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臨時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會議
開設公務員職位


引言

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
務委員會會議席上,議員關注過去數月新設首長級職位
的增長速度。本文件闡釋開設公務員職位的機制,及目
前用以制衡機制的監管措施。

財務委員會/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的職責

2. 增設公務員職位,須由財務委員會或經授權管制人員
批准。財務委員會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 8 條,授予
財政司司長各項增設職位的權力。這項授權亦容許財政
司司長在符合某些規定時,把權力再轉授予其他公職人
員。

3.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協助財務委員會審議由政府擬議
的人事編制安排;小組委員會的職能正好顯示財務委員
會在監管政府人事編制事宜方面的工作範圍。簡單來說
,下列事項均須經財務委員會批准:

  1. 增設非首長級職位,而此舉會使在開支預算中已
    獲核准的人事編制上限有所更改(見下文第7段);

  2. 開設新職級和職系,或刪除現有的職級和職系;

  3. 重行調配、增設或刪除首長級常額職位;

  4. 增設為期超過六個月的首長級編外職位;以及

  5. 增設為期超過一年的首長級顧問職位。
管制人員的職責

4.管制人員可以根據財政司司長所授予的權力:

  1. 重行調配、增設或刪除非首長級職位,但不得使
    職位數目超逾部門的人事編制上限;

  2. 在一般情況下開設任期最長達六個月的首長級編
    外職位,但必須先經公務員事務局批准並取得所
    需撥款。若基於特定理由(例如:為了填補因有
    關人員放取退休前假期而出現的職位空缺),則
    可開設為期最長達12個月的首長級編外職位;

  3. 在指定的情況下,無須受人事編制上限的規限,
    開設非首長級編外職位(這些情況包括:填補因
    有關人員放取退休前假期而出現的職位空缺;新
    設的編外職位的薪級中點估計年薪值較被凍結的
    職位的年薪值為低或相等)。
部門編制委員會和諮詢組織的職責

5. 各局及部門均設有部門編制委員會,成員包括一名代
表有關決策局的首長級人員,負責為增設和刪除非首長
級職位事宜,向管制人員提供意見。

6. 決策局和管制人員,必須就其轄下職位的等級劃分及
職級審訂事宜,徵詢公務員事務局或其他職系首長。開
設新的首長級常額職位,不但須經公務員事務局詳加審
查,還須交由行政長官委任的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
務委員會研究。該委員會負責就有關首長級公務員事宜
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

人事編制管理機制

7. 「人事編制上限」是用於公務員隊伍的編制監管機制
。它限制了常額編制中所有非首長級職位按薪級中點估
計的年薪總值,從而管制非首長級編制的職位數目。為
了讓管制人員有充分靈活性,可因應情況變化敏捷有效
地調動人手,只要不超越人事編制上限,管制人員可行
使所授予的權力,增設或刪除非首長級職位。每年的開
支預算,均有載列公務員的人事編制上限。年內若要更
改上限,必須經財務委員會批准。

8. 管制人員負責管理轄下所有資源,並承擔有關責問,
以確保只在真正有需要時才開設新職位。故此,他們必
須再三檢討目前的工作,在可能的情況下重新安排工作
的優先次序,調動現有人手處理新增的任務。

9. 管制人員與有關決策局局長,亦須根據每季的計劃檢
討,定期覆檢轄下部門的表現。這些檢討所涉及的範圍
,包括審核執行計劃單位的工作效率和成效,以及所需
人手和其他資源。

10.有關財務委員會和財政司司長轉授權力事宜,以及開
設職位須遵行的各項程序,詳載於由庫務局局長發出的
《財務通告》。

總結

11.上文各段所述的既定程序和機制,目的在確保所有新
增職位(包括首長級或其他級別的職位),均只在充分
配合部門職能上的需求時才開設。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
日以來,財務委員會根據上述機制,批准增設了20 個(
淨額)首長級常額職位,及8個(淨額)首長級編外職位
。至於非首長級職位,管制人員最近提供的資料顯示,
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期間,該等職位的
淨額增幅則為390個常額職位和1個編外職位。

公務員事務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