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531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2/PL/HA

臨時立法會
民政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期:1997年10月14日(星期二)
時間:下午2時15分
地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林貝聿嘉議員(主席)
羅叔清議員(副主席)
夏佳理議員
黃英豪議員
顏錦全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李家祥議員
葉國謙議員

缺席委員:

王紹爾議員
陳財喜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議程第I項

民政事務局局長
藍鴻震先生

民政事務總署署長
劉李麗娟女士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1)
孔郭惠清女士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2)
李立新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2
李蔡若蓮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秘書長2
林鄭寶玲女士

高級主任(2)6
林培生先生



I.政府當局就行政長官《施政報告》擧行的簡報會

(臨立會CB(2)412號文件)

民政事務局局長應主席所請,重點講述民政事務局根據
《一九九七年施政報告》所訂的主要工作範疇。

進行推廣計劃以加深市民對《基本法》的認識

2. 民政事務局局長告知議員,民政事務局會聯同公民教
育委員會進行推廣計劃,加深市民對《基本法》的認識
和了解,方法包括 ─

  1. 行全港巡迴展覽;

  2. 利用地鐵站內的廣告板及設於地鐵站入口和海底
    隧道入口的電子顯示板進行推廣;

  3. 製作有關《基本法》第三條的政府宣傳短片;

  4. 在1998年2月至3月推出一個有關《基本法》的雜
    誌式節目,該節目將由香港電視廣播有限公司製
    作,一共有13輯;

  5. 製作一萬隻長15分鐘的唯讀光碟,介紹《基本法》
    的主要條文,並將於1997年年底前派發予各間中小
    學;

  6. 在1998年11月擧辦“公民教育日”;及

  7. 加印25 000份《基本法》文本。
他告知議員,政府會在1997至99年撥款800萬元,作為
推廣《基本法》的經費。此外,當局亦已透過公民教
育委員會的公民教育活動資助計劃,向20個團體提供
這方面的資助。

3.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1)告知議員,政府當局為推廣《
基本法》而成立的督導委員會,將會由政務司司長出
任主席。公民教育委員會過往一直負責促進市民對《
基本法》的認識,而該督導委員會則會肩負下列具體
職能 ─

  1. 制訂推廣《基本法》的政策;及

  2. 協調各政府部門及其他團體向學校、工商界及公
    務員推廣《基本法》的工作。
進一步推廣公民教育計劃,以加強市民對香港作為中
國特別行政區的歸屬感


4. 民政事務局局長告知議員,公民教育委員會為加強市
民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歸屬感而籌辦的各項活動及節目
,已採用“香港是我家”作為主題。該委員會會透過傳
媒進行宣傳,並會印製教育小冊子。他補充,歌星陳曉
東先生會出任公民教育大使。

大廈管理

5.民政事務局局長及民政事務總署署長告知議員,民政
事務局致力協助大廈業主組成業主立案法團(業主法團)
,以及改善大廈的管理、安全及保養維修。此外,當局
已在若干地區成立地區層面的大廈管理統籌委員會及大
廈管理統籌小組,處理大廈管理及維修保養的問題。政
府當局已製作關於有效管理大廈的錄影帶,同時亦會定
期與業主法團及互助委員會擧行茶聚,藉以加深了解其
遇到的問題。當局會在1998年成立一個試驗性質的大廈
管理資源中心(資源中心)。就此,當局已取得香港律師
會、香港會計師公會、香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協會及香
港測量師學會的支持。這些團體將會參與資源中心的工
作,向大廈業主、住客及管理組織提供資料及專業意見
。資源中心亦會就業主法團的組成及運作提供意見。

6.一位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有否計劃成立更多大廈管理資
源中心,民政事務總署署長回答時表示,除了1998 年4
月在九龍設立的首個試驗性質資源中心外,當局打算分
別在港島及新界設立另外兩個資源中心,但須視乎有否
足夠資源而定。

7. 至於政府當局有否就每年新成立的業主法團數目定下
任何目標,民政事務總署署長回應時表示,由於當局不
可能準確預測某段指定期間內每個地區新落成大廈的數
目,故難以定下目標。她向議員保證,政府當局會致力
協助業主組成業主法團,並會密切監察有關情況。

8. 議員察悉,建議的市區環境美化基金屬規劃環境地政
局的政策範疇,該基金會為大廈業主提供低息貸款,以
便進行強制樓宇安全檢驗計劃所規定的大廈檢驗及維修
工程。

協助從內地新來港的人士融入社會

9. 民政事務局局長表示,政府當局的目標是協助從內地
新來港的人士,使他們能夠盡快順利融入本港社會。當
局在1995年12月成立了一個由民政事務總署署長擔任主
席,成員包括各有關決策局和部門代表的督導委員會,
負責確定新來港人士的需要,並研究如何為他們提供最
佳的協助。就此,政府當局與有關的非政府機構建立了
緊密的夥伴關係,為新來港人士提供協助,其中一個令
人鼓舞的例子是香港賽馬會最近決定捐款1,294萬元,資
助香港青年協會擧辦的“融滙香江”計劃。

其他事項
1997年10月10日的拆旗行動


10.關於政府當局近日決定在1997年10月10日拆除懸掛在
行人天橋及道路兩旁的台灣國旗一事,一位議員提及《
基本法》第二十七條,並詢問政府當局作此決定時所採
用的準則為何。他又詢問當局,這些準則會如何應用在
刊印或懸掛其他國家國旗方面。民政事務局局長表示,
當局是根據*一國*的原則及《官地條例》作出拆旗的決
定,該條例賦權政府當局拆除官地上任何未經許可的構
築物。由於此事不屬民政事務局的政策範疇,民政事務
局局長答應在會後以書面作覆。

11.主席指出,根據灣仔臨時區議會與地政總署的一項常
規協議,凡擬在灣仔區內公眾地方展示任何物件,均須
事先徵得地政處的批准,所有未經地政處批准而在該區
內展示的物件會被拆除。

鄉郊規劃及改善策略下的小型工程

12.一位議員詢問,當局在鄉郊規劃及改善策略下進行若
干小型工程,為多條位於西貢及大埔偏遠地點的鄉村供
應食水及建造通路,這些工程迄今進展如何。這位議員
指出,由於渡輪服務已取消,現時出入某些鄉村 ( 如荔
枝莊)相當不便。他關注政府當局有否計劃為這些鄉村建
造道路。民政事務總署署長解釋,民政事務局及民政事
務總署負責鄉郊規劃及改善策略下費用在1,500萬元以下
的小型工程,而超逾1,500萬的改善工程則屬規劃環境地
政局的政策範疇。她答應向有關的民政事務專員反映議
員的意見。

《旅館業條例》

13.民政事務局副局長(2)告知議員,《旅館業條例》在
1991年制定,旨在對旅館的規管、管制及安全事宜作出
規定。由1998年7月1日起,所有酒店及賓館必須完全符
合規定的消防及樓宇安全標準,才會獲發經營牌照。他
向議員保證,政府當局會定期檢討發牌制度。一位議員
認為有關的政府部門應巡查旅館的消防及大廈安全設施。

單身人士宿舍

14.民政事務總署署長向議員保證,當《床位寓所條例》
在1998年年中全面實施時,那些被迫遷出床位寓所的住
客將獲提供合適的居所。她補充,政府當局現正考慮可
否在大角咀、觀塘和柴灣興建單身人士宿合,並研究在
重建社區中心時一併設立這類宿舍是否可行。

1997年7月1日後的新聞自由

15.一位議員問及1997年7月1日後新聞界有否進行自我審
查,民政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新聞自由在《基本法
》及《中英聯合聲明》中已獲保證。他相信新聞自由在
1997年7月1日後維持不變。

II. 其他事項

16.議員察悉,事務委員會將於1997年10月20日上午10時
45分擧行下次會議。

17.會議於下午3時2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