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1368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HG/1

房屋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8年3月12日(星期四)
時 間:上午8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陳婉嫻議員(主席)
馮檢基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何承天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梁振英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鑑林議員
黃英豪議員
譚耀宗議員

缺席委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夏佳理議員
張漢忠議員
許賢發議員
程介南議員
黃宏發議員
楊 釗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江華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鄧兆棠議員
霍震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項目IV

房屋局

房屋局副局長(2)
華賢仕先生

房屋署

房屋署副署長(建設)
潘承梓先生

項目V

房屋局

房屋局助理局長(特別職務)2
羅國綱先生

屋宇署

屋宇署助理署長(結構工程)
伍漢強先生

屋宇署總結構工程師
冼鎮城先生

房屋署

房屋署高級房屋事務經理(物業代理)
王智清先生

房屋署署理高級屋宇保養測量師(南五區)
陸慶全先生

拓展署

拓展署新界東拓展處副處長
嘉廉明先生

拓展署署理總工程師(將軍澳)
陳浩江先生

應邀出席人士:

項目IV

香港房屋政策青年關注組

主席
王利民先生

副主席
張楚雲先生

召集人
賴仁彪先生

居屋準業主權益行動委員會
許錦成先生
邱昌衍先生
戴雁容小姐
柯杰偉先生

居屋準業主權益關注組
蔡逸加先生
劉炳華先生
吳秀蓮女士
李小玲女士

葵涌居民協會
歐陽寶珍女士
呂學能先生
莫三先生
張玉妹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1)2
梁小琴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1)3
余麗琼小姐


I. 通過以往會議紀要
(臨立會CB(1)982及1075號文件)

1997年12月15日與1998年1月19日擧行的會議共兩份
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2.事務委員會下次會議將於1998年3月26日(星期二)下
午2時30分擧行,討論"夾心階層住屋計劃單位的按揭
問題"、"為長者提供房屋"及"為避免平田商場玻璃板
鬆脫事件再次發生而提出的改善建議"三項議題。

3.事務委員會定於1998年 3 月30日(星期一)上午10時
45分擧行特別會議,討論"租者置其屋計劃屋邨的新
管理模式"。

(會後補註:是次會議的議程其後加入"紓緩公共屋邨
的擠逼情況"及"資助自置居所計劃下樓宇的建築質素
和結構安全及房屋委員會的責任"兩項議題。)

III. 上次會議後發出的參考文件

4.議員察悉有關" 房屋政策簡介最新版本 "的參考文件
已隨臨立會CB(1)1066號文件分發予各議員。

IV. 檢討租者置其屋計劃

與香港房屋政策青年關注組會晤

(臨立會CB(1)1102(01)號文件)

5.應主席的邀請,王利民先生重點介紹關注組所提交
意見書的要點。

6.關於租者置其屋計劃買家的資格問題,一名議員要
求香港房屋政策青年關注組澄清有關一方面建議准許
經濟條件較佳住戶購買租者置其屋計劃( 租置計劃 )的
單位,但另一方面又反對出售此等單位予富戶的理據
。賴仁彪先生解釋,關注組在提出其建議時,已考慮
過經濟條件較佳住戶與富戶兩者之間的財政狀況。根
據現行公屋住戶資助政策,經濟條件較佳住戶指其家
庭入息超逾輪候公屋登記冊入息限額兩倍的住戶,而
富戶則指其家庭入息與資產淨值分別超逾輪候公屋登
記冊入息限額的3倍及104倍。鑑於經濟條件較佳住戶
的入息限額低,當其家庭入息下降(特別是在經濟不景
期間),他們便易於脫離此一類別住戶的行列,因此把
經濟條件較佳的住戶列入租置計劃的銷售對象中亦屬
合理。但由於富戶財政狀況良好,當局應鼓勵他們購
買資助自置居所計劃下的單位而非租置計劃的單位。
此一建議亦符合保障公屋資源獲得合理分配予真正需
要資助的家庭的原則。

7.部分議員詢問在出售租置計劃單位的問題上,關注
組有否把經濟條件較佳住戶與富戶之間作出區分的建
議向當局提述以供研究。賴仁彪先生回應時表示,關
注組已把其意見向房屋署反映,但在實施租置計劃前
,卻未有機會與房屋局會晤。不過,他樂意與房屋局
就建議進行詳細討論。房屋局副局長在回應主席的問
題時表示,雖然房屋局沒有與代表團體會晤,但自從
1998年 1 月公布租置計劃以來,房屋局曾收到市民提
供的不少意見,其中部分意見與關注組所提出的建議
類似。經過仔細的研究,當局的結論為:推出租置計
劃的目的,是盡快向現時的公屋住戶出售租住公共屋
邨( 公屋 )單位,以期在達致全港七成家庭擁有自置居
所的目標上邁進一大步。由於目前沒有任何政策可將
富戶從公屋戶籍中刪除,倘若當局禁止此等住戶根據
租置計劃購買其現時租住的單位,房屋委員會 ( 房委
會)將須繼續把公屋租予他們。

8.關於議員建議當局在出售租置計劃單位時,就不同
類別的住戶訂定不同售價,一如現時為不同租戶訂定
不同租金的政策一樣,房屋局副局長認為此建議是不
可行的,因為房委會轄下住宅租金是由房委會自行釐
定,但出售租置計劃單位的情況卻有所不同。在釐定
租置計劃單位的售價時,當局須參考由差餉物業估價
署提供的評定市值。此外,非劃一的定價政策可能會
令當局面對法律方面的質疑。王紹爾議員同意不管住
戶的身份如何,劃一售價應適用於所有現時的住戶;
但其他議員則認為,房屋協會以較優惠的折扣率向其
住戶出售資助自置居所單位亦非罕見,因此他們對當
局的回應並不信服。

9.關於挑選租置計劃屋邨的問題,賴仁彪先生促請當
局盡早宣布所有租置計劃屋邨的名單及其有關出售日
期,以避免日後出現混淆的情況。此外,當局須清楚
訂明,在有需要重建租置計劃屋邨時,租置計劃單位
業主與房委會兩者的責任。房屋署副署長( 建設 )在回
應主席的提問時表示,要一次過宣布所有租置計劃屋
邨名單是不可行的,因為涉及的程序相當複雜。其中
包括有必要在推出屋邨發售前,查驗所有挑選為租置
計劃屋邨的樓宇狀況及進行必須的翻新工程。不過,
房委會的居者有其屋小組委員會將於短期內宣布未來
數年間會納入租置計劃的公屋屋邨名單。房屋署副署
長( 建設 )向議員保證,租置計劃各個屋邨的重建條款
會在大廈公契內加以訂明。

與居屋準業主權益行動委員會會晤
(臨立會CB(1)1102(02)號文件)

10.該代表團體表示,行動委員會是由居者有其屋(居屋)
計劃第十八期、第十九期甲及第十九期乙的準業主組
成。最近金融風暴引致按揭利率高企,削減了有關業
主償還貸款的能力,他們對此表示遺憾。為減輕他們
面對的經濟困難,代表團體促請房委會考慮下列兩點:

  1. 為居屋第十九期丙買家所提供之彈性折扣率亦
    適用於第十八期、第十九期甲及第十九期乙的
    業主;及

  2. 向在租置計劃公布前購入居屋而現時撤銷買賣
    協議的所有綠表購樓者退還所付訂金,並讓他
    們保留居住在公屋及日後購入居屋單位的權利。

該代表團體補充,他們願意支付由於作出以上改變而
引致的額外行政費用。

與居屋準業主權益關注組會晤
(臨立會CB(1)1102(03)號文件)

11.由於出售公屋單位的計劃削弱了居屋第二市場的吸
引力,該代表團體認為房委會應向所有撤銷居屋買賣
協議的購樓者退還購買居屋單位所付訂金。他們又促
請當局為尚未簽署轉讓契約的居屋單位其他買家,提
供與居屋第十九期丙買家相同的彈性折扣率。

與葵涌居民協會會晤

12.該代表團體對當局最近改變房屋政策所引致的混淆
情況表示深切關注,並促請當局就現行房屋政策進行
全面檢討。代表團體又認為新推出的彈性折扣率能使
買家受惠,為公平起見,其適用範圍應擴大至居屋第
十八期、第十九期甲及第十九期乙的業主。

與當局會晤
(臨立會CB(1)1073及1102(06)號文件)

13.在展開討論前,房屋局副局長澄清,居屋第二市場
市況滑落,是最近金融危機導致的結果,而並非因為
房委會推出租置計劃所致。他補充,租置計劃是當局
採取的其中一項措施,以期達致在2007年全港七成家
庭擁有自置居所的目標。當局現正制訂其他措施的細
節,例如提供購買或租用公屋單位的選擇方案,而最
終定案的配套計劃將於短期內向房屋局呈交。為探討
租置計劃的成效,當局將就該計劃進行檢討,有關報
告將於1998年 5 月向房委會的居者有其屋小組委員會
呈交。

14.議員認為,除了第 1 期租置計劃的屋邨住戶外,當
局亦應向其他綠表購樓者退還購買居屋所付訂金,因
為挑選屋邨作為第 1 期租置計劃出售單位只是一項行
政決定,當局遲早會把其他屋邨列入租置計劃。因此
其他屋邨住戶的身份不應有別於第 1 期租置計劃的住
戶,而在退還訂金方面,當局亦應一視同仁。房屋署
副署長(建設)解釋,退還購買居屋單位已付訂金是一
項特別的安排,當局實施此一措施是考慮到有關租戶
在購買居屋單位時並未知悉可購買現時居住的公屋單
位。因此,此項退還訂金的安排,應只適用於租置計
劃第 1 期屋邨的住戶。他強調只有尚未簽署轉讓契約
的居屋買家,才有資格獲得退還訂金,而此等住戶更
需簽署保證書,確保他們在撤銷買賣後,會購入現時
居住的公屋單位。

15.關於讓居屋第十八期、第十九期甲及第十九期乙的
業主享有與第十九期丙業主相同的彈性折扣率的建議
,房屋署副署長( 建設 )表示,房委會居者有其屋小組
委員會不接納此建議,原因是有關業主已完成居屋單
位買賣協議的簽訂手續,因此要房委會改變此等協議
的條件與章則是不適當的。議員對當局的解釋並不信
服,因為向第 1 期租置計劃住戶退還購買居屋所付訂
金已違反了合約條件。鑑於採用彈性折扣率的用意,
是減輕居屋買家所面對的經濟困難,因此其適用範圍
應擴大至居屋第十八期、第十九期甲及第十九期乙的
業主。他們正是最近金融風暴導致按揭利率高企,而
即時受到影響的一群。此外,轉售物業時,地價亦會
反映售價的差額。一名議員表示,在簽約各方的同意
下更改條件及章則不會被視為違反合約。房委會在終
止轄下商場的商業單位租約時豁免 3 個月的通知期,
便是其中一個例子。房屋署副署長( 建設 )澄清,實施
彈性折扣率,是考慮到市民廣泛接納租置計劃下可靈
活繳付首期的模式,並非因為經濟不景。雖然如此,
他答應向房委會轉達議員的關注,供房委會考慮。

16.議員對當局的解釋仍不信服。主席綜合事務委員會
委員的意見而動議的下列議案獲得議員通過:

"本事務委員會促請房屋委員會讓尚未簽署轉讓契約的
居者有其屋(居屋)計劃和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的買家
,享有與居屋第十九期丙買家相同的彈性折扣率優惠
,以及檢討在上述人士撤銷買賣時對其已付訂金的處
理方法。"

(會後補註:事務委員會就是項議案於1998年 3 月13日
致函當局。)

V. 續議事項

關於安寧花園的問題


17.由於時間有限,議員同意把是項議題押後至1998年
3月30日(星期一)的會議上討論。

VI. 其他事項

18. 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10時4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