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臨立會CB(2)755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2/PL/PS/1

臨時立法會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7年11月24日(星期一)
時 間 :上午10時45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葉國謙議員(主席)
李啟明議員(副主席)
杜葉錫恩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陳榮燦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宜弘議員
劉漢銓議員
鄭耀棠議員

缺席委員:

朱幼麟議員*
夏佳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林煥光先生

參與議程第III項的討論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3)
王倩儀女士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1)
李淑儀女士

署理公務員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陳松青先生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2)
栢志高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5
胡錫謙先生



I. 通過會議紀要
(臨立會CB(2)615及CB(2)644號文件)

1997年9月22日及10月14日兩次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
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2.事務委員會將於1997年12月22日(星期一)擧行下次定
期會議,討論下列事項:

  1. 與聘用、解僱及處分公務員有關的申訴事宜覆檢
    委員會;及

  2. 禮賓處組織架構的檢討。
III. 營運基金部門的員工獎勵計劃
(臨立會CB(2)639(01)號文件)

3.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3)向議員簡介臨立會CB(2)639
(01)號文件,該文件當中載列述政府內部各項員工獎
勵計劃及營運基金部門所採取類似措施的目標和指導
原則。這些計劃和措施的用意是鼓勵員工提高工作效
率及向市民提供更佳的服務。

4.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 (3) 表示,政府內部設有4個項
員工獎勵計劃,分別為長期服務公費旅行獎勵計劃、
增進公務員表現計劃、公務員建議書計劃和長期優良
服務獎勵計劃。除公務員建議書計劃外,上述獎勵計
劃均不設現金獎項。公務員建議書計劃的獎項,由獎
狀至最高可達 15,000元的現金獎不等,視乎有關建議
所得獲得的評價高低而定。根據該計劃,每名人員獲
獎的次數不限。在議員要求下,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
(3)答應提供資料,詳列以往在該公務員建議書計劃下
曾獲得15,000 元最高現金獎的人員數目,以及由單一
名人員所得獎金累積獨得的最高獎金數累積款額。

5. 議員關注部分獎勵計劃由營運基金部門自資擧辦,
所涉活動可能會違反超越政府訂立的原則。公務員事
務局副局長(3)回應時表示,營運基金部門可運用本身
的資源,並因應其在商業環境中營運的獨有服務文化
,以靈活的方式自行擧辦本身的獎勵計劃。雖然如此
,這些部門在訂立這些獎勵計劃時,仍須符合一項原
則,就是全體公務員的薪酬及服務條件必須維持一致
,而在財政方面又沒有不利影響。有一點須特別要注
意,獎項應以實物而非現金形式提供,而且不應超出
政府內部就各項員工獎勵措施所訂的現金限額。所有
建議的計劃會由有關決策局、庫務局、公務員事務局
及營運基金部門討論,經商定後才付諸實施行。公務
員事務局副局長(3)表示,類似的指導原則適用於政府
內部各項員工獎勵計劃。除長期服務公費旅行獎勵計
劃由中央撥款擧辦和及管理外,其餘 3項計劃主要由
部門首長管理,他們會按照政府內部的指引,籌集所
需資源,並訂立適當的獎勵措施。公務員事務局副局
長(3)答應提供資料,重點講述營運基金部門以外其他
政府部門擧辦的一些激勵員工士氣活動。

6. 關於營運基金部門擧辦激勵員工士氣活動所用的資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3)表示,各營運基金部門會按
照有關指引 ,在充分考慮營運基金的規模、性質及運
作情況後 ,才釐定工作表現指標及獎勵的程度作出決
定 。擧例而言,公司註冊處及土地註冊處制訂立的獎
勵計劃,在 1997至98年度所需的資源總額估計分別
為450,000元及 76,000元。由於這些計劃是由營運基金
部門自資擧辦,營運基金一旦出現虧損,有關活動亦
會可能受到影響 。關於政府內部各項獎勵計劃所涉獎
項的財政限額,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 (3)表示會在有需
要時作出調整。在一般情況下 ,所有人員((包括臨時
人員 ))均可參與激勵員工士氣的活動。然而,部分計
劃設立的獎項只給予某些級別的人員 。 以長期服務公
費旅行獎勵計劃為例 , 該計劃視乎非首長級人員的服
務年期及工作表現 , 向這些人員及其配偶提供旅行津
貼 。 另一方面,長期優良服務獎勵計劃的作用是獎勵
服務 20 年或以上而工作表現令人滿意的人員 。有關人
員的工作表現如未能達到應有的標準,即使他們已服務
了相當長的時間,亦沒有資格得獎。

7. 至於獎項的評選準則,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 (3) 表示
, 當局頒授獎項是為了表揚工作表現有進步的人員 ,
衡量方法以一套反映服務效率、效益及水平而又公正客
觀的指標作準 。 一向以來,各項獎勵計劃均以客戶意
見調查作為共同的評選定獎項準則。

IV. 公務員由合約條款轉為按本地常額及可
享退休金條款受聘

((臨立法會CB(2)518(01)號文件))

8.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 (1) 解釋當局實施一套修訂安排
及準則,容許所有按本地合約條款及本地模式合約條
款受聘的在職人員轉至本地常額及可享退休金 (下稱
“ 常額長俸 ”) 條款一事的背景和有關情況 。 轉制
安排的詳情載於臨立會CB(2)518(01)號文件。

9.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 (1) 表示,實施修訂安排是為了
執行上訴法院在 1996 年11月22日所作的裁判決。為此
根據該項判決,當局須撤銷先前在自 1995 年10月31日
起訂立 、 有關暫停處理所有轉為按至本地常額及可享
退休金長俸條款受聘的申請的這項措施 , 並准許讓所
有本地模式合約人員 , 以依照適用於本地合約人員的
相同轉制準則 , 申請再轉為按至本地常額及可享退休
金長俸條款受聘。政府當局已在1997年2月向各個公務
員協會提出修訂安排 , 便徵諮詢員方意見各公務員協
會的意見 。 自該月以來,雙方自此已進行了數輪磋商
。 修訂安排包括一項轉制時必須符合中文語文要求的
新準則,其中一個公務員協會 , 即當中的香港外籍公
務員協會( (下稱“ 外籍公務員協會 ”) ),對這項準
則並不表支持有關安排涉及的一項事宜 , 就是轉制人
員必須符合中文語文要求 。 依該會之見認為,實施該
項要求意味着當局作出這項規定是單方面降低了在職人
員現有的服務條件,因此並不合法 。 然而,政府則認
為要求公務員具備中文語文能力的規定 , 與符合建立
一支中英兼擅,並能操廣東話 、 英語和普通話的公務
員隊伍這個項長遠政策目標一致 , 而且且規定要求轉
為按本地常額及可享退休金長俸條款受聘 (因而可在政
府服務直至退休 )的人員(因而會獲政府僱用至退休)
,必須具備一定的通曉中英雙語文能力 , 亦合乎情理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 (1)解釋,新訂安排使當局可保
留彈性,在理由充分的情況下 , 批准個別人員獲得豁
免有關規定 , 證明這是一項靈活的措施。此外,本地
合約人員及本地模式合約人員若因未能符合語文要求,
以致其轉制申請被拒 , 只要他們符合一般的續約準則
,也可繼續以合約條款受聘 。 這些人員在續約後仍可
再次申請轉為按至本地常額及可享退休金長俸條款受
聘 ,( 換言之,他們可在每個段合約期內可提出申請
一次)。政府當局會提供語文訓練課程 , 協助有關人
員 。 由於該項語文要求同樣適用於本地合約人員及本
地模式合約人員 , 所以因此並不存在歧視的問題。政
府確信 , 修訂安排及準則符合上訴法院裁判決所強調
的“公平、有確實需要、合理和適度”的原則。

10.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 (1) 回答李啟明議員的問題時
表示 , 開列各個可獲豁免出獲豁免中文語文要求的所
有職位並不可行 , 因為當局須根據個別人員的情況,
考慮應否給予豁免 , 所顧及的因素包括預計該名人員
預計將會出任的職位 。 擧例而言,如有關人員在轉制
後直至達到正常退休年齡一段期間所擔任的職務 , 無
須需其具備中文語文能力 , 又或有關這些人員需要須
擔出任一些不必通曉須具備中文語文能力的專門職位 ,
當局均將會按個別人員的情況給予豁免 。 有關人員在
退休前的服務年期 , 以及是否有必要作出調職安排的
需要等因素 , 亦是須納入考慮之列。有關的部門/或
職系首長負責負責把豁免個案提交公務員事務局核准
審批。

11. 議員察得悉 ,外籍公務員協會就政府為執行法院
裁判決而採取的措施所引起的多項事宜問題,包括轉
為按本地常額及可享退休金長俸條款受聘的資格及準
則,再度尋求申請進行司法覆核 。議員關注再該會今
次提出司法覆核法律質疑的後果,並詢問政府會否採
取行動,以避免再次出現在法庭律上再生爭拗的辯這
項令管職雙方衝突局面的措施 。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
長(1)表示,外籍公務員協會根據是基於一項法律觀論
點,作為提出反對的基礎,也該項觀點就是,無論在
職合約人員無論是按海外服務條款受聘,還是按本地
服務條款受聘,只要他們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便應一
律獲准獲准按根據 1995 年 10 月31日轉制申請遭凍結
被凍結前適用的準則,亦即在也就是沒有訂明中文語
文要求準則的情況下,申請轉為按本地常額及可享退
休金長俸條款受聘。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 (1) 表示 ,
此事須由法院銓解釋。從政策方面角度而言,作為政
府本地化政策的措施之一,由1985年3月28日起開始,
政府只會按海外人員只按海外合約條款招受聘海外人
員,而且這些人員亦不得在獲受聘時不能選擇申請轉
為按至常額及可享退休金長俸條款受聘 , 這是政府本
地化政策其中一環 。 在該日前獲受聘的海外合約人員
,則可在1992 年6月30日或之以前,申請轉為按至海外
常額及可享退休金長俸條款受聘。若容准許所有合約人
員 , ( 包括海外合約人員 ) , 轉為按本地常額及可享退
休金長俸條款受聘,有將會違反現行政策。公務員事務
局副局長 (1)表示,現時提出的修訂安排可取得適當的平
衡 , 既能夠在執行上訴法院的裁判決,即 (即裁定禁止
本地模式合約人員轉為按至本地常額及可享退休金長俸
條款受聘為不合法 ) ,與也能滿足解決政府運作上的長
遠運作需要兩者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她補充,
自1995年10月起暫停處理本地合約人員及本地模式合約
人員就轉為按至常額及可享退休金長俸條款受聘提出的
所有申請後,當局已需以短期合約形式多逐次須把延長
這些人員的合約期限略為延長,如此一來,希望有意轉
為按常額及可享退休金長俸條款受聘的人員及部門管理
層當局,均難以預料未來的發展。盡早日實施新訂安排
,將可消除這些不明朗因素。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 ( 1 )
表示,待外籍公務員協會提出申請進行司法覆核有了結
果後,政府當局會決定是否需要再更修改轉制安排。

12.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 (1)回答議員的問題時表示,政
府當局並無對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海外合約人員數目
作出統計,因為只有那些希望有意轉為按本地條款受聘
的海外合約人員,才須證明他們的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
。她補充 ,目前約有 200名本地模式合約人員。本地模
式合約人員及海外合約人員的總人數約為共有 900人左
右 ,其中約有300人在警隊服務。大部分海外人員的年
齡界介乎40 至 50歲 。此外,至於本地合約人員則大概
有800人。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 (1)再又表示,暫停處理
時禁止轉為按至本地常額及可享退休金長俸條款受聘的
申請的措施撤銷後,在 1995 年 10 月31日前已遞交轉制
申請的77名本地合約人員,以及在該日前已轉為按至本
地模式合約服務條款受聘的881名本地模式合約人員,
可例外地獲准按照 1995 年10月31日前適用的準則,即
在沒有訂明中文語文要求的準則情況下 , 申請轉為按
本地常額及可享退休金長俸條款受聘 , 因為這些人員
本應可以根據轉制申請遭被凍結前適用的準則 , 提出
申請,及轉為按本地常額及可享退休金長俸條款受聘 。
議員要求政府當局以書面告知他們述明 , 規定公務員
申報永久性居民身份,有是否違反抵觸《個人資料((私
穩隱))條例》,並提供統計數字,顯示成功申請以及
申請由海外合約條款轉至為本地常額及可享退休金長俸
條款的宗數個案中佔這類,有多少宗申請總數的比例。

13. 黃宏發議員表示,要解決政府與海外合約人員之間的
糾紛爭的 , 最終辦法,是准容許所有身為屬於永久性居
民的合約人員,申請轉為按至本地常額及可享退休金長
俸條款受聘。他認為 ,中文語文要求應較宜為了其他用
途而設,例如人員的晉升 ,例如晉升人員,而不應定作
為在職人員申請轉為按至本地常額及可享退休金長俸條
款受聘的一項準則,這才是較恰當的做法。

14.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 1 )長告知議員,外籍公務員協
會提出申請進行的司法覆核將於 1997 年 11 月28日擧行
聆訊 。 在議員要求下,政府當局答應在事務委員會於
12月擧行的事務委員會下次會議上,向事務各委員會轉
述匯報這次司法覆核的結果,以,以及實施轉制安排的
進展。

V. 檢討公務員的學生旅費和度假旅費安排

15.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 ( 2 ) 詳述政府最近檢討公務員
學生旅費和度假旅費後建議對該兩項福利作出的改變。
簡要而言,在學生旅費方面,政府當局建議以實報實銷
的津貼,取代目前根據《機票協約》提供價格按正價機
票票價計算的學生機票這項安排;津貼額將定為正價學
生機票票價的 75%,若有關航線不設學生機票,則定為
適用於該航線的經濟客位最低票價的 75%。有關人員可
因應本身的情況,以該筆津貼為其子女向任何航空公司
購買機票。至於度假旅費,當局建議把本地及海外人員
的度假旅費津貼與合約正價機票價格脫鈎,以撤銷與
《機票協約》所訂合約票價 ( 商務客位折扣價 ) 的聯繫
,並每年按消費物價指數中旅行團價格的變動調整津貼
額。 這項建議的理據是,現時大部分 ( 約 95% ) 領取度
假旅費津貼的人員均利用該項津貼支付旅行團團費。 建
議作出的改變將可讓當局在一個更適當的基礎上 ,調整
度假旅費津貼。 政府當局預期學生旅費津貼的新訂安排
能收節省開支之效, 因為在新安排下可以選用市面上一
些較廉宜的機票。 建議的學生旅費津貼額較正價學生機
票價格或最廉宜的經濟客位票價低 25 %,估計可即時每
年節省1,700萬元。

16.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 (2) 回答主席及陳榮燦議員的詢
問時表示 ,政府當局會確保在新的學生旅費津貼額定為
正價學生機票價格的 75 %後,學生仍可享有同等水準的
旅程。根據新的學生旅費津貼安排 ,有關人員可更靈活
地作出選擇 ,向服務最切合其需要的航空公司購買機票
。另一方面,這亦可為政府帶來好處 , 因為除了實際節
省的開支外 , 向合資格人員提供機票所涉及的行政費用
也可大幅減少 。 任何未取用的津貼若不超過子女在一個
為期 12 個月的周期內可享有的旅費總額,可滾存至下一
個周期 。 關於這項安排,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 ( 2 ) 解釋
, 如此可給予家長更大彈性 , 讓他們利用學生旅費津貼
,應付子女出門的需要,而無需政府承擔任何額外費用。
學生旅費津貼“ 滾存 ”的期限為兩年。

17. 周梁淑怡議員問及在新訂安排下調整度假旅費津貼額
的機制 。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 ( 2 ) 解釋,度假旅費津貼
額日後會根據消費物價指數中旅行團價格的變動進行調
整。自 1990 至 91 年度以來 , 旅行團價格的平均加幅一
直低於機票價格 。 然而,政府當局在員方要求下答允,
如度假旅費津貼在一段時間過後因調整而有所影響 , 以
致海外人員在一個完整周期內所得津貼總額不足以購買
一張其可享等級的直航機票 , 往返香港與其原居地,當
局便會為該名人員提供機票。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 (2) 表
示 , 鑑於現時的旅遊目的地絕大部分已在旅行團的營辦
範圍內 , 政府這項承諾是作為一項最終的安全措施,以
應付一些罕有的情況 。 上述協定安排符合海外人員的合
約聘用條款。

18. 主席詢問高級公務員賺取假期的情況為何。公務員
事務局副局長 ( 2 ) 回應時表示,政府設有一項海外人員
喪失假期的制度,規定凡海外人員在香港休假一天,便
會從其假期總額中扣除兩天,理由是海外人員回國所需
的時間已特別算入其假期內,以便他們有更多時間返回
原居地。海外人員如選擇在不是回國的情況下放假 ,便
應喪失其可享有的額外假期。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2)表
示,政府當局曾在數年前就此進行檢討,結果決定該項
安排應同樣適用於首長級薪級表第 4 點以上的本地首長
級人員。

19. 主席認為有關制度並不公平,因為大部分高級的首
長級職位目前均由本地人員出任。議員同意在事務委員
會日後另一次會議上,更詳細地研究此事。

VI. 會議結束

20. 會議於下午12時2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2月9日


*另有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