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臨時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會議
懸掛於大廈外牆的廣告招牌


目的

本文件旨在解答臨時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秘書於本年
十一月十九日來信所提出的問題:(i)懸掛於大廈外牆的
廣告招牌,包括色情場所招牌的安全以及(ii)管制這些招
牌的監管制度。

政府的政策

2.政府所最關注的,是公眾安全。政府的政策是,任何
對公眾安全構成威脅,或可能構成威脅的廣告招牌,必
須拆除或維修。

現時管制危險廣告招牌的做法

3. 屋宇署負責調查任何有關危險廣告招牌的投訴或舉報
。從一九九四年年底起,屋宇署已開始按照計劃,檢查
本港的廣告招牌。任何被列為對公眾安全構成潛在威脅
的廣告招牌,必須由業主負責拆除。如果有需要,屋宇
署會代業主拆除這些廣告招牌,然後向業主收回有關的
費用。

4. 過去三年,屋宇署已經檢查了32,000個廣告招牌,並
拆除或維修了其中的 940 個。從一九九七年七月開始,
屋宇署已經加快推行檢查廣告招牌的計劃,以期把每個
月所檢查的廣告招牌數目,由過去三年的平均 900 個增
加至3,000個。

廣告招牌發牌制度

5. 當局曾就訂立發牌制度以管制廣告招牌的正反意見進
行研究。所得結論是:發牌制度的成效,不會明顯比現
時只針對有潛在危險的招牌而採取執法行動的做法為佳。

6. 鑑於市民對廣告招牌仍表關注,當局正重新考慮訂立
發牌制度﹐評估其實際需要﹐可能遇到的問題及對策﹐
以及對招牌業主和政府的財政負担等。目前當局尚未有
結論。

業主立案法團(業主法團)的責任

7.業主法團可行使其權力,處理懸掛於其大廈的招牌。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以下簡稱條例)第14
及18條規定,業主法團有責任使大廈公用部分維持良好
合用的狀況,並保持清潔;以及可負責公用部分的控制
、管理和行政事宜。倘若大廈的外牆或天台屬於公用部
分,業主可於業主大會上通過決議,管制或拆除公用部
分的廣告招牌,而這項決議對全體業主都具約束力。因
此,業主法團可就大廈的廣告招牌執行所通過的決議。
此外,根據條例第45條及附表10的規定,業主法團可向
土地審裁處提出申請,向在大廈公用部分豎設招牌的業
主發出強制令。

管制大廈外牆的色情招牌

8. 至於管制色情招牌方面,《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
第147B條授權警方可以拆除這類招牌。過去兩年,警方
展開了連串的宣傳活動和檢控行動,藉以掃蕩旺角這個
人煙稠密地區的色情招牌。自一九九七年開始,警方已
加強對色情招牌採取執法行動,平均每周進行三次拆除
行動。豎設色情招牌的負責人均會受到檢控。自一九九
六年一月一日以來,警方一共拆除了6,601塊色情招牌。
[但此類招牌通常會在快至24小時內再次懸掛]。

9. 為配合區內的環境改善運動,油尖旺民政事務處已運
用臨時區議會的撥款,去資助區內的業主法團拆除棄置
廣告招牌。自一九九五年以來,已有22個業主法團獲得
資助,並有55塊棄置廣告招牌被拆除。

結語

10.歡迎各議員就政府在訂立全面性發牌制度前﹐應該如
何進一步管制外懸的廣告招牌提出意見。

民政事務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