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
跟進1997年10月28日會議的討論事項
對租住公共屋邨內擅自安裝冷氣機的管制行動


在 1997年10月28日臨時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的會議上
,委員就房屋署對租住公共屋邨內擅自安裝冷氣機而採
取的管制行動,要求提供進一步的補充資料。有關的要
求和回應如下:

要求第1項:

確實說明有哪些地方是採用工務局核准的安裝方法,即
在冷氣機旁加裝附加氣槽。

回應:

黃竹坑邨福利大廈地下辦事處的冷氣機都加裝了附加氣
槽。這安裝方法已獲工務局核准。

要求第2項:

提供一套在房屋署考慮租戶的反建議後,而核准的額外
安裝圖則。

回應:

房屋署考慮過租戶所關注的問題後,已容許在較多位置
安裝冷氣機,但必須遵守下列基本安全規則:

除在房屋署裝設的窗口和冷氣機位安裝的窗口式冷氣機
外,所有冷氣機不得伸出單位以外。如單位的露台有窗
戶圍封,租戶可在冷氣機旁加裝附加氣槽,以加強冷氣
機的通風功能。顯示這種安裝方法的圖則載於附件甲。

窗口式冷氣機可在窗口任何位置安裝,但窗框須是房屋
署所裝設的。安裝方法毋須另擬圖則說明;以及

如屬分體式冷氣機,壓縮器可放置在單位外面闊度不少
於400厘米的現有花槽和橫檔上。說明圖則載於附件乙。

要求第3項:

考慮馮檢基議員的建議是否可行,即是把冷氣機放於架
上,固定在露台天花板而部分機身則伸出露台。

回應:

根據馮檢基議員的建議,冷氣機會伸出單位外面。為了
確保長遠計的安全,採用這種安裝方法,須有合資格的
專業人員檢定及作定期檢查。這樣不但會對租戶造成沉
重的財政負擔,而且要定期檢查確保裝置安全,在管理
上即使勉強可行但亦會十分困難。房屋署經再三考慮後
,認為不能接納這項建議。

房屋署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