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1182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HA

臨時立法會
民政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期:1998年1月19日(星期一)
時間:上午10時45分
地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林貝聿嘉議員(主席)
王紹爾議員
陳財喜議員
黃英豪議員
劉江華議員

缺席委員:

羅叔清議員(副主席)
夏佳理議員
廖成利議員
顏錦全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議程第II項

民政事務局局長
藍鴻震先生

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1)
溫頌安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
黃慶康先生

議程第III項

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3)
鄧婉雯小姐

教育署助理署長
(課程發展處)
梁一鳴博士
應邀列席人士:
議程第III項

香港青年社團聯盟

雅健社總幹事
陳德明先生

學友社副主席
陳潤根先生

新界青年聯會主席
黃碧嬌小姐

青暉文化康樂社理事長
馬雲龍先生

香港新一代大專學壇主席
陳奕達小姐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
兒童及青年部主席
東華三院社會服務主任(幼青服務)
姚子樑先生

兒童及青年部管理委員會委員
香港小童群益會助理總幹事
梁永宜先生

兒童及青年部部門幹事
崔碧珊小姐
列席秘書:
總主任(2)2
李蔡若蓮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6
林培生先生
I.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臨立會CB(2)830號文件)

1997年12月15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2.議員察悉,繼事務委員會在1997年11月17日進行討論
後,政府當局現已提供有關執行贍養令的扣押入息令規
則擬本(臨立會CB(2)885號文件)。議員如對規則擬本有
任何意見,可於 1998年1月26日前告知事務委員會秘書
,以便把有關意見轉達政府當局。

II.根據《1997年法律條文(暫時終止實施)條例》
(1997年第126號)第2(3)條提出的決議案及《1998
年香港人權法案(修訂)條例草案》

[CB(2)866(01)號文件]

3.民政事務局局長應主席所請,向議員簡介有關的決議
案,該決議案旨在把《1997年香港人權法案(修訂)條例》
(以下簡稱為"修訂條例")的中止實施期限延展至1998年
2 月28日。議員察悉,修訂條例由前立法局議員劉千石
先生提出,並於1997 年6月27日由前立法局制定。政府
當局認為,修訂條例是在未經法案委員會審議的情況下
,由當時的立法局倉卒通過。為使政府當局得以研究修
訂條例的影響,臨時立法會同意政府當局的要求,把修
訂條例的中止實施期限延展至 1998年1月31日。民政事
務局局長告知議員,政府當局已作出預告,表示將於
1998年1月21日向臨時立法會提交《1998年香港人權法
案(修訂)條例草案》,該法案旨在廢除《香港人權法案
條例》(以下簡稱為"人權法案條例")第3(3)及(4)條。
因此,修訂條例的中止實施期限須進一步延展至1998年
2月28日,以便議員有充分時間研究政府當局的建議。

4.關於廢除修訂條例的理據,民政事務局局長及高級助
理法律政策專員表示,新增的第3(3)及(4)條如與第7條
一併閱讀,會在法律上引起疑問和不清晰的地方。該等
條文明顯存在互相抵觸之處,可能令人有以下各種詮釋 --
  1. 人權法案條例第7條凌駕第3(3)條;

  2. 修訂條例推翻上訴法院對譚訴胡一案(TAM
    Hing-yee Vs WU Tai wai)的判決,以致儘
    管有第7條的規定,所有與人權法案條例有
    抵觸的先前法例,一律由1997年6月30日,
    即修訂條例生效當日起予以廢除,不論這些
    法例是由政府或公共主管當局或一般市民援
    引;及

  3. 修訂條例增訂的兩項條文凌駕第7條,把法
    律責任加諸市民身上,違反人權法案條例的原
    意。
5.民政事務局局長回應一位議員時表示,廢除第3(3)
及(4)條的建議不會削弱香港的人權保障。他表示,
《基本法》第三十九條已訂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規定繼續適用。高級助理法
律政策專員補充,《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並無指明應如何履行關乎巿民間關係的責任。每個司
法管轄區可自行決定採取何種措施,以符合該公約的
規定。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回應另一位議員時表示
,公約的其他締約國,例如澳洲、新西蘭、加拿大及
美國,均藉制定特別法例來保障巿民間的關係。

6.一位議員詢問,如廢除第3(3)及(4)條,其他現行法
例是否足以涵蓋該兩項條文所提供的保障。民政事務
局局長回應時表示,在廢除第 3(3)及(4)條後,人權
法案條例所確保的人權保障會維持不變。實際上,巿
民間的關係在香港是透過有關的反歧視和保障私隱法
例而獲得保障的,這些法例包括《性別歧視條例》、
《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及《個人
資料(私隱)條例》。

7.對於第3(3)及(4)條與第7條在人權法案條例中並存
,在法律上會否確實引起疑問,部分議員表示有所懷
疑。他們認為此事可交由法院裁決。一位議員擧出一
個例子,就是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三)條內地兒
童的居留權的疑問,在法院對《基本法》第二十四條
作出詮釋後已獲得解決。民政事務局局長及高級助理
法律政策專員回應時表示,法例中不應存在互相抵觸
的條文,因為這會令公眾產生混淆和疑問。高級助理
法律政策專員澄清,《基本法》第二十四(三)條所訂
類別兒童的居留權問題,涉及對憲制文件的詮釋,在
性質上有所不同。由於現時討論的法律疑問是由修訂
條例所引致,而修訂條例是經立法程序制定的,因此
,透過對法例作出修訂來消除條文互有抵觸之處,是
恰當的做法。考慮到修訂條例只在1997年6月30日至
1997年7月17日的一段短時間內有效,一位議員詢問
,個別人士或團體可否就廢除條文的建議對政府當局
提出法律訴訟。民政事務局局長回答時表示,如出現
此情況,便會交由法院決定。在此事上,政府的主要
考慮因素是要消除人權法案條例中任何互有抵觸及有
疑問的地方。鑑於人權法案條例是經過廣泛諮詢公眾
後制定的法例,政府認為應保留條例的立法原意。

8.為協助在1990年沒有參與人權法案條例立法過程的
議員了解情況,主席向議員簡述有關的背景資料。她
表示,《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草案》在1990年由當時立
法局的一個委員會負責審議,該委員會曾研究人權法
案條例是否適宜涵蓋巿民間的關係,但最終贊成不把
巿民間的關係包括在內,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訴訟。人
權法案條例第 7條已清楚述明立法目的,就是該條例
只對政府及公共主管當局具有約束力。

9.至於政府為何延遲提交修訂條例草案,民政事務局
局長表示,政府需要時間研究修訂條例引起的複雜法
律事宜。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回應議員時表示,政
府曾徵詢香港大律師公會的意見,該會對此事有不同
看法,認為無須修正或廢除修訂條例。

10. 一位議員問及可否押後至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
立法會成立後才提交條例草案。就此,民政事務局局
長表示,考慮到第3(3)條在法律上所引起的疑問,以
及修訂條例的中止實施期限即將屆滿,押後提交條例
草案並非可取做法。他補充,條例草案是臨時立法會
職權範圍內必須處理的一項必不可少法案。

11. 主席察悉,部分議員的看法有別於政府當局的觀
點。她表示,倘若日後成立法案委員會,議員可在有
關法案委員會的會議上進一步討論條例草案。

III.青年政策(與團體代表會晤及與政府當局擧行
會議)
與香港青年社團聯盟會晤
[CB(2)866(02)號文件]

12.應主席所請,香港青年社團聯盟(社團聯盟)的代
表講述意見書的內容,並強調下列各點 --
  1. 訂立明確的青年發展概念,對有效統籌青年政
    策的工作至為重要;

  2. 由於青年事務涵蓋的範圍廣泛,涉及教育、康
    樂、藝術、體育及社會福利各方面事宜,社團
    聯盟關注到掌管青年政策事宜的民政事務局有
    否足夠的資源,執行這項涉牽多個決策局的重
    大任務;

  3. 現時有多個青年團體在負責統籌各個青年團體
    工作的青年事務委員會中並無代表;

  4. 現時並無負責執行《青年約章》的機構,亦缺
    乏資源實施該約章;及

  5. 社團聯盟建議政府當局
    1. 制訂以發展為本的青年政策;及

    2. 透過推行直接資助計劃及設立青年學生社
      團註冊制度,協助成立和發展青年團體。
與香港社會服務聯會會晤
(臨立會CB(2)898號文件)

13.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社聯)的代表應主席所請,講述
在會上提交的意見書(臨立會 CB(2)898號文件),並強
調下列各點 --
  1. 在制訂青年政策時應考慮:

    1. 處於不同發展階段的青年人的需要,並為
      青年人提供平等機會;

    2. 與青年有關的研究結果;

    3. 促進社會及青年人參與制訂和實施政策的
      過程;及

    4. 在有需要時制定法例。

  2. 青年事務委員會的職能應擴展至包括制訂青年
    政策;此外,當局應提供更多資源,以實施有
    關政策。
社聯

14.一位議員提到意見書第2.2.2段的最後一句,並要求
社聯進一步提供具體計劃,闡述該會提出制訂一套具長
遠目光及切合現況的青年政策的建議。社聯代表答允以
書面陳述有關的建議。

與政府當局擧行會議及事務委員會的討論過程
[CB(2)866(03)號文件]

15.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3應主席所請,講述政府當
局文件的各項重點。

16.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3解釋青年事務委員會的成
員組合時告知議員,青年事務委員會的成員包括多個決
策局的政府代表及社會各界人士。政府當局經常就一些
與青年有關的事宜徵詢該委員會的意見。

17.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3告知議員,《青年約章》
載列青年發展的原則和目標,在1993年訂立。自《青年
約章》制定以來,青年事務委員會曾就約章的實施情況
進行兩次檢討,最近一次檢討會議在1997年12月擧行。
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3補充,《青年約章》實踐情
況檢討籌備委員會於去年成立,專責檢討約章的實施情
況,該籌備委員會的成員是從《青年約章》所有簽署機
構或人士中以選擧方式選出。

18. 議員關注政府與非政府機構在實施約章方面如何互
相協調,以及兩者的工作可能有所重複。部分議員指出
,提供青年服務的非政府機構所獲的資源並不足夠。民
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3回應時告知議員,非政府機構
可向各方面申請資助,以青年事務委員會為例,該委員
會剛獲撥款 300萬元,用以資助非政府機構擧辦前往內
地訪問的青年活動,藉以加深本港青年人對中國的認識。

19.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3告知議員,青年事務委員
會的職員由民政事務局人員出任,經常開支約為90萬元。

20.黃英豪議員表示,政府當局並未對他在1997年12月3
日就青年政策動議並獲臨時立法會通過的議案作出回應
。另一位議員提到社聯的意見書第 2.4.2段,並詢問政
府當局如何應用青年事務委員會在其題為《香港青年統
計資料概覽》的刊物中所建議的各項指標。另一些議員
亦要求當局提供更多有關青年政策未來路向的資料,以
及青年事務委員會最近在1997年12月檢討《青年約章》
實施情況的結果。

21. 由於政府當局需要時間擬備資料,以回應議員的問
題及團體代表的意見,議員同意主席的建議,在下次事
務委員會會議上繼續討論此事。主席要求政府當局在下
次會議提供下列資料 --
  1. 青年政策的未來路向,以及實施政策的具體
    計劃和時間表;

  2. 在過去 3年,每年撥供實施青年政策之用的
    資源分項數字;

  3. 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成立以來,當局在青
    年政策方面的成績;

  4. 政府當局對臨時立法會在1997 年12月3日通
    過有關青年政策的議案所作的回應;

  5. 將接受優質教育基金資助的各項與青年有關
    的計劃;及

  6. 大專院校畢業生的就業情況及政府當局有何
    計劃為這些畢業生提供協助。
IV. 下次會議討論事項
[CB(2)866(04)號文件]

22.議員研究載列日後會議討論事項的一覽表,並商定
在1998年2月16日(星期一)的下次會議上,討論下列事
項 --
  1. 跟進有關青年政策的討論;及

  2. 根據鄉郊規劃及改善策略進行工程計劃的分
    工情況。
23. 會議於下午12時2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