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事務委員會

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21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PL/MP

人力事務委員會
特別會議紀要

日 期 :1997年8月19日(星期二)
時 間:上午10時45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陳鑑林議員(主席)
梁劉柔芬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田北俊議員
何世柱議員
李啟明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唐英年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莫應帆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黃宜弘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漢銓議員
鄭耀棠議員
羅祥國議員

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
馮檢基議員
譚耀宗議員


列席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袁 武議員
蔡素玉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教育統籌局副局長
張建宗先生

勞工處處長
韋玉儀小姐

勞工處署理副處長
左陳翠玉女士

勞工處助理處長(勞資關係)
曾健和先生

勞工處助理處長(僱員權益)
陳麥潔玲女士

教育統籌局署理首席助理局長
張岱楨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3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5
張炳鑫先生

高級主任(1)7
許兆廣先生


I.與政府當局商討勞工顧問委員會就《1997年法律條
文(暫時終止實施)條例》提出的意見

(臨立會CB(1)151及157號文件)

主席表示,是次會議的目的,是聽取當局匯報勞工顧問
委員會(下稱“勞顧會”)在1997年8月15日的會議上,就
《1997年法律條文(暫時終止實施)條例》涵蓋的5項關乎
勞工權益的條例所商定的意見。議員察悉,勞顧會曾擧
行 4 次會議討論此事,而其轄下的僱員補償委員會及勞
資關係委員會亦曾就此分別擧行了一次和兩次會議。

《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

2.勞工處處長表示,經考慮勞資關係委員會(下稱“勞關
會”)的意見及香港目前的情況後,勞顧會大部分成員認
為,現時不宜實施《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
條例》,勞顧會亦應繼續研究最適合在香港採用的協商
及集體談判模式。他們亦同意,勞工處應加強推動企業
層面的自願協商。勞工處助理處長 (勞資關係) 補充說,
該處將設立一個專責小組,並為此撥出額外資源。

3. 部分議員要求當局澄清勞顧會內勞方代表對《僱員代
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的立場,並對當局建
議在本港實施自願集體談判的可行性存疑。勞工處處長
在回應時證實,勞顧會內大多數勞方成員同意不宜實施
該條例,但6位勞方代表中,有5位表示贊成透過立法確
立集體談判制度。她指出,另一位勞方代表則願意考慮
不同的方案,包括立法及非立法的方案。一位議員指出
,當局可能誤解勞方代表對強制性集體談判的立場,勞
工處處長在回應時重申以下各點:

  1. 勞顧會內大多數成員均認為不宜實施《僱員代表
    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及

  2. 有關的新聞稿及勞工處其後就勞顧會的意見和結
    論發出的簡報,其內容均曾獲得勞顧會全體成員
    同意。
4.勞工處助理處長(勞資關係)在答覆議員時表示,本港
自1975年起便實施國際勞工公約第 98 號《組織權利和
集體談判權利公約 》,並依照公約採取適合本港情況
的措施,以鼓勵和推動僱主和僱員組織之間進行自願
協商。他強調,國際勞工公約第98號並無規定,各簽
署政府必須立法實施集體談判制度。他就此指出,勞
工處即將設立的小組的其中一項職能,便是透過諮詢
職工會和僱主團體,制訂有關有效溝通及自願協商的
指引/守則,供勞資雙方參考。

5. 至於政府當局對此項條例的立場,勞工處處長重申
,當局反對現時在本港實施強制性集體談判制度。她
並以英國為例,指出該國雖然並無有關集體談判的法
例,但勞資雙方仍會進行集體協商。政府當局並告知
議員,本港亦有部分行業施行自願集體協商,特別是
印刷、飲食和建造業等行業。

6. 羅祥國議員指出,香港民主民生協進會支持就集體
談判進行立法。他建議當局應考慮在《僱員代表權、
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的基礎上作出改善,並委
託顧問進行研究,以便擬定合適的建議。勞工處處長
回應說,該處會考慮派員到海外考察,以評估外國推
行集體談判的經驗。田北俊議員認為,當局在檢討外
國推行集體談判的經驗時,亦應研究推行集體談判對
經濟造成的影響。

7. 教育統籌局副局長重申,根據國際標準,本港的勞
資關係已屬和諧,過去 3 年因勞資糾紛而損失的工作
日數,以平均每1 000名受薪僱員計僅為 0.5 天。他並
證實,對於勞工處建議設立一個新的小組,專責推動
有效溝通及自願協商,教育統籌局將給予全力支持。

《1997年僱傭(修訂)(第4號)條例》

8.勞工處處長表示,勞關會大部分成員認為,由於1997年
6月27日制定的《1997 年僱傭(修訂)(第3號)條例》已訂有
條文,保障僱員不會因其職工會會員身分及參與職工會
活動而遭解僱,因此並無需要實施《1997年僱傭(修訂)(
第4號)條例》,為僱員提供類似的保障,勞顧會全體成
員均認同此看法。勞顧會亦同意,勞關會應在《1997年
僱傭(修訂)(第3號)條例》實施一年後,對該條例作出檢
討,尤其是涉及復職的條文。

9.議員察悉,《1997年僱傭(修訂)(第4號)條例》和《1997
年僱傭(修訂) (第3號)條例》在復職方面的主要分別是,
前者並無規定復職命令必須經僱員和僱主雙方同意方可
頒發,而後者則規定該項命令須獲得雙方同意。倘若復
職命令亦須獲得僱主同意才可頒發,部分議員懷疑有關
復職條文的效用。勞工處處長就此提醒議員,不應假設
所有僱主均反對重新聘用因參與職工會活動而遭解僱的
僱員。她並報告,勞關會大部分成員認為,未得有關雙
方同意而強制頒發復職命令的做法並不可行。

10.勞工處助理處長(勞資關係)在答覆一位議員的詢問時
澄清,根據《僱傭(修訂)(第4號)條例》,勞資審裁處除
了判給遭僱主不當地解僱的僱員應得的終止僱傭金外,
亦有可能頒發復職命令。

11.鑑於《殘疾歧視條例》也訂明可頒發強制性復職命令
,因此部分議員質疑當局反對在《僱傭條例》內訂明可
頒發強制性復職命令所持的理據。勞工處助理處長 ( 勞
資關係 ) 解釋說,該兩項條例各有不同目的,《殘疾歧
視條例》專門針對歧視行為,《僱傭條例》的主要目的
則是提供僱傭保障。

《1997年職工會(修訂)(第2號)條例》

12.勞工處處長告知事務委員會,勞關會較早時曾研究勞
工處對《職工會條例》所進行的全面檢討,並建議採納
該項檢討提出的修訂建議。有關該項檢討所提建議的摘
要載於當局在會議席上提交的資料文件附錄。

(會後補註:該份資料文件已於1997年8月20日隨臨立會
CB(1)157號文件送交議員。)

13.勞工處處長在答覆議員時澄清,勞顧會已同意修訂《
職工會條例》第45條,以容許職工會與海外相關組織(即
工人、僱主及相關專業組織)聯結,惟須於聯結後一個月
內向職工會登記局局長呈報。為提供保障,當局會規定
職工會須經出席全體會議的大部分成員通過,才可與上
述海外相關組織聯結。不過,職工會須事先徵求行政長
官批准,才可與除工人、僱主及相關專業組織以外的組
織聯結的規定,則將會還原實施。政府當局認為,此項
修訂建議符合《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

14.議員詢問在《職工會條例》中,有關投票更改職工會
名稱的第23條是否容許委託代表投票。勞工處助理處長
(勞資關係) 回應說,任何投票程序均須遵守有關職工會
的表決規則。不過,有表決權的會員若決定委託代表代
其投票,必須在選票上注明其姓名。

《1997年僱傭(修訂)(第5號)條例》

15. 勞工處處長報告說,勞顧會已同意把7月1日和10月1
日訂為法定假期,以取代現有的兩天浮動假期。勞顧會
大部分成員亦建議,應由1999年開始把5月1日訂為額外
法定假期。此等建議將會交由教育統籌局考慮。

16.一位議員詢問,若由1999年起把5月1日訂為法定假期
,公眾假期的數目會否亦由17日增至18日。勞工處處長
就此表示,有關公眾假期的問題並非勞顧會的職權範圍
。教育統籌局副局長補充說,該局現正研究勞顧會就法
定假期提出的建議,並將會檢討公眾假期的數目。當局
將在完成有關的檢討工作後公布結果。

《1997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條例》

17.勞工處處長匯報,勞顧會贊同檢討職業性失聰補償計
劃(下稱“補償計劃”) 工作小組建議的一套改善方案。
其中一項主要改善建議是把補償計劃目前所涵蓋的指定
高噪音行業,由現時的17種增至25種。勞顧會並建議,
應以工作小組建議的漸進式改善措施,取代修訂條例所
更改的附表 4 (該附表把不同程度的聽力損失轉化為永久
喪失工作能力百分比)。為使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下稱
“管理局”)可履行其法定職責以及對補償計劃作出改善
,勞顧會的成員亦同意把僱員補償保險保費的徵收率提
高0.8%,即是由目前的1.5%增至2.3%。

18.部分議員認為,由於修訂條例經已實施,當局的改善
建議應以該條例為基礎,而非取而代之。勞工處處長在
回應時表示,勞顧會已考慮此方案。她亦憶及,鑑於修
訂條例對管理局造成的財政影響,以及工作小組的檢討
會建議逐步採取更全面的改善措施,所以當局由始至終
一直反對該項修訂條例。

19.至於為貫徹勞顧會所達成的共識而必須 作出的法例
修訂,教育統籌局副局長表示,當局將會研究擬議法
例是否屬於應該提交臨時立法會的“必不可少”法例。
廖成利議員表明其立場,認為擬議的各項修訂並不屬
於“必不可少”。王紹爾議員則認為,某項擬議法例
是否屬於“必不可少”而應予提交,基本上應由政府
當局衡量,而立法機關則有權審議該項擬議法例及就
此進行表決。主席就此指出,事務委員會可能並不適
宜在是次會議席上繼續討論此事。

20.部分議員詢問當局會否考慮向管理局額外注資,而
非提高僱員補償保險保費的徵收率。勞工處處長在回
應時指出,由於當局認為,根據補償計劃支付補償金
應屬僱主的共同責任,因此不大可能採取此種注資行
動。

II. 其他事項

補充勞工計劃的進度報告
(臨立會CB(1)152號文件)

21.教育統籌局副局長在提到資料文件第十一段時指出,
當局現正全面檢討補充勞工計劃,並會考慮議員對此項
計劃的意見。檢討工作預料可在未來數星期內完成。

22.部分議員認為,補充勞工計劃現行的申請程序過於繁
複,申請個案獲批准的百分比又偏低,所以僱主不願根
據該項計劃申請輸入勞工。他們促請當局盡速檢討和改
善該項計劃,令本港經濟可藉輸入勞工得益。然而,亦
有部分議員敦促當局關注補充勞工計劃對低收入工人所
造成的影響,因為該等工人的收入在過去兩年已呈現負
增長。教育統籌局副局長向議員保證,當局會充分考慮
他們的意見。教育統籌局副局長在答覆一位議員時證實
,該項檢討工作正由一個跨部門委員會進行,其成員來
自各有關決策局的代表,並包括政府經濟顧問。

23.關於輸入勞工所來自的國家,教育統籌局副局長表示
,他們大部分來自國內。他補充說,每宗申請均經由勞
顧會嚴格審核,其中一項必須達到的準則是,有關職位
所支付的工資不能低於勞工市場上同類職位的工資中位
數。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24.由於事務委員會業已完成對5項關乎勞工權益的法例
的商議工作,且政府高級官員亦無法出席原訂於1997年
8月25日擧行的會議,議員商定,事務委員會下次定期
會議將於1997年9月22日(星期一)擧行,以討論以下事
項:

  1. 政府當局就5項關乎勞工權益的條例提出日後的
    工作路向;及

  2. 建造業的人力需求(b) 教育統籌局副局長就上述第(b)項告知議員,由他
    本人擔任主席,成員來自培訓機構、行業團體、
    職工會、僱主團體及政府有關部門的一個工作小
    組將會研究此事,以便提出建議,滿足建造業在
    未來數年的人力需求,從而實現行政長官承諾每
    年興建 85 000個住宅單位的目標。該工作小組將
    於1997 年 8月21日擧行首次會議,並會就商議工
    作情況提交進度報告,供議員參考。
25. 會議於下午12時5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