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事務委員會

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46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PL/MP

人力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10月27日(星期一)
時 間:下午2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陳鑑林議員(主席)
梁劉柔芬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何世柱議員
李啟明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陳榮燦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漢銓議員
鄭耀棠議員
譚耀宗議員

列席議員:

袁武議員

缺席委員:

田北俊議員
唐英年議員
夏佳理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莫應帆議員
陳婉嫻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宜弘議員
羅祥國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教育統籌局副局長
張建宗先生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4)
梁悦賢女士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7)
曹振華先生

勞工處副處長
陳永傑先生

署理勞工處助理處長
謝明星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3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1)4
袁家寧女士
I 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臨立會CB(1)343號文件)

1997年9月30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2. 議員同意,倘他們擬建議任何討論項目,會在會議後
通知主席或秘書。

III.自上次會議擧行至今發出的資料文件
(臨立會CB(1)283及392號文件)

3.議員察悉,自上次會議擧行至今,秘書處共發出2份資
料文件,供議員參閱。

IV.1997年施政報告有關就業的主要工作範疇
(臨立會CB(1)368(01)及376(01)號文件)

職業訓練和僱員再培訓

4. 議員詢問職業訓練及僱員再培訓課程的報讀率,教育
統籌局副局長答覆時表示,一般而言,職業訓練局開辦
的課程及根據僱員再培訓計劃提供的課程均受公眾歡迎
。然而,與報讀建造業訓練局 (下稱"建訓局") 所開辦的
扎鐵及混凝土模板木工課程的超額人數相比,批盪及砌
磚課程的報讀率卻屬偏低。他呼籲職工會及大眾傳媒協
助宣傳此等課程,以確保本港可訓練足夠熟練工人,應
付建造業在未來10年因擴展興建房屋及基建計劃而引致
的需求。他進一步強調,建訓局會確保在60天內為擬加
入建造業的失業工人提供訓練。此外,建訓局的學員在
接受課堂訓練時,每月也可領取4,000元的訓練津貼。完
成有關課程後,他們更可獲安排就業。

5. 議員認為,當局應加強宣傳報讀人數偏低的課程,以
提高此等課程的報讀率。一名議員進一步建議,當局可
在公共屋邨擧辦宣傳活動,情況與招聘本地工人從事新
機場工程工作相若。

6. 部分議員認為,批盪及砌磚課程的招生反應冷淡,原
因在於該兩個行業的工資較低及前景較為不明朗。教育
統籌局副局長認為,建造業工人的工作性質基本上涉及
戶外體力勞動,並具有某種程度的危險性,或許難以吸
引年青求職人士加入工作。然而,鑑於規管安全的法例
已更為完善,而建造業在未來10年左右亦會蓬勃發展,
他估計會有更多年青人有興趣加入該行業工作。

7. 鑑於從事建造業的學員的流失及轉工率偏高,部分議
員認為,除改善該行業的工作環境,令已受訓練的建造
業工人留在該行業外,當局或須修訂工人的僱用條款,
特別是將他們由日薪工人改為月薪工人,或以合約條款
的形式僱用他們。

8. 教育統籌局副局長指出,倘採納上文所述建議,將為
該行業帶來重大改變。他引述新加坡的經驗,並提醒謂
,如將建造業工人的支薪方式由按日支薪更改為按月支
薪,將會有相當大的困難。他解釋,建造業工人有否工
作,須視乎多個因素而定,包括天氣情況、先前工程的
進展、工程合約的長短等。因此,他強調該行業在僱用
工人方面有需要靈活地作出適當變通。雖然如此,教育
統籌局副局長向議員保證,為檢討建造業人力及培訓需
求而成立的工作小組會致力解決議員提出的關注事宜。

9. 一名議員贊同教育統籌局副局長的意見,並強調建築
工程經常出現變動,故須保留靈活的僱傭制度,以減低
勞工成本。他補充謂,建造業工人的流失及轉工率偏高
,在世界各地均是如此。

10.一名議員建議在海員訓練中心為建造業工人開辦訓練
課程,教育統籌局副局長提及此建議時解釋,該中心現
正用作為貨櫃搬運工人提供安全訓練。

11.有關為30歲或以上而學歷不超過初中程度的失業人士
提供再培訓一事,一名議員詢問有關準則是否亦同樣適
用於從內地新來港定居的人士,教育統籌局副局長證實
,如新來港定居的人士有實際需要,當局會放寬再培訓
課程的取錄準則。議員亦察悉,新來港人士普遍認為特
為他們而設的轉業錦囊課程有用。

12.有關再培訓學員的獲僱用率,教育統籌局副局長解釋
,由於有需要尊重個別再培訓學員自由選擇就業的權利
,因此獲僱用率不可能達至100%。他認為整體獲僱用率
達70%已令人滿意。就此,議員察悉新來港人士的獲僱
用率更高,達80%。

輸入勞工

13.部分議員關注到建訓局的所有學員會否獲安排從事建
造業的工作,以確保本港無須輸入建造業工人。教育統
籌局副局長答覆時表示,工作小組曾深入討論此事,並
取得僱主及承建商協會承諾在安排工作方面給予支持。
至於輸入勞工的需要,他重申以下有關輸入勞工政策的
首要目標 ─
  1. 確保本地工人可優先填補就業市場的職位空缺;


  2. 只准曾依循所需程序招聘本地工人填補有關職位
    空缺,但確實未能成功招聘人手的僱主輸入勞工
    ,以填補該等空缺。
14.何世柱議員告知與會各人,建造業一直優先招聘本地
工人填補職位空缺,並只會在別無他法時才會輸入勞工
。他進一步澄清,該行業希望當局保證會不斷有足夠勞
工應付需求,他並促請政府當局從長遠及宏觀的角度處
理建造業的人力需求問題。

就業輔導服務

15.部分議員建議將勞工處提供的就業輔導服務電腦化,
使僱主及求職人士可直接索閱有關求職人士及職位空缺
的資料。他們認為,如此安排能加快就業選配過程,並
減輕勞工處在處理申請方面的工作量。為符合《個人資
料(私隱)條例》的規定,他們建議,在展示求職人士的
履歷時,可隱藏當中的個人資料,而每名申請人的簡介
均會獲電腦編配檔號。

16.勞工處副處長告知議員,為使勞工處所提供的就業輔
導服務更有成效,當局已向財務委員會(下稱"財委會")申
請撥款2,000萬元,在 1998年1月1日前,在本港就業輔導
組轄下所有9個辦事處及就業選配中心實行電腦化計劃,
將此等辦事處與就業選配中心連接一起。電腦化計劃的
部分目的是發布就業資料,並讓僱主可將職業空缺的資
料輸入互聯網,供勞工處使用。他進一步告知議員,裝
置設備及培訓人員的工作正在進行。因此,政府當局須
詳細研究議員的建議,並考慮此等建議在技術方面的可
行性,以及遵從資料保密規則的需要。

17.一名議員詢問,屯門對就業輔導服務的需求殷切,政
府當局為何不在該區籌辦求職廣場。勞工處副處長回應
時表示,由於屯門位置較為偏遠,政府當局因而未能安
排足夠的僱主參與該等活動,當場進行登記及工作面試
。然而,他答允再研究在屯門籌辦求職廣場的可行性。
此外,他亦告知議員,屯門設有一間永久的本港就業輔
導組辦事處。

18.有關為新來港定居的人士提供的安排就業服務,政府
當局特別提到在筲箕灣為新來港定居的人士開設的職業
輔導中心,自 1997年 9月18日啟用以來所提供的服務範
圍。該中心共擧辦12次簡介會,介紹在香港工作的慣例
及情況,並會在 11 月再擧辦8次該類簡介會。此外,當
局計劃於1998年在九龍設立類似的職業輔導中心。

勞資關係

19.有關方面建議在勞工處成立一個由11名該處職員組成
的小組,負責促進勞資雙方之間的溝通,以及推廣在企
業層面上進行直接及自願諮詢,政府當局就此表示,如
財委會批准撥款申請,該特別小組會在 1998年4月1日成
立,並隨即展開工作。議員亦察悉,該特別小組的主要
工作是擬備有關自願諮詢及有效溝通的實務守則/指引
手冊。在擬備此等守則時,政府當局會透過人事經理會
諮詢業內人士。就此,一名議員特別指出有需要捨棄傳
統的"人事管理"管理模式,採用靈活多變及以人為本的"
人力資源管理"的管理模式。

20. 有關重組職工會登記局 (下稱"登記局"),使其成為勞
工處一部分的事宜,李啟明議員質疑登記局重組後所帶
來的成效,並引述例子,指1996年登記局的年報至今仍
未出版。勞工處副處長回應時同意在會後調查此事,並
向事務委員會提供書面解釋。然而,他指出在編撰年報
時,政府當局須依賴已註冊的職工會準時提供資料。他
進一步強調,透過簡化工作程序及改善勞工處及登記局
的溝通,工作效率其實已有所改善。

僱員的權益

21.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4)答覆議員時澄清,當局將
會向財委會申請撥款,以推行肺塵埃沉著病特惠金計劃
,並按月向在1981年前已獲診斷為患有肺塵埃沉著病的
人士發放特惠金,從而使根據該計劃提供的補償項目與
現正根據《肺塵埃沉著病(補償)條例》為 1981年後獲診
斷為患有肺塵埃沉著病的人士所提供的補償項目看齊。

22.議員關注到從事某些行業的人士的工作時間過長,擧
例而言,電車司機甚至沒有午膳時間。教育統籌局副局
長就此表示,當局正就香港工作人口的工作時間進行檢
討,預期於1997年年底前完成。他向議員保證,當局會
在檢討中適當處理議員所關注的事宜。

23.教育統籌局副局長亦證實,政府當局會檢討有關疾病
福利的法定條文,而疾病津貼額將會是有待研究的事項
之一。

職業安全及健康

24.教育統籌局副局長告知議員,《1997 年職業性失聰
(補償)(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建議將僱主向職業性失
聰補償計劃繳付徵款的比率提高 0.8%,除此之外,政
府當局亦會建議將資助職業安全健康局的徵款率提高
1%,使該局得以繼續擴展其工作計劃範圍,宣傳規管
安全的新法例,並向非工業界提供有關的安全訓練。
議員察悉,上述徵款率增加後,整體徵款率會由僱員
補償保險單保費的3.5%增至5.3%。

25.議員關注到《職業安全健康局條例》的成效,教育統
籌局副局長回應時解釋,要評估該條例的成效未免過早
,因為該條例只不過於 1997年 5月才制定,而其附屬規
例亦只不過於 1997 年6月制定。此外,當局設有寬限期
,讓受影響人士可符合新訂的法定規定。然而,他同意
提供統計數字,說明自 1997年 5月該條例制定後,曾發
生多少宗導致死亡/受傷的工業意外。

26.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7)及署理勞工處助理處長應
議員所請,提供進一步資料,說明當局有何建議,加強
保障在密封空間及高空工作的工人的安全。議員察悉,
政府當局會就現行的附屬規例提出多項修訂,包括要求
僱主評估工作的潛在危險,並確保有關工人必須受過所
需訓練及配備安全設施,才准在密封空間工作。議員又
察悉,有關修訂亦旨在就"密封空間"一詞訂定更清楚的
定義。至於高空工作的事宜,當局會要求僱主盡可能為
工人提供最完善的安全保障。

27.一名議員關注到如何使工人更留意職業安全的問題,
政府當局就此指出,強制規定為建造業及貨櫃搬運業工
人提供安全訓練的建議有其作用,並特別指出,長遠而
言,教育市民及提倡安全文化實屬重要。他們亦請議員
放心,政府當局簽署《職業安全約章》後,已廣泛推行
宣傳活動,促使勞資雙方積極與政府合作,確保工作地
點的安全。

28.會議於下午4時2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