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 CB (2)549(03)號文件

臨時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

執行贍養令的扣押入息令 —
政府建議的法院程序及其他事宜

引言

當局擬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3章)、《分居令
及贍養令條例》(第 16 章) 和《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
例》(第192 章)制定《首席法官規則》,以訂明法院為
執行贍養令而發出扣押入息令時所涉及的法院程序及
其他事宜。本文件的目的,是徵詢各議員對《首席法
官規則》所包括事項的意見。

背景

2.當局於一九九七年六月制定了《婚姻及子女(雜項修
訂)條例》(以下簡稱“該條例”),以修訂《未成年
人監護條例》、《分居令及贍養令條例》和《婚姻法
律程序與財產條例》。作出修訂的其中一個目的,是
賦予法院更多權力,以便發出和執行贍養令,幫助一
些離婚人士(大部分是婦女)解決在領取遭拖欠的贍
養費時所遇到的困難。

3. 該條例所訂明的其中一項措施規定,當贍養支付人
無合理理由而拖欠贍養費時,法院即可發出扣押入息
令,命令入息提供者(即為贍養支付人提供入息的人
士)扣取贍養支付人的入息,並直接把所扣取的款項
支付給贍養受款人。“入息”一詞除包括工資外,還
包括工資以外的其他收入。舉例來說,法院可發出扣
押入息令,扣押贍養支付人的工資、所收取的租金和
公司紅利等入息。

4. 扣押入息令可幫助贍養受款人解決在領取遭拖欠的
贍養費時所遇到的困難。此外,鑑於法院可頒令扣取
入息,贍養支付人擬拖欠贍養費時,亦會三思。

5. 除與扣押入息令有關的條文外,該條例的所有其他
條文均已由一九九七年七月四日起施行。至於有關扣
押入息令的條文,則須待首席法官訂立規則,訂明有
關的法院程序、所採用的法定表格,以及所涉各方(
即贍養支付人、贍養受款人和入息提供者)所須負的
責任後,才正式實施。

建議

6.建議納入《首席法官規則》內的事項,詳載於附件
內。

時間表

7. 《首席法官規則》的草擬工作正在進行中。我們希
望在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內,收到委員會和有關的專業
團體(即香港律師會及香港大律師公會)就該規則所
應包括的事項而提出的意見。在考慮過這些意見之後
,我們便會擬備規則的最後定稿,並希望在一九九七
年十二月把該套規則提交首席法官審批。

8. 我們的目標是要在一九九八年初當《首席法官規則
》獲臨時立法會不加否決或不予修訂而通過之後,便
開始實施《婚姻及子女(雜項修訂)條例》中有關「 扣
押入息令」的條文。

徵詢意見

9.請各議員就附件所載的建議提出意見。

民政事務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日
檔號:HAB/II/4/7 XI

/EKL/AIO/Panel/Cpaper2.doc

建議中的
《首席法官規則》
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3章)
《分居令及贍養令條例》(第16章)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
作出的「扣押入息令」的有關事項


引言

為幫助解決贍養受款人(指定受款人)在領取贍養費時
所遇到的困難,當局於一九九七年六月制定《1997年婚
姻及子女(雜項修訂)條例》時引入了扣押入息令。當贍
養支付人無合理理由而欠付贍養費,法院即可發出命令
,著令入息提供者扣押其收入,並直接將款項支付給指
定受款人。

2.《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20(6)條、《分居令及贍養令
條例》第9A(6)條和《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 28
(6) 條規定,為方便執行扣押入息令,首席法官可訂立
其認為必需或適當的法院規則,而《 未成年人監護條
例》第20(7)條、《分居令及贍養令條例》第9A(7)條和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28(7)條則規定,首席
法官可制訂規則,訂明違反任何規則即構成罪行。此
外,《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20(8)條、《分居令及贍
養令條例》第9A(8)條和《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第28(8)條規定,首席法官可指明須在或可在扣押入息
令的法院程序中提交的任何文件的格式。

3.依據上文第2段所述的各項條文,當局建議首席法官
應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規則:

  1. 有關申請、發出和執行扣押入息令的詳細程序;

  2. 在扣押入息令的法律程序中提交的文件所須包括
    的資料;

  3. 違反某些規則所構成的罪行;及

  4. 在法院程序中所須採用的法定表格。
發出扣押入息令的詳細程序

4.如果贍養支付人無合理理由而未有遵照贍養令付款,
指定受款人可向法院申請發出扣押入息令。

申請發出扣押入息令

5.指定受款人須以傳票或原訴傳票提出申請。該項申請
須附有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並載有以下資料:

  1. 說明贍養支付人欠付贍養費(列出欠付詳情,例如
    欠付數目和應付總額),以及說明受款人深信支付
    人是無合理理由而欠付贍養費;

  2. 指定受款人的姓名和地址;

  3. 贍養支付人的姓名和地址;

  4. 辦理離婚和贍養令時法律程序的檔案編號;

  5. 任何於執行贍養令而已發出的判決傳票的編號,
    以及任何其他已提出的法律程序的詳情;

  6. 贍養支付人已知的任何或各個入息提供者(即須向
    贍養支付人支付入息的人士);以及

  7. 有關贍養令的送達日期(如果未曾送達,則須說明
    原因)。
6.指定受款人須以一般民事訴訟所採用的送達方式向贍
養支付人送達申請。

贍養支付人須提交具署聲明

7. 如果扣押入息令的申請已送達贍養支付人,該支付人
須在該項申請送達之後十四日內,向法院及指定受款人
提交一份具署聲明。支付人向法院提交該份聲明時,必
須說明該份聲明,亦已向指定受款人交付。

8. 如果贍養支付人未能在申請送達後十四日內回覆,法
院可下令贍養支付人在法院命令發出後七日內回覆,以
及提交聲明。該項命令須以法定表格發出。

9. 上述具署聲明須以法定表格發出,並應該包括下列資
料:—

  1. 贍養支付人全部入息提供者的姓名及地址,不論
    有關提供者是否已在指定受款人的申請上有所提
    及;

  2. 贍養支付人入息的性質和數目以及有關的證明文
    件,例如支付人現時入息的詳情、他的入息是否
    預期會有重大增減、收取入息的次數;

  3. 可供入息提供者識別支付人的其他詳情(例如職員
    卡編號);

  4. 贍養支付人的需要,例如他的個人開支;以及

  5. 任何有關支付人入息的現時或預期的產權負擔,
    包括(但並不僅限於)押記令、按揭和其僱主根據
    《僱傭條例》(第57章)第32(2)條可作出的扣減。
10. 關於上文(a)、(b)及(c)項,入息提供者不論是否只有
一個或多於一個,贍養支付人均須另以附頁分別就每個
入息提供所需資料。(這是為了方便每名入息提供者核實
資料,而為了保障贍養支付人的私隱,每名入息提供者
不會獲得有關其他入息提供者的資料。)

由入息提供者核實具署聲明

11.法院須把有關附件的副本送交贍養支付人所指稱的每
個入息提供者,並著令入息提供者核實聲明的內容和以
法定表格提供以下資料:—

  1. 他本人的姓名和地址;

  2. 他本人的商業登記號碼(如果適用);

  3. 贍養支付人的姓名和可確定其身分的資料;

  4. 支付人入息的性質和金額及有關的證明文件,例
    如支付人現時入息的詳情、預計其入息會否出現
    任何重大增減,以及入息每隔多久支取一次等;

  5. 如果據入息提供者所知贍養支付人所提交的具署
    聲明有任何資料不正確,則須提供有關的正確資
    料;

  6. 具署聲明未有載列,但他希望法院在決定是否批
    准扣押入息令的申請時也予以考慮的任何資料,
    例如支付人現正或將被扣押的入息的詳情,以及
    在有關時間依據《僱傭條例》(第57章)第 32(2)條
    對支付人的入息作出任何扣減的詳情;以及

  7. 他是否希望在有關扣押入息令申請的聆訊中向法
    院陳詞。
12.法院須以法定表格發出該項命令。

13.上文第11段所提及的文件須以法定表格擬備,並由有
關入息提供者或一名他所授權的人士簽署,於14日內送
交法院。法院須把上文第11段所提及並由入息提供者所
簽署的文件副本送交指定受款人或其法律代表。

14.如果有關的入息提供者在接到法院的命令前從未成為
該支付人的入息提供者,又或已不再是他的入息提供者
,則須在接到第11段所述的法院要求起計七日內通知法
院。

發出扣押入息令

15.如果贍養支付人有超過一個入息提供者,法院便會行
使酌情權,決定應該向哪個或哪幾個入息提供者發出扣
押入息令。

16.(1)當一項扣押入息令發出以後,法院不得因應在作出
扣押入息令之前已開始的法院程序,而作出交付羈押令
或拘押令。

(2) 當法庭作出扣押入息令時:-

  1. 就在作出扣押入息令之前已開始的法院程序,不
    能作出交付羈押令或拘押令;

  2. 在扣押入息令的有效期間,除有法庭許可外,不
    得對支付人財產採取行動以執行有關贍養令。
(3)在作出交付羈押令或拘押令的同時,法庭應命令解除
該項扣押入息令。

[註:正在尋求律政司法律草擬專員的意見,這項規定是
否必要及符合《首席法官規則》的權限]

扣押入息令的格式

17.應為扣押入息令制定新的表格。該命令應該包括下列
資料:

  1. 入息提供者的姓名和通訊地址;

  2. 有關贍養支付人的姓名,以及可供入息提供者確
    定支付人身分所需的其他資料;

  3. 擬扣押的金額、指定受款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
    這筆款項須於何時及如何送交指定受款人;

  4. 扣押入息令的有效期;

  5. 入息提供者可再從贍養支付人的入息中扣減多少
    款項,以支付行政和文書方面的開支;及

  6. 附載一份通告,述明在僱傭情況中,如果僱主根
    據《僱傭條例》(第 57章)第32(2)條可作出的扣減
    連同扣押入息令下擬扣押的款項,合計超過僱員
    可得工資的全數,則扣減次序須以《僱傭條例》
    第32(2)條所容許的扣減為先,而扣押入息令下所
    指明的數額次之。
[這份通告旨在反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20(5)條、
《分居令及贍養令條例》第9A(5)條及《婚姻法律程序
與財產條例》第28(5)條的條文]。

送達扣押入息令

18.指定受款人須親身或以掛號郵遞把扣押入息令送達(a)
有關的入息提供者和(b)贍養支付人。

入息提供者遵照命令的規定辦理

19.扣押入息令在送達日期起計14天後,或自該令所訂明
的生效日期起(以較後者為準),即行生效。在送達日
期起計14天內,任何入息提供者均毋須因未有遵照扣押
入息令的規定辦理而負上法律責任。

20.扣押入息令送達後,入息提供者必須在該令生效日期
緊接的下個入息支付日,從贍養支付人的入息中扣取該
令所訂明的款額,並根據該令所訂明的方式支付予指定
受款人。此外,入息提供者可從贍養支付人的入息中額
外扣取 500 元或法院頒令扣取的較少款額,以補償因遵
照該令辦理而招致的合理文書和行政費用。在扣押入息
令有效期內,入息提供者只可扣取該筆文書和行政費用
一次;不過,若該令有所更改,法院可頒令再從贍養支
付人的入息中扣取一筆款額,以補償入息提供者因命令
有所更改而招致的費用。入息提供者對贍養支付人應付
的金額,是原來金額減除可扣減的總額。

21.入息提供者如果未能完全履行扣押入息令的規定(例
如贍養支付人的入息還有其他扣減項目,或該令訂明須
扣取的款額加上根據《僱傭條例》(第 57章)第 32(2)條准
予扣減的其他款額,超過贍養支付人從入息提供者所賺
取的工資),他便須:

  1. 按下列情況扣取贍養支付人的入息,支付予指定
    受款人:

    1. 扣取經扣減入息的全數,但該數額不得超過
      扣押入息令所訂明的款額;



    2. 如果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20(5)條、
      《分居令及贍養令條例》第9A(5)條或《婚姻
      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28(5)條的規定,入
      息提供者獲准從贍養支付人的入息中優先作
      出其他扣減的話,則扣取經扣減入息再減除
      按上述規定所作出所有優先扣減後的餘額;

  2. 把下列資料通知指定受款人和贍養支付人:

    1. 入息提供者未能把扣押入息令所指明款額全
      數支付予指定受款人的理由;



    2. 已支付予指定受款人的款額。

22.如果在扣押入息令送達前,入息提供者已不再是有關
贍養支付人的入息提供者,則該入息提供者必須在收到
扣押入息令當日起計七天內,向法院和指定受款人提出
證明。

23.如果在扣押入息令送達後,入息提供者才不再是有關
贍養支付人的入息提供者,則該入息提供者必須由其不
再是入息提供者當日起計七天內,向法院和指定受款人
提出證明。法院經信納有關證明後,得按下文第34段的
規定撤銷扣押入息令。

贍養支付人的責任

24.贍養支付人在扣押入息令因上文第22和23段所規定的
情況而未生效的期間,應該把贍養令訂明的款額支付予
指定受款人,就像扣押入息令未有發出一樣。如果有關
的入息提供者因上文第21段所述情況而未能完全按照扣
押入息令的規定辦理,則贍養支付人必須向指定受款人
支付以下差額:即扣押入息令訂明的款額與有關的入息
提供者已實際支付予指定受款人的款額兩者的差額。

25.當扣押入息令已生效而其註明的款額(如果有超過一
項扣押入息令同時生效,則指所有扣押入息令訂明的款
額總和)少於有關贍養令訂明的款額,贍養支付人應該
在收入增加或有新增的入息提供者時,以書面把增加的
詳情通知指定受款人。這項通知應該在有關入息變動後
七日內作出。

26.如果可供扣押的入息少於扣押入息令訂明的款額,贍
養支付人必須將差額(即贍養令指定的款額減去扣押的
款額)支付予指定受款人。

扣押入息令的更改

27.當贍養支付人的收入已經根據這套規則被扣起,法院
可在命令的有效期內隨時把命令或原來的贍養令更改,
或對贍養支付人新的或另外的入息提供者發出新的扣押
入息令。法院可在贍養支付人或指定受款人提出申請或
兩者都提出申請時,採取上述行動。

28.為了執行贍養令,法院在發出扣押入息令時,可同時
更改或撤銷其他當時仍然有效的命令,包括另一扣押入
息令。

29.更改扣押入息令應該以傳票形式申請,並列明下列各
項資料:

  1. 指定受款人的姓名和地址;

  2. 有關的贍養支付人的姓名和地址;

  3. 辦理離婚和贍養令時法院程序的檔案編號;

  4. 任何已發出的判決傳票和任何為執行贍養令而已
    提出的其他法律程序的檔案編號;

  5. 已發出的扣押入息令的檔案編號;以及

  6. 更改扣押入息令的理由。
30.申請更改扣押入息令的傳票,須以一般民事訴訟所採
用的送達傳票方式,送達給所有有關人士(包括入息提
供者)。

31.法院可命令贍養支付人或入息提供者提交法院認為必
需的資料,包括上文第9和第11段所提及的資料。經更改
的扣押入息令應該根據上文第15至18段所述的程序發出
和送達。有關的入息提供者應該按照上文第20至23段的
規定辦理,而贍養支付人則應該按照上文第24至26段的
規定辦理。

32.經更改的扣押入息令須以上文第17段所規定的表格發
出。

33.原來的扣押入息令於經更改的命令正式生效時即告失
效。經更改的命令須待至其送達日期起計十四日後或其
內所訂明的生效日期起才生效(以較後者為準)。

扣押入息令的撤銷

34.扣押入息令在其本身訂明的有效期內(上文第17(d)段)
,只能由法院頒令撤銷。可撤銷扣押入息令的情況如下:
  1. 由贍養支付人或指定受款人提出申請,或由入息
    提供者按照上文第23段所述的規定提出證明;

  2. 與扣押入息令有關的贍養令已被撤銷或失效;或

  3. 法院於發出扣押入息令後,再就有關執行贍養令
    事宜發出另一項命令,包括另一項扣押入息令。
    [註:請參閱上文第16段]

35.撤銷扣押入息令的申請,須以傳票方式提出,並須列
明以下資料:

  1. 指定受款人的姓名及地址;

  2. 贍養支付人的姓名及地址;

  3. 辦理離婚法律程序及贍養令等的檔案編號;

  4. 任何為執行贍養令而發出的判決傳票檔案編號及
    任何其他已提出的法律程序的詳情;

  5. 已發出的扣押入息令的檔案編號;及

  6. 撤銷扣押入息令的理由。
36.申請撤銷扣押入息令的傳票,須由申請人以一般民事
訴訟所採用的送達傳票方式,送達所有有關人士,包括
入息提供者。

37.撤銷令必須以法定表格發出,其中必須包括下列資
料:

  1. 入息提供者的姓名及通訊地址;

  2. 有關贍養支付人的姓名,以及可供入息提供者確
    定贍養支付人身分所需的資料;

  3. 指定受款人的姓名及地址;

  4. 扣押入息令訂明須予扣押的款額;及

  5. 撤銷令的生效日期。
38.當扣押入息令經申請獲准而予以撤銷後,申請人必須
親身或以掛號郵遞,把撤銷通知書送達答辯人及有關的
入息提供者。

39.扣押入息令一經撤銷,便由撤銷令所訂明的日期起失
效。

罪項及罰則

40.贍養支付人如果:

  1. 無合理理由而沒有遵照上文第8及第31段所提及的
    法院命令的規定辦理;或

  2. 無合理理由而沒有遵照上文第 25 段的規定通知指
    定受款人;或

  3. 明知而虛報已遵照上文第7、9、25及第31段的規
    定辦理,

即屬犯罪,可判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1個月。

41.入息提供者如果:

  1. 無合理理由而沒有遵照上文第11、13、20、21及
    第31段所提及的法院命令的規定辦理;或

  2. 明知而虛報已遵照上文第11、14、22、23及第31
    段的規定辦理,
即屬犯罪,可判處第2級罰款。

42.除非法院信納扣押入息令已經妥為送達入息提供者,
並於送達後起計已過了14天的時間,否則該入息提供者
毋須對無合理理由而沒有遵照該扣押入息令辦理一事負
上法律責任。

表格

43.當局必須就下列事項擬備新的法定表格:

  1. 命令贍養支付人提交具署聲明(上文第7段);

  2. 由贍養支付人按上文第7段的規定提交有關資料
    (上文第9段);

  3. 命令入息提供者核實具署聲明(上文第12段);

  4. 按上文第12段的規定回應法院命令(上文第13段);

  5. 扣押贍養支付人的入息(即扣押入息令本身)
    (上文第17段);

  6. 撤銷扣押入息令(上文第37段);及

  7. 遵照上文第14、22及第23段的規定作出通知。

民政事務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日
檔號:HAB/II/4/7 XI
/EKL/AIO/Panel/Cpaper.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