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1238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PLW

臨時立法會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8年2月27日(星期五)
時 間:上午10時45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何承天議員(主席)
簡福飴議員(副主席)
何世柱議員
何鍾泰議員
夏佳理議員
梁振英議員
楊 釗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皇發議員
蔡根培議員
顏錦全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李啟明議員

缺席委員 :

袁 武議員
程介南議員
霍震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議程第IV及V項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地政)
李忠善先生

議程第IV項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市區重建)
陸仿真先生

屋宇署助理署長(管制及執行)
梁兆康先生

規劃環境地政局助理局長(市區重建)
何盛田先生

議程第V項

地政總署政府地政監督(產業管理)
鍾永佳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1
司徒少華女士
I. 通過會議紀要
(臨立會CB(1)1007號文件)

1998年1月15日的會議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2.議員商定於1998年3月27日(星期五)上午10時45分擧
行的事務委員會下次例會上,討論《全港發展策略檢
討》的最後行政報告書。事務委員會與環境事務委員
會的聯席會議將於事務委員會例會後隨即擧行,討論
議題"東江水的水質"。

(會後補註:應政府當局的要求,事務委員會下次例會
將改期至1998年3月26日(星期四)下午4時30分擧行。
聯席會議將於1998年3月27日(星期五)上午11時45分擧
行。)

3.主席告知與會人士,按照臨時立法會的《議事規則》
第77(14)條的規定,每個事務委員會在會期內須向臨
立會最少提交一份報告。事務委員會的報告將於稍後
分發予議員參閱,以便於下次例會會議席上通過。

III. 上次會議後發出的參考文件
(臨立會CB(1)989號文件 --政府當局就批出污水隧道完
成合約採用的程序與措施而提供的參考文件)

4. 議員察悉該份文件。

IV. 改善樓宇安全貸款計劃
(臨立會CB(1)997(01)及CB(1)997(02)號文件)

5.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市區重建)向議員簡
介設立改善樓宇安全貸款計劃(該貸款計劃)的建議。
設立該貸款計劃的目的,是為了協助需要財政資助方
能參加樓宇安全檢驗計劃的住宅和商住樓宇業主。議
員察悉當局將會成立一個由官方及非官方成員組成的
諮詢委員會,以監督該貸款計劃的實施情況,包括在
批核貸款申請時提供意見。議員雖支持該貸款計劃的
精神,但要求當局就其範圍、財政需求及還款安排提
供詳細資料。

該貸款計劃的範圍

6.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市區重建)解釋,《建
築物條例》(該條例)( 第123章 )第26A條賦權屋宇署署
長如在進行樓宇視察時,發現樓宇內有殘破或損毀的
跡象,則有權發出命令,要求該樓宇的業主進行詳細
的樓宇檢查及/或維修工程。該貸款計劃的主要對象
是樓齡在30年或以上,以及其樓宇出現殘破或損毀的
業主,屋宇署署長會邀請他們參加樓宇安全檢驗計劃
,即為其樓宇進行定期檢查與維修工程,使其樓宇在
結構穩固度、樓面外牆飾面的完整和消防安全方面,
均能達到樓宇安全的標準。倘接獲屋宇署根據《建築
物條例》第26A條送達命令的業主只打算進行命令所
規定的工程,將不符合資格申請該項貸款。如業主未
能依照命令行事,屋宇署署長將會代為進行檢查工作
/工程,但會向有關業主收回有關費用。另一方面,
如業主依照第26A條的命令進行所規定的檢查/維修
工程,並同時進行樓宇安全檢驗計劃下的檢查與改善
工程,將符合資格申請該項貸款。此外,未接獲屋宇
署根據第26A條送達修葺令的業主,可自動參加樓宇
安全檢驗計劃及申請該項貸款。屋宇署助理署長 ( 管
制及執行 ) 補充,在推行計劃的第一年,當局打算檢
查 400 座樓齡30年或以上的樓宇,以評估是否須根據
第26A條發出命令,及邀請另外 700 座樓宇的業主參
與樓宇安全檢驗計劃。

7.議員察悉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6A條送達的命令
可能因整座樓宇的公用地方或個別物業而發出。如此
一來,根據第26A條發出的命令可能只影響一座樓宇
內若干業主。在此等情況下,當局應考慮給予接獲根
據第26A條送達的命令而參與樓宇安全檢驗計劃的申
請人,與並未接獲該命令已參與樓宇安全檢驗計劃的
申請人兩者不同數額的貸款。他們要求政府當局提供
補充文件,進一步說明有關詳情。

8.在回應議員進一步詢問有關申請人的資格時,規劃
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市區重建)指出,租戶既沒
有法律責任,亦沒有權利為非擁有業權的物業進行任
何工程,因此,只有業主才有資格申請該項貸款。此
外,當局無意就至少需獲樓宇內若干百分比業主同意
申請貸款設定嚴格的下限,以作為接納貸款申請的先
決條件。當局會根據個別個案考慮是否批准貸款。為
了確保業主會償還貸款,當局將會在土地註冊處就個
別業主的物業登記押記。當局理解業主立案法團在統
籌及進行樓宇維修與修葺工程方面所扮演的重要角色
,因為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業主立案
法團是負責管理樓宇的公眾地方的合法團體。然而,
當局取得的法律意見顯示,《建築物管理條例》並未
給予業主立案法團取得貸款的權力。當局會評估是否
有需要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給予業主立案法團
此一權力。他又察悉一名議員建議擴大業主立案法團
的法定權力,使其可向樓宇業主收回維修工程費用。

財政及還款安排

9.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市區重建)表示,該
貸款計劃無須申請人接受入息審查。當局就該等貸款
實施"無盈利、無虧損"的利率,與為公務員提供的居
所資助津貼所收取的利率一樣。該份參考文件的附件
I假設該利率為6.5厘,當局將於1998年4月重新訂定該
利率,並會考慮為有特別經濟困難的情況提供免息或
優惠利率貸款。取得貸款人士可在維修工程完成後分
36個月攤還,整個還款期會以固定利率計算,但當局
會每隔6個月檢討新批貸款的適用利率,以便該利率
可與現時的"無盈利、無虧損"利率一致。他又承諾考
慮一名議員的建議,讓業主可選擇以固定利率或浮動
利率還款。不過,他指出,提供此一選擇將會對該貸
款計劃的行政成本有所影響。

10.應議員的要求,屋宇署助理署長(管制及執行)解釋
該份參考文件附錄I所載列的預期財政需求。他着重指
出所需款額的計算方式,是假設接獲根據《建築物條
例》第26A條發出命令及被邀請參與樓宇安全檢驗計劃
的樓宇業主中,有3成會申請該項貸款,而其他樓宇的
業主則有1成會自動申請貸款;估計為每單位提供的平
均貸款為40,000元;假設"無盈利、無虧損"的利率為6.5
厘,欠繳還款率為5%。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
(市區重建)補充,倘財務委員會在1998年3月20日會議
席上批准為該計劃撥款5億元,當局計劃在1998年年中
實施該貸款計劃。而估計成立初期的資本足以支付該
貸款計劃首2年的運作費用。當局會在實施該貸款計劃
第1年後評估是否有需要提供進一步的撥款。

V. 丁屋政策
(臨立會CB(1)997(03)、CB(1)997(04)號文件)

11.議員察悉截至1997年12月31日止,有待完結的丁屋
申請個案共有17640宗,因而對政府當局處理申請的進
度緩慢表示關注。部分議員指出,雖然地政總署承諾
在170個工作天內完成處理一宗丁屋的申請,但此時限
是由當局為申請人開立檔案當日起計算,而從遞交申
請至開立檔案之間的相距期間,則並無任何承諾時限。
議員促請當局檢討現行審批丁屋的申請程序,以期加
快審批申請及改善有關政府部門的效率。一名議員詢
問當局有否為每區訂定每年審批申請個案的限額。

12.關於議員對審批申請需要冗長時間所表達的關注,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地政)作出回應時表示,
地政處是以先到先得的方法處理該處收到的申請。處
理申請程序涉及許多複雜的問題,而每一申請個案的
複雜程度均有差別。地政總署政府地政監督(產業管
理)強調,當局並無就每年審批的個案訂定任何限額,
而每區亦採取相同的審批程序。他補充,近年當局在元
朗、北區及大埔收到最多申請,因此,亦相應地累積
了大量有待完結的個案。當局已增派人手到該等地區
處理申請個案,當局計劃在3年內清理所有有待完結的
個案。為加快處理程序,當局於1998年2月在元朗推行
一個為期17個月的試驗計劃。在該計劃下,申請人可
選擇承建商提供的測量及法律服務,費用為22,000元。
當局會在計劃推行後6個月進行檢討工作,倘該計劃證
實有效,將會擴展至其他地區。此外,地政總署從1998
年2月開始對每一項申請進行初步審查,以確定申請人
是否符合資格。當局會及早通知未能符合基本規定的
申請人,並會通知合資格但未能提供所需文件的申請
人提交有關文件。

13.至於檢討現行申請程序的建議,規劃環境地政局首
席助理局長(地政)表示,當局已於1997年9月成立委員
會檢討丁屋政策。該委員會將研究所有相關事宜,包
括土地供應、資格準則、丁屋的標準、現行申請程序
及未來方案等。委員會計劃在1998年內完成檢討工作,
並會就檢討結果諮詢有關方面,包括鄉議局及立法機
關。他答應在會後就檢討的範圍及進度向議員提供資
料。

14.關於在元朗推行的試驗計劃,一名議員詢問此計劃
可如何加快處理申請程序。雖然部分議員認為該試驗
計劃可以接受,但其他議員卻認為有關計劃為願意支
付法律及測量服務費用的申請人提供快速服務,因而
質疑此一政策是否公平。他們認為倘處理丁屋申請程
序出現延誤是因人手不足,實應透過增加人力資源解
決問題,而涉及的成本則應從服務費中收回。

15.地政總署政府地政監督(產業管理)在回答議員的問
題時解釋,由於人力資源緊絀,無法只就處理申請丁
屋的工作調派額外人手。地政總署是在鄉議局的要求
下,才建議推行該試驗計劃;該計劃藉僱用私人機構
的專業人士進行有關個別丁屋地盤的規劃界線工程,
擬備夾附於批地文件的地盤平面圖,擬備法律文件及
註冊業權契約等工作。當局已就該試驗計劃諮詢鄉議
局,鄉議局對此計劃表示支持。預計參與該試驗計劃
的申請個案所需的處理時間可縮短5至6個月。承建商
費用訂為22,000元,是透過公開投標方式而訂出的數
額,當局認為此一數額相當合理。每次申請免費建屋
牌照及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出政府土地的行政費用分別
為5,400元及9,000元,此等費用僅為處理一宗丁屋申
請總成本的20%。

16.就此,一名議員指出,申請人如要在合約所訂明的
時限內加快處理其申請,可能別無其他選擇,只好選
擇參與試驗計劃。另一名議員表示,該試驗計劃應只
是加快處理丁屋的過渡措施,簡化及精簡現行的處理
程序,才是解決問題的長遠方案。

17.鑑於在1997年4月至12月期間所遞交的申請數量驟
增,議員促請當局在檢討該試驗計劃及進行丁屋計劃
的整體檢討時,應對預期的申請數字加以考慮。規劃
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地政)作出澄清,現時有待
完結的個案數字,其實包括了若干因缺乏土地及有關
方面提出反對等原因而須重新遞交的申請。雖然如此,
當局在檢討丁屋政策時會考慮到議員提出的意見。

VI. 其他事項

18.一名議員表示曾在較早前的一次會議中要求當局與
深圳當局就濕地彌償進行顧問研究及規劃共同策略,
他詢問政府當局對此有何決定。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
助理局長(地政)答應把此事轉介有關部門,並由該部
門作出回應。

[會後補註:當局所作回應已於1998年3月3日隨臨立會
CB(1)1045號文件分發予各議員]

19. 會議於下午12時4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