隻作出的補償

22.有關政府當局就其就屠宰家禽的擬議的補償方案,
以及家禽業的意見書,已在會議席上提交議員參閱。

23.應主席的邀請,經濟局局長向議員簡述導致當局提
出擬議補償/財政援助方案( 以下簡稱"該方案" )的情況
事件。他表示,自從出現禽流感的出現,政府當局已
仔細研究有關情況,並決定必有需要屠宰本地農場的
所有雞隻,以及政府家禽批發市場及零售商舖的所有
家禽,以防止 H5N1 禽流感在香港蔓延及保障市民的
健康。在 3 日的行動中,當局共屠宰了來自農場、批
發市場及零售商舖的約 150 萬隻禽鳥。為向被屠宰禽
鳥的擁有人發放法定補償,以及為業內受影響的農戶
及經營商提供即時財政援助,政府當局會將在即將於
於1998年1月9日即將擧行的財務委員會會議席上提交
財務建議,供委員會考慮。

24.有關家禽市場復業的問題,經濟局局長表示,經考
慮專家的意見,當局極力主張市場應在屠宰所有雞隻
4 星期後才復業,使政府當局在暫停進口雞隻期間有
充足時間評估禽流感的情況及其他有關衛生的問題,
以及引入適當措施,保障市民的健康。鑑於政府當局
只會在就上述事項獲得確認後才重新開放家禽市場,
因此家禽市場大概不能在農曆新年前復業。

25.議員對參與屠宰雞隻行動的公務員表示謝意。然而
,部分議員認為,倘若當局在行動開始前有更周詳的
計劃,則可避免在行動中所遇到的若干問題或可避免
。經濟局局長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承認是次行動有
不足之處,有待改善,但有關職員確實際上已盡其最
大努力,執行防止H5N1禽流感蔓延的措施。

26.應主席的邀請,經濟局副局長向議員簡介載列於資
料文件的中擬議補償方案的大綱。他表示,有關該方
案更詳盡的資料,將會納入載列於即將向財務委員會
提交的文件。經濟局局長補充,由於政府當局認為有
需要向直接受行動影響的人士提供其他形式的援助,
因此部分擬議賠償額將會超出每隻禽鳥補償30元的法
定補償限額。他亦請議員留意,資料文件中文本有關
鵝鴨的補償額排版出現若干排印錯誤處。

27.部分議員批評該方案未能保障業內僱員的利益。他
們擔心,部分僱主或會逃避支付付款予僱員的法律責
任。鑑於整個方案旨在補償受行動直接影響的人士,
他們強烈認為不應忽略業內僱員的利益,並促請當局
直接補償受影響的僱員。

28.有政府當局回覆時表示,基於原則上問題,政府認
為僱主須有責任履行其對僱員所需承擔應負的責任。
此外。僱主須履行法律責任,向仍受僱或被解僱的員
工支付《僱傭條例》及僱傭合約所規定的所需款項。
倘若僱主宣布破產,其僱員應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申
請補償。此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亦為有需要人
士提供另一種保障。雖然政府當局並無直接向僱員發
放特惠金,當局預期家禽業的僱主在取得擬議方案所
提出的補償及財政援助後,會履行對其僱員的責任。
勞工處助理署長 (勞資關係)補充,倘出現爭議的情況
,工人可向勞工處求助。政府當局亦會提醒僱主其法
律責任。

29.部分議員對兼職僱員及日薪工人的補償表示關注。
他們要求當局澄清該等僱員會否獲受勞工法例適當保
障,因為當中可能並無建立僱主與僱員的關係,而他
們因此沒有資格取得任何補償。議員促請政府當局為
該等工人另行訂定補償方案。漁農處處長回應時表示
,家禽批發市場大約有 300 名工人。勞工處助理署長
( 勞資關係 )解釋,根據僱傭條例,兼職及全職工人並
無分別,而此兩類僱員均獲得到相同的保障。至於日
薪工人在勞工法例下所獲得日薪工人的保障,勞工處
助理署長( 勞資關係)表示需視乎工人與僱主之間的個
別安排,每一個案的情況或會有別。倘出現爭議的情
況,有關工人可向勞工處求助。

30.一名議員認為,雞場就每隻被屠宰雞隻獲得的補償
額為36元,但此數額並不足以抵銷彌補飼養成本,更
遑論談不上彌補利潤。他詢問為何不向雞場東主發放
特惠金,以及當局會否就雞場設備及設施的損毀作出
補償。漁農處處長回應,當局已將特惠補償計算在雞
場雞隻的補償額內,。而此款項應足以協助雞場東主
渡過難關,直至雞場的收入回復正常。倘雞場東主需
要一筆額外的財政援助,以重整業務或更換設備及設
施,他們可以年息 2 %向嘉道理農業輔助貸款基金申
請年息為2%的農業貸款,作為上述用途。

31.關於家禽批發商從即將會新設成立的新貸款基金所
獲得的批撥的貸款額,經濟局局長表示,政府當局在
釐定根據擬議方案所批撥的貸款額時,政府當局會考
慮申請批發商的營業額。此項安排旨在協助他們渡過
此段艱難時期。他進一步表示,每個申請獲所批撥的
貸款額,最高可達數百萬元。政府當局向財務委員會
在提交該項建議讓財務委員會考慮時會提供更詳盡的
資料。至於應否提供免息貸款,經濟局局長表示,鑑
於市場現時的利率高企,受影響人士實際上會從擬議
的低息(2%)貸款中獲得可觀到相當大的利益好處。

32.至於應否向零售商及運輸商 ( 特別是需要援助以償
還其汽供車貸款額的運輸商 ) 提供與雞場東主及批發
商相若類似的貸款安排,經濟局副局長表示,鑑於家
禽零售商及運輸商的業務性質,當局向他們發放特惠
金,應足以協助他們渡過暫停進口雞隻的難關。然而
,部分議員並不同意少許特惠金便能足以彌補此批運
輸商的的必需所需開支,當中包括工人的薪金。

33.有一名議員認為,由於批發商及零售商的家禽存貨
通常較雞場東主者少,因此,以每隻被屠宰雞隻計算
的擬議補償,會對批發商及零售商不利,因為補償額
將不足以彌補他們在暫停進口雞隻期間的營運開支及
銷售損失。因此,她促請政府當局檢討該項補償方案
,考慮家禽批發商及零售商的實際損失。她亦質疑將
適用於雞場、批發商及零售商的補償額定在擬議水平
的理據。

34.經濟局副局長回應時解釋提出不同補償額的理據。
政府當局建議分別就雞場、批發市場及零售商舖的禽
鳥訂定不同的補償額,而不同種類及大小的家禽的補
償額亦不同。當局考慮到雞場若干營運上的開支,將
特惠補償計算在雞場雞隻的補償額內。因此,就雞場
雞隻訂定的補償額會較適用於批發商及零售商者為高
。至於家禽批發商方面,政府當局會對受行動影響的
家禽批發商提供低息貸款,。而對受影響的家禽零售
商則提供一筆過的特惠金。漁農處處長進一步表示,
適用於批發商及零售商的補償額,是根據漁農處所備
存的有關數據,以及批發及零售市場最新的價格趨勢
計算。

35.至於訂定家禽零售商及運輸商的特惠金額的理據,
經濟局副局長表示,當局在計算有關款額時,會考慮
到他們的個別業務及經營環境,以及假設家禽市場可
於約 1 個月的時間內復業。倘若需要延長暫停進口雞
隻的時間,政府當局會考慮需否向受影響人士提供進
一步的財政援助。

36.一名議員問及有關對在新界經營家禽中轉站的雞隻
批發商所作出的補償。漁農處處長回應時表示,他們
就每隻被屠宰雞隻所獲得的補償額,將會與其他雞場
東主者相同。至於有關雞飼料的損失的補償,漁農處
助理處長 (農業及監理) 表示,政府當局在計算雞場東
主的補償額時,已考慮就此方面的問題作出考慮。然
而,他表示,由於雞飼料通常會與雞隻分開存放,因
此大部分雞飼料的存貨仍可使用。

37.一名議員質疑詢問有關貨車車主與司機及幫工攤分
特惠金的安排。她關注到,根據在此種安排情況下,
身為僱主的貨車車主,除需與僱員攤分特惠金外,或
亦需向支付僱員支付其薪酬。經濟局副局長表示,業
內大部分司機及幫工均為自僱人士。貨車車主、司機
及幫工攤分收入,是行內的一般慣例慣例。

38.議員普遍擔心,由對於擬議補償方案似乎甚少顧及
忽略了業內的僱員,以及並不足以彌補受影響人士的
損失,議員普遍擔心該方案或會不為業內人士接受。
然而,鑑於此事項急需處理,議員很可能被迫倉猝批
准撥款的建議。為避免撥款獲批准後可能出現爭議,
他們促請政府當局在向財務委員會將提交撥款完成的
建議的定稿書提交財務委員會考慮前,先行全面諮詢
業內人士。

39.經濟局局長回應時表示,各有關的政府決策局及部
門近期不斷一直接見有關行業及家禽飼養場東主的代
表,聽取他們對補償方案的意見,。此種做法將會在
未來數天仍會繼續進行。雖然政府當局就擬議方案作
出最後決定時,會考慮受影響團體所人士表達的意見
,但當局並不可能提出一個為所有人完全接受的方案
。儘管政府當局希望即時為受影響人士提供所需的財
務援助,當局亦需審慎管制公帑的使用,即每次當使
用時均必須有充分的理據支持。主席建議,為消除議
員的疑慮,政府當局應將有關受影響人士提出的要求
是否獲得接納的資料,納入載列於財務委員會的文件。

VII 其他事項

40. 議事完畢,會議在下午1時2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