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
事務委員會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會議

薪酬水平調查機制

引言

上一次的薪酬水平調查在一九八六年進行,
議員要求當局向他們簡述該次調查的機制、
結果,以及政府對有需要進行公務員薪酬水
平調查的意見。本文件介紹一九八六年薪酬
水平調查所採用的調查方法和方式,以及調
查後的各項發展。文件亦載述我們現時對薪
酬水平調查的觀點。

背景

2.由於一九八三年度的薪酬調整幅度被指偏低
,而首長級人員又在一九八五年獲得加薪,員
方於是要求增加非首長級公務員的薪金。基於
上述背景,當局進行了一九八六年薪酬水平調
查。政府決定進行薪酬水平調查,是要確定公
務員的薪酬是否與私營機構內同級人員的薪酬
一致。該次調查由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
委員會(以下簡稱薪常會)負責。該會後來聘請了
曦氏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進行調查。

調查方法和方式

3.由於大多數的政府職位在私營機構都沒有相類
的職位,因此,我們決定不直接把政府與私營機
構的職位互相比較,而是採用職位評估方法,從
政府職位抽取具代表性的樣本,再從私營機構職
位抽取同樣具代表性的樣本,加以比較。職位評
估工作根據以下三項標準進行:

(a) 實際知識 即勝任一項工作所需的資
歷、知識、技能和經驗;
解決問題的能力 即一項工作在分
析、評估、創新、推理、
達致和作出結論方面所需
的原創構思;以及
問責性 即對所作的決定/行動及後果
負責。

顧問公司其後計算每個職位的總得分,並把得分
與該職位的薪金和總薪酬作一比較。至於附帶福
利,顧問公司主要是根據福利對僱員的最大估計價
值來作出評估。

調查結果

4.一九八六年的調查結果顯示,除第一標準薪級
和首長級薪級表第3點及以上的整套薪酬福利外
,公務員的薪酬福利普遍較私營機構的薪酬福利
優厚。第一標準薪級、首長級薪級表第3及第4點
的整套薪酬福利低於私營機構水平。而顧問並沒
有足夠資料,對首長級薪級表第4點以上的整套薪
酬福利,跟私營機構作有效比較。調查結果大致
上獲政府接納。

5.因應一九八六年的調查結果,政府把第一標準薪
級人員的工作淨時數,由48小時減至45小時,並
把第一標準薪級的薪酬數值調高3%,又新增一個
支薪點以擴大薪級,使在職人員均可跳升到修訂
薪級表的下一個支薪點,從而多獲一個支薪點的
薪金。政府沒有因應這次調查結果而建議調整首
長級薪級表第3點及以上的薪酬。

員工反應和其後的發展

6.上文第4段所述的調查結果,不獲高級公務員評
議會和警察評議會的員方代表接納。他們對一九
八六年薪酬水平調查不滿,主要原因是發現薪酬
水平調查方法有弊端,尤其是職位評估方法和附
帶福利的評值。具體來說,員方認為:

  1. 調查方法過於籠統,統計基礎又薄弱。
    顧問公司所採用的方法只顧及三項因素
    ,即實際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和問責
    性。這個方法十分主觀,容易出錯,又
    有任人支配之嫌,並忽略了其他重要因
    素,例如體力勞動、工作情況等,因此
    不宜用來評估複雜的政府職位;
  2. 以最高估計數值計算有關價值或福利,
    對公務員有欠公允,而公務員福利(特別
    是宿舍、自行租屋津貼和退休金)的評值
    ,更有誇大失實之嫌;
  3. 員方要在一段緊迫的時間內就調查提出
    意見,而且他們並沒有足夠的資料;以
  4. 調查方法忽略了紀律部隊的工作特點,
    例如危險、壓力、隨時候召,以及個人
    自由的限制。

7.員方對政府原則上大致接納調查結果的決
定反應激烈,指出若政府決定把調查結
果反映在公務員薪酬中,會嚴重影響員
工士氣,因此提出強烈反對。當這方面
的討論在進行中,政府與員方又因為一
九八八年薪酬調整的幅度爭持不下。結
果,當局在一九八八年八月委出調查委
員會,目的之一是研究一九八六年薪酬
水平調查的方法和結果,並就調查結果
可否用作調整公務員薪酬的準則提供意
見。調查委員會的結論如下:

  1. 顧問公司在比較薪酬方面所採用
    的方法正確可靠,但如果可以用
    職業來做比較,則更為可取,有
    助加強調查結果的可信程度;
  2. 附帶福利的評值方法往往高估了
    公務員的福利,特別是房屋福利
    ;以及
  3. 雖然並無充分理由反對調查的一
    般結果,但就着私營機構與政府
    的薪酬差距的程度所作的結論,
    有商榷的餘地。

8.調查委員會同時又發現,雖然當局只要求顧問
公司作出概括的比較,但調查結果後來卻普遍被
視作明確的指標,顯示公務員薪酬過高或過低的
幅度。調查委員會也留意到薪常會的立場。薪常
會認為,在釐定公務員薪酬時,把政府和私營機
構的薪酬概括地作一比較固然重要,但卻不應把
它當作首要原則或主要考慮因素。鑒於上述因素
,再考慮到本港的就業和薪酬情況在一九八六至
一九八九年間經歷了重大改變,調查委員會最後
認為,一九八六年薪酬水平調查未能提供充分理
據,足以證明可用作當時或日後調整公務員薪酬
的準則。這項結論獲政府接納,但就着第一標準
薪級人員的薪酬及其他方面的改善(在上文第5段
扼要說明)則保留不變。

未來計劃

9.就着一九八八年調查委員會的結論,薪常會在
一九八九年評論薪酬水平調查制度的一般情況時
,提出下列意見:

  1. 要在私營機構找到足夠的相類職位與政
    府職位比較,事實上相當困難;
  2. 經常就外部對比關係作出調整,難免會
    使內部對比關係受到影響,不利於公務
    員隊伍的穩定性;以及
  3. 經常進行薪酬水平調查,會引致現行的
    公務員薪俸結構、員工協商制度和釐定
    薪酬的模式出現相當大的改動。

這些論據均言之有理。因此,我們在進行下一
次薪酬水平調查前,必須審慎考慮清楚。目前,我
們並沒有計劃進行這類調查。不過,我們會繼續密
切留意事態發展,有需要時再檢討立場。此外,我
們仍會在理由充分的情況下檢討個別職系的薪酬水
平。最近,我們便就社會工作助理、打字督導員和
地政督察等職系進行了檢討。

公務員事務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三日


Last Updated on 30 Octo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