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臨時立法會
資訊政策事務委員會
會議文件

侵擾私隱的報導

引言

本文件提供資料,指出《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下稱條例)如何適用於侵擾私隱的報導。

背景

2.法律改革委員會(下稱改革委員會)在一九九四
年八月發表了一份報告(下稱報告),建議改革保
障個人資料方面的法律。條例乃根據改革委員
會的建議而草擬。發表該報告後,改革委員會
須繼續對各項私隱問題加以研究,包括私隱被
侵擾及通訊被截取等問題,而改革委員會亦一
直進行這方面的工作。故此,條例並無打算詳
細涵蓋該等問題,因這會比改革委員會先一步
處理這方面的工作。雖則如此,條例符合有關
的國際認可保障個人資料私隱原則,當中所載
的一般條文確實設法對收集個人資料的方式,
以及對個人資料使用於侵擾私隱的報導方面,
作出管限。特別要提的是條例附表1的保障資料
第1原則;該原則的其中一項規定,是個人資料
必須以「合法及在有關個案的所有情況下屬公
平」的方法收集。在個人資料的使用方面,保
障資料第3原則訂明除非獲得當事人的同意,否
則個人資料只可使用於(使用一詞包括披露及移
轉)資料的收集目的,或與該目的直接有關的目
的。

保障資料第1原則

3.條例載有個人資料的廣泛釋義。根據有關釋
義,傳媒的報導、錄像帶的影像及個人的相片
,如從中能切實可行地識辨有關個人的身分,
全屬個人資料。故此,新聞工作者收集這些資
料的方法,必須符合保障資料第1原則的規定。

(a) 合法的收集方法

4.保障資料第1原則訂明須用合法的方法收集個
人資料。合法的方法是指在刑事及民事兩方面
均是合法的方法。在刑事上不合法的收集方法
的其中一個例子是偷取當中載有個人資料的文
件,而在民事上屬不合法的收集方法的一個例
子,便是在未得私人處所佔用人或其他合法人
士的同意而進入私人處所,以拍攝個人的照片

(b) 公平的收集方法

5.保障資料第1原則訂明須以公平的方法收集個
人資料。顯而易見,這點在某程度上是會引起
各種解釋的。公署的意見是一般來說,收集資
料人士如就本身的身分給與誤導性資料,或是
採取隱蔽的收集方法,例如利用長距離鏡頭或
隱蔽的攝影機,都不是公平的收集方法。至於
其他一般被認為是不公平的收集方法,則包括
未獲有關個人同意而在私人處所外,拍攝該名
個人在私人處所內的照片,或是在有關個人明
確表示不同意拍攝的情況下,在公眾地方拍攝
他們的照片。不過,如有其他公眾利益凌駕有
關收集個人資料的方法,例如防止或偵測罪行
等,則有關收集方法或許「在有關個案的情況
下」是公平的。我們注意到此做法符合香港記
者協會的專業守則(有關副本載於附錄)。守則
訂明新聞工作者須以「正直的手段」取得消息
,除非「在公眾利益凌駕一切情況下,才可使
用其他手段」(請參閱專業守則第5條)。

保障資料第3原則

6.根據保障資料第3原則,資料使用者為發表或
播放以外的目的而收集與個人有關的資料,在
未獲該個人同意前,事後不得將有關資料向傳
媒披露,以作發表或播放用途。不過,根據條
例第61條所載的豁免事項,如有關個人資料是
向其業務或部分業務包括新聞活動的資料使用
者披露,而披露資料的人士合理地相信發表及
播放該等資料是符合公眾利益的,則可免受此
項限制。

7.條例第61條規定向新聞工作者披露個人資料
一方,必須合理地相信發表或播放有關資料是
符合公眾利益的。此點在某程度上,亦可以有
各種解釋。一般來說,在報章的新聞版或社論
版刊登,或是在電視的公共事務節目播放的資
料,在符合公眾利益一點上,似乎比其他資料
較有理據。即是說,豁免事項是否適用於某一
特別情況,必須視乎有關情況的真正事實。

違反保障資料第1原則或第三原則的後果

8.各項保障資料原則(包括保障資料第1及第3原
則)是用一般用詞寫成,故在很大程度上可有各
種解釋。有鑑於此,違反保障資料原則即直接
須接受刑事制裁的做法並不適當。故此,條例
並無訂明違反保障資料原則的規定即屬犯罪,
但條例卻賦予專員發出執行通知的權力,以確
保有關方面遵守保障資料原則的規定。如專員
對涉嫌違反條例規定的情況展開調查後,認為
有關資料使用者正違反條例的規定,包括保障
資料原則的規定,或是違例情況令有關違例事
項持續或重複發生,則專員可向有關資料使用
者發出執行通知,指示該資料使用者採取指定
的措施,以糾正有關違例事項或由之引致的違
例事項。不遵守執行通知的規定即屬犯罪,有
關資料使用者可被判罰款或監禁。

9.不論專員採取任何行動,個人如因資料使用
者違反條例的規定(包括違反保障資料原則的
規定)而蒙受損害(包括對感情的傷害),則有權
要求有關資料使用者作出補償。不過,有關個
人須透過民事法庭提出索償。

結論

10.概括地說,只有在專員作出調查後,才可根
據保障資料第1原則及第3原則的一般條文,對
持續或可能重複發生的違例事項採取刑事制裁
,但在引用第3保障資料原則方面卻須受條例第
61條的豁免規定所管限。有鑑於此,條例在保
障免受侵擾私隱的報導方面所發揮的效用,須
視上述情況而定。另一方面,條例所訂明的民
事補救,是因違反保障資料第1原則或保障資料
第3原則所造成的損害而直接產生的。

11.雖然保障資料第1原則的一般條文提供若干
保障,以免可藉侵擾私隱的方法收集個人資料
,但有關方面可制訂較詳盡的法定條文,在適
當情況下採取直接的刑事制裁,藉以在此方面
提供較多的保障。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私隱
問題小組委員會曾在去年就規管監察問題發表
諮詢文件時,提出這項建議。我們期望法律改
革委員會在其報告中就這項問題發表最後建議
。據了解有關報告會在本年底發表。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一九九七年九月
網址:http://www.pco.org.hk


Last Updated on 29 Octo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