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525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PLW

臨時立法會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10月24日(星期五)
時 間:上午10時45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何承天議員(主席)
簡福飴議員(副主席)
何世柱議員
夏佳理議員
梁振英議員
楊 釗議員
葉國謙議員
蔡根培議員
顏錦全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吳亮星議員
胡經昌議員
羅祥國議員

缺席委員:

何鍾泰議員
袁 武議員
程介南議員
劉皇發議員
霍震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議程第IV項及VI項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
馮永業先生

議程第IV項

地政總署政府地政監督(清理環境專責組)
郗輝誠先生

地政總署政府土地管制監督
黃漢基先生

規劃署總城巿規劃師(中央執行管制及檢控)
鍾沛佳先生

議程第V項

庫務局副局長
劉嫣華小姐

庫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朱相衛先生

庫務局庫務主任
羅永甜先生

議程第VI項

漁農處助理處長(自然護理)
劉善鵬先生

漁農處高級生態評估主任(陸地/北)
陳自強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1)2
鄧曾藹琪女士
I. 通過會議紀要
(臨立會CB(1)370號文件)

在提及1997年9月26日會議的紀要時,梁振英議員指出,
由於有關樓宇安全檢驗計劃的估計檢驗費用的資料是由
政府當局提供,他建議在第 16段第2句前增加下列詞組
後,確認該份會議紀要,其建議獲得議員接納:

“根據諮詢文件估計....”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2.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已就檢討發展的審批程序提供參考
文件,並商定在1997年11月28日與房屋事務委員會擧行
聯席會議,跟進此項議題。主席建議事務委員會秘書把
聯席會議的安排詳情知會建築專業團體。

(會後補註:事務委員會秘書於1997年11月3日致函各專
業團體及有關建築業商會,告知有關聯席會議一事。)

III. 自上次會議以來發出的參考文件

3.議員察悉自上次會議以來並無發出任何參考文件。

IV. 清理環境專責組
(臨立會CB(1)359(01)號文件)

4.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簡單地闡述地政總署清
理環境專責組(專責組)與規劃署中央執行管制及檢控組
(管制及檢控組)在清理新界區內環境黑點的工作中承擔
的職責。專責組專責處理被分類為現有用途的環境黑點
,即在1991年之前或在有關的中期發展審批地區/發展
審批地區圖發表之前已經存在並根據《城巿規劃條例》
(第131章)獲容忍的現有用途。管制及檢控組則專責對違
例發展執行管制行動。政府當局將繼續致力清理該等環
境黑點,並向違例發展採取管制行動。

5. 政府地政監督(清理環境專責組)利用幻燈片講解清理
環境黑點的工作進度。總城巿規劃師(中央執行管制及
檢控)在回應一名議員的問題時,證實隨進度報告附上
的照片反映了有關地點的真實情況。他進一步指出,
當局可規定違例發展的土地業權人/經營者需進行把
有關土地回復原狀的工程。對有關回復原狀的規定不
滿的土地業權人/經營者,可向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
提出上訴。

6. 至於進行改善工程所需時間,總城巿規劃師(中央執
行管制及檢控)表示,當局向土地業權人/經營者發出
執行管制通知書後,通常會給予他們3個月時間,讓其
結束經營違例發展。平均而言,態度合作的違例發展
的土地業權人/經營者約需6個月時間,圓滿地結束經
營違例發展的整個過程。

7. 關於在北區 (東行動區) 的工作進度,政府地政監督
(清理環境專責組) 表示,專責組計劃在本年年底前,
向北區 (東行動區) 內所有現有用途的經營機構發出執
行批約條款通知書,規定私人經營者在發出通知書 3
個月內,遵從有關規定。專責組將規定經營者在指定
時限內完成改善工程。他請議員注意,專責組是透過
游說的方法,勸諭經營者進行改善工程。專責組又與
私人土地業權人及經營者緊密聯繫,爭取他們合作,
自費進行改善工程。

8.至於執行批約條款行動及其成效,政府地政監督(清
理環境專責組)證實,當局可根據集體契約的第二契約
條款,向經營機構內任何違例構築物採取行動。然而
,基於此等經營機構的性質,執行批約條款行動的結
果,只限於清拆若干小規模的構築物,未能在環境方
面取得重大的改善。因此,專責組反而會爭取土地業
權人/經營者的合作,自行進行改善工程。專責組給
予經營者短期豁免書,容許經營者保留其違例構築物
,惟土地業權人/經營者必須承諾以更負責任的態度
經營其機構。政府地政監督(清理環境專責組)補充,
部分經營機構並非由土地業權人經營;經營者雖願意
承擔改善工程的費用,但部分土地業權人卻乘機向經
營者收取更高租金。此一做法會令經營者不願意進行
改善工程。因此,當局需花費不少時間及努力,說服
他們進行改善工程。

9.至於新開拓的地點,政府地政監督(清理環境專責組)
表示,專責組繼續與規劃署合作,積極物色合適的替
代地點,作露天存貨及貨櫃有關的用途。專責組稍後
會向財務委員會申請撥款,在此等新開拓地點在用作
露天存貨前,先設置所需的基礎設施。專責組會進行
所有有關收回土地,及清理土地的工作,以便進行基
礎設施工程。此外,專責組並進行若干重新規劃土地
的工程,使此等新開拓的地點可用作露天存貨的用途。

10.一名議員詢問貨運業對貨櫃後勤及露天存貨區的實
際需求為何,總城巿規劃師 (中央執行管制及檢控) 表
示,正在進行的港口發展策略第三次檢討正就此等用
途的廣泛需求作出檢討。預計該研究將可在1998年年
初完成。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補充,約有
374公頃土地可用作露天存貨用途。其中約有185公頃
土地已發展作此用途。由於此等土地中,部分為私家
地段,因此此等土地是否用作露天存貨用途,仍有待
土地業權人自行決定。

V. 1998/99年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整體撥款
(臨立會CB(1)359(02)號文件)

11.庫務局副局長告知議員,政府當局爭取財務委員會撥
款合共89億6,400萬元,為基本工程儲備基金各開支總目
項下全部現有和建議新開立的整體撥款項目提供款項,
以供1998/99年度支用。建議的撥款額較1997/98年度的撥
款額高19%。當局又打算修改7個分目的範圍,俾能進行
與斜坡有關的基本工程項目,及在總目705(土木工程)和
總目708(非經常資助金及主要系統設備)項下分別開立一
個新的整體撥款分目。當局會在工務小組委員會1997年
11月12日的會議上,向小組委員會提交所有建議。由於
整體撥款涉及超過4 000個項目,附件只能載列主要的工
程項目。議員倘希望知悉個別工程項目的建議撥款詳情
,請參閱細列各項整體撥款項目的兩本小冊子,該兩本
小冊子現存放在臨時立法會秘書處。庫務局副局長強調
,到切實提取個別項目的撥款時,有關部門將須就各項
開支提供更詳細的分項數字,及一併提交要求撥款的理
由。

12. 鑑於整體撥款範圍內每個工程項目費用的上限為
1,500萬元,主席關注到可能會有部門把開支超過1,500萬
元的工程項目分為多個項目,以省卻向財務委員會申請
核准撥款的手續。庫務局副局長向議員保證,當局訂有
清晰的規則,防止部門把大型工程項目所需開支拆分為
多項規模較小的工程。

13.在提及附件1(g)內分目7100CX第6項及附件1(k)內分目
B100HX第3項時,一名議員要求當局澄清有關沙田區建
屋土地可行性研究,以及有關大老山公路擴闊工程的勘
測研究及岩土勘探的確實位置。庫務局副局長答應以書
面方式提供所需資料。

14.關於有需要修改分目9100 WX的範圍,庫務局副局長
解釋,與修改其他6個分目的範圍一樣,修改此一分目
範圍可使有關部門獲得撥款,支付現行範圍內適用於
與水務工程項目有關的可行性研究及地盤勘測工作外
,承付進行斜坡勘察及小規模斜坡改善工程的開支。

15.至於總目701項 土地徵用(參閱:附件1(a)),議員察
悉分目 1004 CA (交地及收地補償:雜項)下申請增加撥
款,主要是因東涌第30和31區的房屋發展計劃工程項目
所引致。此一分目與分目1100 CA不同,分目1100 CA主
要與就工務計劃工程而支付的補償金及特惠津貼有關。

16.庫務局副局長回應議員的問題時作出澄清,總目706
提及的的士候車亭是指的士站(參閱:附件1(f))。

17.一名議員對附件1(j)內總目710項下分目A007 GX所載
列改善電腦系統以便處理2000年年份數位的預算支出表
示關注。庫務局副局長表示,部分改善電腦系統,使其
可處理2000年年份數位的主要計劃,已在附件內標明,
例如改善稅務局、資訊科技署及懲教署的系統,所需費
用總額約為1億6,500萬元。當局答應提供改善電腦系統
使其可處理2000年年份數位的項目的一覽表和預算開支。

18. 關於附件1(j)內總目710項下分目 A007 GX的第7項,
一名議員詢問有關貿易署所設置的電子簽證資訊系統,
當局是否打算採用“用者自付”的原則,以收回裝置該
套系統的成本。庫務局副局長表示,工務小組委員會的
建議撥款,其範圍只包括基本工程儲備基金各開支總目
項下全部整體撥款項目的撥款款項。主席指出,此乃政
策問題,倘議員認為有需要加以討論,有關討論亦應在
有關事務委員會的會議上進行。

VI. 擬議的濕地彌償顧問研究
(臨立會CB(1)359(03)號文件)

19.漁農處助理處長(自然護理)簡要解釋擬議的濕地彌償
研究的背景。他強調,只有在濕地的生態過程獲保留的
情況下,濕地的功能、價值及貢獻才能得以維持。該項
研究的費用預計為5,000萬元。研究將會全面評估所有公
共工程及已知的私人工程令濕地資源所受的損害或損失
;此外,研究亦會訂出在工程場地內外採取緩解措施的
準則和指引,以便日後引用,和在實行此等緩解措施後
,檢討剩餘影響的可接受程度。倘獲撥所需資源,該項
研究會在1998年年初展開,並預期可在27個月內完成。

20. 鑑於研究會在2000年7月完成,主席對擬議的研究在
挽救由不斷進行的基建工程所引致損失濕地方面的成效
表示關注。漁農處助理處長(自然護理)解釋,擬議的研
究將建議可行的緩解方法,及鑑定哪區的濕地可予修復
、改善或開拓,以彌償此等工程造成的負面影響。

21. 一名議員對約有300公頃珍貴的濕地可能會受公共工
程影響或因此而喪失表示關注。他認為濕地為來自全球
的候鳥及其他野生動物提供水禽棲息地,實具有國際重
要性,而香港作為拉姆菲爾公約的成員,應履行其存護
濕地用途的角色及責任。該名議員雖對擬議的研究表示
支持,但著重指出有需要與深圳當局合作,訂定措施保
護中港邊境一帶雙方的大片濕地,以免該等濕地由於內
地大力推行工業發展而受到損害或因此而喪失。研究並
應探討如何進一步修復內后海灣一帶的濕地。研究範圍
亦應包括深圳,而在第一期研究,所聘用的顧問應就中
港邊境一帶雙方的濕地訂定有關濕地彌償及修復自然生
態環境的聯合策略。在第二期研究,顧問應根據第一期
的研究結果,與深圳有關當局聯合進行實地試用建議的
模式。

22.漁農處助理處長(自然護理)感謝議員提供意見及對研
究表示支持。他指出,透過粵港環境保護聯絡小組,香
港與廣東省政府一向就雙方關注的環境問題緊密合作。
在回應議員的問題時,他答應考慮與深圳當局就濕地問
題攜手進行研究一事是否可行,並會在1997年11月向財
務委員會申請撥款進行研究時,將其決定知會議員。

23.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12時2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