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
於1997年11月17日的會議


第五項 :於1987年股災之後成立的救市貸款的現

1. 救巿貸款於1987年股災之後成立,為香港期貨保證有
限公司(“保證公司”)提供所需的資金,用以支付恆
生指數期貨合約平倉的需要。貸款共借出了略少於廿億
港元,當中十億港元來自救巿貸款的貸款人(包括期貨
巿場的主要參與者和“保證公司”的股東),餘額則由
政府貸出。

2.救巿貸款是透過徵收特別徵費及向期貨巿場內因股災
而未能履行合約人士追討款項這兩個途徑來償還。

3.《交易所(特別徵費)條例》就徵收特別徵費的措施
作出規定。根據該條例,透過期貨交易所及聯合交易所
進行的交易,均須繳付一項徵費,用以償還救巿貸款。

4. 至於該筆救巿貸款的所有其他安排,則載列於香港政
府、“保證公司”及救巿貸款的貸款人三方面共同訂立
的各項協議。根據有關協議安排,保證公司可向期貨巿
場內因股災而未能履行合約人士採取法律行動,並把追
討收回的款項淨額付還救巿貸款的貸款人。此外,在
1989 年簽訂的修訂協議亦規定,有關救巿貸款獲全數還
償後,日後繼續提出申索及接收從失責者追討款項的權
利,將轉歸香港期貨結算有限公司所有。

5.在1993年初,有跡象顯示救巿貸款的未償還款項可能
在短期內全數清償,政府遂修訂有關法例於1993年8月
暫停徵收上述的特別徵費。同時亦修訂了《交易所(
特別徵費)條例》第5(2)條,規定特別徵費基金內的盈
餘,須撥入為保障投資者而設立的投資者賠償基金,或
在財經事務局局長顧及投資大眾的利益後,應證券及期
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建議,將有關盈餘運用於適當的其
他用途。

6.當1993年8月暫停徵收特別徵費時,救市貸款尚未完全
清償,惟當時有關方面認為,預算收回的追討款項將足
以償還該筆貸款。惟事實上,截至1993 年 8月的特別徵
費收入及未能履行恆指期貨合約人士的還款超出原先的
估計。於1995年6月,救市貸款連同利息獲得悉數清還。
救市貸款獲償還後仍分別存在三筆盈餘,該三筆盈餘的
情況現概述如下:

  1. 存於特別徵費基金內的盈餘約有200萬港元,該筆
    盈餘將作為應急準備,以應付某些人士可能就支
    付過多特別徵費而提出的申索。該項盈餘可根據
    《交易所(特別徵費)條例》第5(2)條運用。

  2. 於救市貸款獲悉數償還時的盈餘約1,100萬港元,
    現由保證公司所持有。有關部門及機構現正考慮
    該筆款項的用途。

  3. 於救市貸款獲悉數償還後,由香港期貨結算有限
    公司所收到的約7,100萬港元的追討款項盈餘,已
    經列作為該公司的儲備基金。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財經事務局
199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